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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DPP作者 (武心)時間15年前 (2010/09/05 22: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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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銘言: : 以美國為例,陪審團通常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通常無陪審團。 : 而我國刑事案件是不需繳裁判費,無能力負擔律師者甚至有義務辯 : 護律師,其原因之一就是避免弱勢族群無力訴訟。 政府的補助方式 可以納入陪審團制度的考量 這並沒有什麼需要爭議的 至於陪審團制度適用刑事 民事通常沒有 這也一樣是建立陪審團制度時 可以納入考量的部份 我還是想不出這些因素 可以成為反對建立陪審團的強有力論據 : 訴訟權是基本權利之一。保障人民,尤其是弱勢者訴訟權的問題又 : 遠比經費來源更重要。 : 現在你要被告負責陪審團出席費用,就牴觸了「避免弱勢族群無力 : 訴訟」的美意,似乎也危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檢察官敗訴的 : 話,一樣要由國家出錢。 我想澄清一點 不是被告負擔陪審團出席費用 而是由「敗訴者」負擔陪審團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為何這個法律不會邸觸「避免弱勢族群無力訴訟」的美意呢 : 您是不是完全沒想到陪審團負責的是刑事案件,以至於要解決一個 : 大問題的時候,偏偏又製造了一個天大的問題? mapleone 兄 其實針對您所提的論述 敝人只想回應的是 既然陪審團擁有如您所述的諸多缺點 那麼擁有陪審團制度的歐美各國 現在有其他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 正積極朝廢除陪審團的方向努力的嗎 mapleone 兄 是不為也 非不能也啊 當審判、斷案、檢視證據的所有權力集中於少數人之手時 沒有比這個更容易發生弊端 更容易從中牟利了 台灣法界是一個非常龐大、且可怕的既得利益團體 司改的困難度 可能比移民火星更困難 無論如何 您的論點並沒有具體提出陪審團制度易發生的嚴重問題 完全無法說服我接受您的看法 因為目前我只看到法官審案的各種荒謬絕倫 以及官官相護 政法一體的龐大利益群 清廉可以做起 只是誰願意自告奮勇的掛上鈴鐺罷了 聖賢 人人搶著做 至於烈士的話 顯然就少很多很多... 非不能也 是不為也罷了... ※ 編輯: maskzero 來自: 114.45.128.59 (09/05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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