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是聽障重度
※ 引述《LoIn (LoIn)》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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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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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重頭到尾翻今年簡章一次 相關規定如下: 紙本第 24 頁
八、問:患有精神疾病者可否報名本項考試?
答: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年滿 18 歲以上,且具有本項考試各該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
一者,即得報名各該等別、類科考試。另自 95 年起本項考試錄
取人員已無須辦理體格檢查,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我 google 查過,跟身心障礙可能較有關的第 28 條第 1 項中有:
第 8 款、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9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不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另有但書: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主要是第 2 與 3 款)
第 2 款、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及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第 3 款、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小結:
1. 簡章沒有寫到重度聽障不能參加特考。(目前只看到經醫師評估較嚴重的精
神疾病患者)
2. 不過障特考上,仍可能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被資遣。(如該工作內容
極須良好聽力)
3. 簡言之,除非我哪裡漏看了 (如果有請知道的板友不吝指出),否則考身障
特考應該沒問題,只是最後分派到的職務會不會跟自己障礙類型不適合,
導致沒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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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In 來自: 140.119.206.2 (02/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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