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民進黨跟本擋不了國民黨所要通過的預算
法規
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此為憲法對立法院所作之定位。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內容與方
式,乃散見於憲法及相關法令之中。茲分述如下:
一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議
決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
要事項之權(憲法第六十三條),據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乃進一步予以具體化規定:
(一)議案之議決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
均經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二)第一讀會程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
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
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三)第二讀會程序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
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
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四)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
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五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
但以一次為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
(五)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
見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一條)。
(六)第三讀會之程序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
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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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才27人 30人的門檻...
請國民黨不要再推託給民進黨了
名明就是自己想過啥就過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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