Re: [疑問] 勞安法規中的醫護人員

看板EMS作者 (飛行者)時間11年前 (2013/08/08 23:1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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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人發問向勞委會EMT-2是否能擔任急救人員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文 主旨:有關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是否仍須接受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急救人員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各級救 護員訓練課程多數已含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之內容,故若取得上開各級救護員訓練 資格,且其證書於有效期限者,得認定具有「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惟其仍需依「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接受每三年至少三 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公文網址(PDF):http://goo.gl/wtCOul ※ 引述《pichu369 (飛行者)》之銘言: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第一項 :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 所以EMT沒有在以上的範圍喔 : 因為急救人員的訓練價格太貴了 : 建議公司有需要 : 請公司出錢受訓即可 :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9.2.60

08/09 00:0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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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0xJPwY (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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