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是聽障重度

看板Disabled作者 (LoIn)時間17年前 (2009/02/17 18:0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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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In (LoIn)》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6.2

02/17 13:32,
簡章有規定的樣子,好像是超過90分貝 不得報考
02/17 13:32

02/17 14:55,
真的假的 超過90分貝不得報考? 囧>
02/17 14:55

02/17 16:40,
沒看到不能考的規定阿??
02/17 16:40
我又重頭到尾翻今年簡章一次 相關規定如下: 紙本第 24 頁 八、問:患有精神疾病者可否報名本項考試?   答: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年滿 18 歲以上,且具有本項考試各該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     一者,即得報名各該等別、類科考試。另自 95 年起本項考試錄     取人員已無須辦理體格檢查,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我 google 查過,跟身心障礙可能較有關的第 28 條第 1 項中有: 第 8 款、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9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不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另有但書: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主要是第 2 與 3 款) 第 2 款、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及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第 3 款、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小結: 1. 簡章沒有寫到重度聽障不能參加特考。(目前只看到經醫師評估較嚴重的精 神疾病患者) 2. 不過障特考上,仍可能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被資遣。(如該工作內容 極須良好聽力) 3. 簡言之,除非我哪裡漏看了 (如果有請知道的板友不吝指出),否則考身障   特考應該沒問題,只是最後分派到的職務會不會跟自己障礙類型不適合,   導致沒了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6.2 ※ 編輯: LoIn 來自: 140.119.206.2 (02/17 18:29)

02/17 18:56, , 1F
沒有吧 我學姊重聽超過90分貝還不是考上 而且是高考@@
02/17 18:56, 1F

02/17 18:57, , 2F
ps:去年考上的 應該是可以考 請樓主加油
02/17 18:57, 2F
文章代碼(AID): #19ceoQPS (Disa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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