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肚子扁扁也要挺阿扁
※ 引述《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之銘言:
: ※ 引述《sofysofy (sofy)》之銘言:
: : 就目前政府體制 來討論 總統 仍是我國最高行政首長
: : 行政院長的任命權在總統手中,以法理上來說,
: : 總統的行政權最大
: : 他要管金控合併的事,誰能阻止 誰又有權阻止?
: : 二來
: : 別忘了二次金改是扁政府大力推動的政績之一
: 那你就要證明阿扁前總統有直接下條子管這些金控的事情
: 至少也要間接控制金控
: 不過這真的很難拿來指控阿扁
T兄
難得大家有緣
多討論點
舉個實際案例 貪汙定罪成立
甲是包商 乙是公務主管 另有A B兩個局外人 A是乙的朋友
甲託A去搞定 一件大工程的標案(13億多)
A去找乙 說是朋友探訪 順手送了他一幅 複製畫(市價小於3000)
過了一個星期 B也去找乙這個新交的朋友 看到畫 驚為天人
堅持用500萬買下,
最後 甲拿到工程案
當然更最後是大家都被定罪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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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其中的當事人都可以有很合理的辨駁
乙說 干我屁事 就算甲跟A 有關係 ,我也不會為了一幅不值什麼錢的畫 去冒風險
(不符對價,13億的工程 用不到3000來買我?)
可是B花了500萬跟你買了呀?
乙說:那又怎樣? 藝術品的價值本就因人而定 一個願打 一個願挨
!!!註明一下(這裡的複製畫 其實可替換成其它很多物品,像是什麼奇石之類的,
,在奇石市場,0元到100萬元的價值 是可以出現同一個物件上的) 3000也可改成300
乙又說:除非你證明甲跟B 之間有關係, 否則我無罪
當然是查不到啦,因為B是A找來的 甲根本不認識B 而甲給A的錢是在國外交易,
也是查不到
請問以上 都很合理嗎?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們在搞鬼
可是就法規上 有那條可以抓他們?
貪污治罪條例
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535&ctNode=209&mp=1
但結果呢? 還是被定罪啦
這就是我所說的 自以為合法地 解釋
定罪過程 有點複雜 不提 但還是跟 時機與動機有關
回到主題
在推動金改時----------時機
金控相關人員本就不該去接近政府決策高層
因為這有讓自身公司在金改過程中獲取不法所得的可能性---------------動機
那更別提 送高額金錢給政府高層人員了
或許有人會說
沒有哦 沒有哦 阿扁沒有拿 都是他老婆拿
他老婆又不是公務人員
= = 你當法官真的是丁丁嗎? 那所有公務人員都叫他們老婆去收錢就好了咩
: : 請你找一下,他那裡有提到紙箱及旅行箱的尺寸?
: : 如果都超大尺寸,
: : 是那裡裝不下?!!!!!!!!!!!!!!!!!!!!!!!!
: : 請問一下
: : 你是有試著裝過 唷?!!!!
: 我是有拿過2000萬的現鈔
: 不過我是拿不動啦
: : 這個部分我只能說 你我雙方 見解差異太大
: : 適不適用 不是你說了算 由法官判定
: : 但是提醒一下
: : 有關法律的東西
: :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 自以為是地解釋 就可以沒事的
: : (這是我最近在處理 很多有關稅法的案例的感想之一....,
: : 當事人一項一項的 自以為合法地
: : 用公司法去規避稅賦,到頭來, 人家法官根本鳥都不鳥,重點就在於時機 及 動機..
: 刑法跟民法差很多
: 罪刑法定主意應該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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