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報載女巫店業經市府告發勒令搬家,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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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大的問題 我去查詢商業司的公告登記
發現女巫店商業登記大多偏向餐飲業的部份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登記查詢 http://tinyurl.com/2coqtq5
查詢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第25頁可查詢女巫店商業登記 下面是截圖
http://images.plurk.com/2e430af6c116ca7801ecd4db2dc3e16d.jpg
![](http://images.plurk.com/2e430af6c116ca7801ecd4db2dc3e16d.jpg)
而最近一次的異動日期是96/7/27 那時還沒有合法的登記項目
但剛剛我查到
其實經濟部在99/12/13時 已發函增列「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的項目
就是所謂的Live House
http://gcis.nat.gov.tw/cod/history/991213.html
在目前的項目也查詢得到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http://gcis.nat.gov.tw/cod/code_v8.doc P.148
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
但我不是很確定這個是否就是商業登記要登記的項目
如果假設這就是商業登記要的項目 那麼我想接著討論一些問題
1.女巫店沒有換登記的原因是什麼?有執行上的困難嗎?
2.如果能夠順利將登記改為音樂展演空間業,那麼土地使用的登記政府將會認定為什麼?
(1) 文康設施→那麼可以繼續存在於住三之一
(2) 娛樂服務業→那麼就違反法律 不能繼續經營
定義一下兩種類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http://tinyurl.com/3wdtgg9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一)音樂廳。
(二)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三)文康活動中心。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一)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
(二)歌廳。
(三)夜總會、俱樂部。
(四)兒童樂園。
(五)電動玩具店。
(六)樂隊業。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
(九)釣蝦、釣魚場。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理髮業。
(十一)酒店。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Live House變成歸類在哪邊都有點像的地方
對政府單位而言很有解釋的空間
我真的搞不懂 Live House跟音樂廳的本質 有差別這麼大嗎?
先討論如果要符合現今法規 要如何修正商業登記項目或土地使用
如果不管怎麼做最後仍然是處於違法的狀態
再來討論「法規修正」這種需要非常長時間解決的問題也不遲
看到一堆人說女巫店違法違法閃邊去
不如來討論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再來說吧 不然都只是說風涼話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對住三之一可能與Live House有相關的部份
文康設施 ○ (可使用)
餐飲業(其他) △ (附條件使用)
酒店 150m2≦飲食業<300m2 △ (附條件使用)
娛樂服務業(其他) × (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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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35.99
※ 編輯: eastfox 來自: 118.169.135.99 (05/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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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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