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保護傘的意義
※ 引述《onling (最大的敵人是自己)》之銘言:
: 幹麼那麼機動呀,莫非你就是司法體系的法官之一嬤?
都說了我考司法官差10分以上了,
那根本就是不入流的loser等級
還法官之一?
不過問題是我學長同學學弟有在幹司法官的
而我所見到的,跟你們想像的,有很大的差距
事實上,司法官層級被法律跟內規綁的極死
你想心中有好幾把尺?當上級審跟上面的長官是白癡嗎?
就最權貴的馬英九好了,他的特別費案在一二審的法官見解就都給三審打槍了
他運氣好!他證據留的有夠!不然這樣的打槍沒准就無罪變有罪了
審級制度本身就是很大的糾正力量
如前所述,選擇性執法的問題,去找更基層的司法/行政人員吧
: 如果是這樣那在好也不過啦。
: 你說憲法我不懂,
: 但我只知道只要上面的高層說的蒜阿。
『我不懂...但我只知道....』
真是好廉價的說詞
: 以這次的假球風暴微粒,前鎮子上面高層的官員不是一直在喊著「 偵查不公開嬤,視的沒錯有段時間真的偵查不公開」
: 那最近呢?又在那邊獎說什麼時候可以貞節之類的話,友陣子還出來獎說不排除考慮用自動認罪就可獲緩起樹那又是代表什麼捏?
偵查不公開?貌似一直是被遵循的
審判你可以抽旁聽證進去,審判階段起訴書你也看的見
但是請問檢察官跟莊宏亮那些人的偵訊筆錄,你有看見嗎?
他們在偵訊時,你能在旁邊聽嗎?
搞清楚所謂偵查不公開究竟目的再不公開哪部份
只怕潛在罪犯要串證都還不敢依照檢方的公開講話去動作
所謂偵查自由形成,誰知道你的公開發言不是釣我去作被你埋伏準備臧的手段?
如果你要把偵查不公開解釋成『檢察官都不該講話』的話
很好,刑事訴訟法躺在那邊,去修法
我看你能匯集多少的民意去作這種修法
緩起訴那個是在法律裡有規定的
你不妨先去懂一下這個還算滿新的立法當初是怎麼立法的
: 我們再來討論一下吳健保案好了。
: 再二十一號就發了傳票又為何等到他請假才在那邊緊張西西的咧?
: 然後在報章、媒體上面撥的那麼凶那部是公開說要跑塊點跑喔,不然我下午要來醫院探訪喔。
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寫在那邊
一開始沒有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事由,那就是先發傳票傳喚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或是出現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事由,那才有拘提的問題
法律寫的清清楚楚,
你不去研究一下就一堆意見,這是正確的討論態度嗎?
還是你覺得在出現『法定得拘提事由』之前檢察官就可以出動扣人來問話?
傳票發了,然後出現了疑似『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事由
以吳健保的例子來說,可以說『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才開始宣示說如果吳健保惡搞的話要逕行/強制拘提
檢方吳健保方都是在按照法律規定交火
有什麼不對?
法定程序正義是保障實質正義的防線
請記住這一點,你現在看吳健保討厭就希望檢察官變包拯
哪天包拯到你頭上你就知道慘
不爽這一套程序規定的話,去修法
我也很懷疑你可以匯集多少民意來作這樣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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