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貪汙召妓搞車震 司改會:淘汰不適任 儘 …
※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銘言:
: 以美國為例,陪審團通常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通常無陪審團。
: 而我國刑事案件是不需繳裁判費,無能力負擔律師者甚至有義務辯
: 護律師,其原因之一就是避免弱勢族群無力訴訟。
政府的補助方式 可以納入陪審團制度的考量
這並沒有什麼需要爭議的
至於陪審團制度適用刑事 民事通常沒有
這也一樣是建立陪審團制度時 可以納入考量的部份
我還是想不出這些因素 可以成為反對建立陪審團的強有力論據
: 訴訟權是基本權利之一。保障人民,尤其是弱勢者訴訟權的問題又
: 遠比經費來源更重要。
: 現在你要被告負責陪審團出席費用,就牴觸了「避免弱勢族群無力
: 訴訟」的美意,似乎也危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檢察官敗訴的
: 話,一樣要由國家出錢。
我想澄清一點 不是被告負擔陪審團出席費用
而是由「敗訴者」負擔陪審團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為何這個法律不會邸觸「避免弱勢族群無力訴訟」的美意呢
: 您是不是完全沒想到陪審團負責的是刑事案件,以至於要解決一個
: 大問題的時候,偏偏又製造了一個天大的問題?
mapleone 兄 其實針對您所提的論述
敝人只想回應的是 既然陪審團擁有如您所述的諸多缺點
那麼擁有陪審團制度的歐美各國
現在有其他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 正積極朝廢除陪審團的方向努力的嗎
mapleone 兄 是不為也 非不能也啊
當審判、斷案、檢視證據的所有權力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時
沒有比這個更容易發生弊端 更容易從中牟利了
台灣法界是一個非常龐大、且可怕的既得利益團體
司改的困難度 可能比移民火星更困難
無論如何 您的論點並沒有具體提出陪審團制度易發生的嚴重問題
完全無法說服我接受您的看法
因為目前我只看到法官審案的各種荒謬絕倫
以及官官相護 政法一體的龐大利益群
清廉可以做起 只是誰願意自告奮勇的掛上鈴鐺罷了
聖賢 人人搶著做 至於烈士的話 顯然就少很多很多...
非不能也 是不為也罷了...
※ 編輯: maskzero 來自: 114.45.128.59 (09/05 22:0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