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強力譴責公會倉庫小偷!
※ 引述《bqbq123 (阿本)》之銘言:
: 在今天11.22早上的時候
: 露娜莉亞伺服器的PTT公會倉庫被人盜領了一大堆材料
: 領取紀錄如下
: http://ppt.cc/EwCw
: http://ppt.cc/vsZR
: 這種行為實在非常不可取啊...
: 我想龍小米也是為了跟PTT版友們互動+熱鬧
: 才會創立一個PTT公會讓鄉民們一起來玩遊戲
: 公會倉庫是給大家方便
: 公會也沒甚麼太多的限制
: 純粹就是一個待人以誠的心態在玩遊戲
: 但是不是隨便這樣幾乎都清光光的吧= =
: 太過分了吧!!!
: 大家好心存放的材料或是70級優惠的鑰匙就這樣沒了= =
: 這位ATker玩家
: 希望你能看到這篇文章
: 或是版上有人知道這位是誰~~趕快轉告他
: 如果有好心的板友知道是誰也可以站內信給我
: 不管你用甚麼方式
: 然後趕快把東西放回來
: 並在板上跟板友們坦白自己的錯誤行為
: 我相信大家也就不會繼續追究下去了
: 希望這件事情能在這禮拜五之前有個結果
: 就可以用道德+私下和解的手段來圓滿這件事情
: 不然我就報警處理了...
: 人生之中就會留下一個不可抹滅的紀錄了= =
: 走到那一步
: 我想就不是站內信啊~~當面下跪道歉啊~~~發道歉啟事啊~~~可以解決的了
: 上一個盜我帳號的人
: 一開始也是認為我不會報警...站內信也是嘻嘻哈哈的輕浮帶過
: 最後搞到公司主管+學長拎著人來下跪道歉求我放他一馬
: 場面實在很震撼+不太好看...
: 望你自重!!
: PS.親愛的公會小偷大大你只有三天的時間可以處理
: 到時候被人肉出來或是被警察抓出來...就不是很好看的場面了
: 露娜莉亞 ID: 天羽落月
bqbq123:網路跟現實上的有大一部份法律是重疊的... 11/2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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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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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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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只要是他用"自己"的帳號領取物品,光要舉證你就很困難了。
首先這是公會倉,公會倉的權限就是開放給大家使用。既然如此他也有
使用的權力,就算他把東西都拿光。這也是他的自由,並不構成所謂的
"竊盜"動機。
就算你能證明他拿去圖利也沒用,因為這個權力是你給他的。除非你能
拿出證據,說明當初開放時只能存放、領取『個人物品』。這才比較有
『可能』成立,不過依然很容易被打槍。
網路上當然跟現實法律有重疊,但你這個例子要『告贏』非常困難。這
個Case跟盜你帳號完全是兩回事。建議你不要拿盜帳號的經驗來當成這
次偷拿公會倉的借鏡。
基本上光你開放公會倉全部都能拿,偷竊加侵占就很難成立了。用你的
邏輯下去講,每個未經同意使用公會倉的人,都足以構成你所說的偷竊
加侵占,只是看你想不想告而已。你覺得合理嗎?
法律上拿一件是偷竊加侵占,拿兩件也是偷竊加侵占,拿一百件也是偷
竊加侵占,頂多拿一百件的可能會再加重刑罰。但跟拿一件的一樣都是
偷竊加侵占。懂這意思嗎?
你想告當然可以去告,但你不見得告得贏。二來刑事罪不能徹告,除非
和解。這Case來看,光你開放全公會權限就先輸一半,要告贏有點難度
。
畢竟你們開放公會倉的前提就是『給全公會的人使用』,你要怎麼去舉
證對方有偷竊加侵占的意圖?
盜帳號是很明顯的偷竊加侵占,但這個用"自己帳號""合法使用公會倉"
"權力"的行為,看不出來有問題。貪心可沒犯法啊-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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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85.227
※ 編輯: FairyBomb 來自: 111.248.85.227 (11/22 14:18)
※ 編輯: FairyBomb 來自: 111.248.85.227 (11/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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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你光要舉證對方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就很難了。
我是還沒看過有人把廁紙拿光被告侵占的就是了。有判決書能看嗎?
※ 編輯: FairyBomb 來自: 111.248.85.227 (11/2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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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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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不發這篇,原文下面討論的有比較少?
重點是不要散佈有問題的法律觀念吧。現在一堆人就是拿著這點亂告,包
括八卦版之前的訟棍就是咬著這點,然後嚇到很多人拿了很多和解金。
能不能提告、告不告得贏,完全是兩回事。告贏就算了,告失敗的時候,
不是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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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連公會倉和鞋櫃的分別都分不出來,也沒啥好討論的。
你鞋櫃放鞋子,鞋子依然是你的私有材產。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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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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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去噓原文下面跟我相同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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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就說看用途了。原文就有提到,你能拿出背書,放入公會倉的物品還是
私有財的話,那還有得討論。你有把我原文看清楚嗎?
但就又回到另外的問題
第一,所有動到公會倉非私人物品的,通通都有可能被告。
第二,物品的所有權是玩家還是公司的?
對了,怕你沒看清楚事主原文,幫你找了下面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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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他們公會倉的用途,應該夠清楚了?
看起來不像你所說的,是借給公會成員放東西的箱子而已。
※ 編輯: FairyBomb 來自: 111.248.85.227 (11/2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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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沒有這麼容易成立。但如果告輸,原Po很有可能要負擔被告在
這段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像是為了跑法院請假之類的)就是了。
※ 編輯: FairyBomb 來自: 111.248.85.227 (11/22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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