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報載女巫店業經市府告發勒令搬家,與事 …

看板Deserts作者 (東狐)時間13年前 (2011/05/22 15:38), 編輯推噓3(3021)
留言2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05/22 11:08,
這就回到如何定義使用類組的部分,依照土管第五條的規定文康
05/22 11:08

05/22 11:09,
設施確實可以存在於住3-1,那就討論女巫店是否屬於文康設施
05/22 11:09

05/22 11:10,
中的音樂廳或其他文康設施,或許行文至都發局請他們解釋。
05/22 11:10

05/22 11:11,
但還有一部份是女巫店當初登記的項目呢?在工商登記時所登記
05/22 11:11

05/22 11:11,
的項目又是哪一類組?
05/22 11:11
回應k大的問題 我去查詢商業司的公告登記 發現女巫店商業登記大多偏向餐飲業的部份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登記查詢 http://tinyurl.com/2coqtq5 查詢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第25頁可查詢女巫店商業登記 下面是截圖 http://images.plurk.com/2e430af6c116ca7801ecd4db2dc3e16d.jpg
而最近一次的異動日期是96/7/27 那時還沒有合法的登記項目 但剛剛我查到 其實經濟部在99/12/13時 已發函增列「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的項目 就是所謂的Live House http://gcis.nat.gov.tw/cod/history/991213.html 在目前的項目也查詢得到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http://gcis.nat.gov.tw/cod/code_v8.doc P.148 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 但我不是很確定這個是否就是商業登記要登記的項目 如果假設這就是商業登記要的項目 那麼我想接著討論一些問題 1.女巫店沒有換登記的原因是什麼?有執行上的困難嗎? 2.如果能夠順利將登記改為音樂展演空間業,那麼土地使用的登記政府將會認定為什麼? (1) 文康設施→那麼可以繼續存在於住三之一 (2) 娛樂服務業→那麼就違反法律 不能繼續經營 定義一下兩種類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http://tinyurl.com/3wdtgg9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一)音樂廳。 (二)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三)文康活動中心。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五)其他文康設施。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一)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 (二)歌廳。 (三)夜總會、俱樂部。 (四)兒童樂園。 (五)電動玩具店。 (六)樂隊業。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 (九)釣蝦、釣魚場。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理髮業。 (十一)酒店。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Live House變成歸類在哪邊都有點像的地方 對政府單位而言很有解釋的空間 我真的搞不懂 Live House跟音樂廳的本質 有差別這麼大嗎? 先討論如果要符合現今法規 要如何修正商業登記項目或土地使用 如果不管怎麼做最後仍然是處於違法的狀態 再來討論「法規修正」這種需要非常長時間解決的問題也不遲 看到一堆人說女巫店違法違法閃邊去 不如來討論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再來說吧 不然都只是說風涼話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對住三之一可能與Live House有相關的部份 文康設施 ○ (可使用) 餐飲業(其他) △ (附條件使用) 酒店 150m2≦飲食業<300m2 △ (附條件使用) 娛樂服務業(其他) × (不可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5.99 ※ 編輯: eastfox 來自: 118.169.135.99 (05/22 15:41)

05/22 15:41, , 1F
謝謝提供資訊,時間經過法律面還是有些推進,感謝~ :)
05/22 15:41, 1F

05/22 23:03, , 2F
長知識
05/22 23:03, 2F

05/23 15:27, , 3F
是啊,所以立足點不清楚的爭取,應該就法令面請主管機關解釋
05/23 15:27, 3F

05/23 15:29, , 4F
這裡說的法令是現行的法令,因為你明確的違法了是要如何去抗
05/23 15:29, 4F

05/23 15:29, , 5F
爭?
05/23 15:29, 5F

05/23 15:30, , 6F
怎麼樣都沒有理,要外界觀感認同,也必須合乎於法令。
05/23 15:30, 6F

05/23 15:31, , 7F
個人一點淺見可以先行文去經濟部商業司請他們解釋LIVEHOUSE
05/23 15:31, 7F

05/23 15:32, , 8F
登記的部分,然後了解累加的原則,確認女巫店所屬的類組後,
05/23 15:32, 8F

05/23 15:32, , 9F
行文去都發局請求他們解釋土管未明訂的使用類組是否可合法設
05/23 15:32, 9F

05/23 15:33, , 10F
置,若行,改變登記項目,若不行改變經營方式符合該分區可使
05/23 15:33, 10F

05/23 15:34, , 11F
用的類組,如果都沒辦法還是要這樣來了話,看是請議員來修法
05/23 15:34, 11F

05/23 15:36, , 12F
(首先當然是要有議員支持),議會通過修訂土管,議會不通過
05/23 15:36, 12F

05/23 15:37, , 13F
就是照現行法令執行。
05/23 15:37, 13F

05/23 21:12, , 14F
對 我的想法跟k大一樣 看到臉書上有很多連署Live House要
05/23 21:12, 14F

05/23 21:12, , 15F
合法化的事情 希望大家都能夠看過相關現行法令後 再去思考
05/23 21:12, 15F

05/23 21:13, , 16F
我們希望的「合法化」究竟是什麼樣貌? 想要修改哪項法規
05/23 21:13, 16F

05/23 21:14, , 17F
的哪項條文?這樣才能有立場與官員平等對話
05/23 21:14, 17F

05/23 21:15, , 18F
我個人認為 在文創法產生之後 Live House在土管規則的認定
05/23 21:15, 18F

05/23 21:15, , 19F
可以解釋的空間真的很大 我很想知道政府究竟如何認定
05/23 21:15, 19F

05/23 21:18, , 20F
也就是f板主在推文中所說過的 Live House如何歸組的問題
05/23 21:18, 20F

05/23 21:19, , 21F
在歸組出現之前 討論修訂法規好像有點早 差不多就這樣了吧
05/23 21:19, 21F

05/23 21:23, , 22F
想強調一點 我的討論都是針對法令延伸解釋的 對於店家經營
05/23 21:23, 22F

05/23 21:23, , 23F
的實際狀況不太清楚...如果有任何解釋錯誤之處 也希望有相
05/23 21:23, 23F

05/23 21:24, , 24F
關經營者能夠一起討論 謝謝
05/23 21:24, 24F
文章代碼(AID): #1DsBr-Hi (Deserts)
文章代碼(AID): #1DsBr-Hi (Dese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