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民進黨跟本擋不了國民黨所要通過的預算

看板DPP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11/20 13:45), 編輯推噓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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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此為憲法對立法院所作之定位。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內容與方 式,乃散見於憲法及相關法令之中。茲分述如下: 一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議 決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 要事項之權(憲法第六十三條),據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乃進一步予以具體化規定: (一)議案之議決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 均經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二)第一讀會程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 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 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三)第二讀會程序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 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 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四)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 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五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 但以一次為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 (五)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 見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一條)。 (六)第三讀會之程序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 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 =============================================================================== 民進黨才27人 30人的門檻... 請國民黨不要再推託給民進黨了 名明就是自己想過啥就過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224.137

11/20 13:47, , 1F
這個法規是今年才實行的嗎 ?
11/20 13:47, 1F

11/20 14:04, , 2F
失去民心, 沒有席次, 也要怪KMT???
11/20 14:04, 2F

11/20 14:05, , 3F
/cry
11/20 14:05, 3F

11/20 14:06, , 4F
這法規是今年國民黨上台才實行嗎 ?
11/20 14:06, 4F

11/20 15:01, , 5F
這法規實行時 國民黨不是立法院的執政黨嗎
11/20 15:01, 5F

11/20 15:19, , 6F
拜托﹐執政黨這個詞不是這樣用的
11/20 15:19, 6F

11/20 15:22, , 7F
你跟他講道理是無意義的...
11/20 15:22, 7F

11/20 19:00, , 8F
KMT能這樣,是DPP自已的錯啊
11/20 19:00, 8F

11/20 20:33, , 9F
U寶是這個版上無敵的存在,道理不通用的
11/20 20:33, 9F

11/21 15:25, , 10F
不要拉個法條就來亂扯
11/21 15:25, 10F

11/22 00:32, , 11F
知道就好,乖.
11/22 00:3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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