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早料被收押」 陳明文妻泣訴遭政治迫害
※ 引述《abrus (小孩)》之銘言:
: ※ 引述《PennyLane (Switzerland)》之銘言:
: : 身為一個淺綠並參加1025遊行的鄉民來說
: : 民進黨蔡主席對內一定要硬起來
: : 對於任何有高度涉貪之虞之黨籍從政人士
: : 都應該給予譴責及黨紀處分
: : 剛才還看到蔡主席還去慰問廖素惠
: : 差點昏倒...
: : 如果是蔡主席在黨內輩分不夠
: : 無法對這些人下重手
: : 最好迎回林義雄擔任一些執行黨紀處分的職務...
: : 因為普世價值 大是大非
: : 遠比選舉樁腳問題重要多了
: 這個事件的真相是:上次就被收押的水利處長打著縣長的名義去招搖撞騙,
: 經由電話監聽到水利處長跟廠商說他都交代好了,
: 所以就把電話中有提到的所有人都調去問,包括縣長和副水利處長,
: 而,這本來就是水利處長搞的鬼,所以其他人根本不知情,
: (要說縣長有錯,只能說他識人不明,用人不當吧....)
: 其他人既然是無辜的,所以上次其他人(包括縣長和副水利處長)就裁定交保。
: 這次,根本沒有新事證,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縣長涉案,
: 檢察官提出抗告就收押,這才令人覺得奇怪!也才會讓人引起聯想!
: 我是不懂法律,但是我很喜歡看CSI,CSI裡面都是跟著證據走,
: 有證據才有辦法伸張正義,也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 但是,這次是連律師都覺得他當律師這麼久還沒遇過這種事!
: 這件事情應該這幾天會有一些真相揭露出來,等看看吧!我也在等.....
: 原來我是一個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義的人(典型天秤座的個性),
: 經過這次事件,我開始懷疑我當初的想法太天真!
: 像CSI裡面那種講求證據的精神.....
: 在現實生活中,大概只會出現在殺人案強暴案等社會案件中而已吧.....
csi在我國算是調查局的查案方式,
檢察官是用證據去說服法官得羈押之
哪些條件可以聲請羈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去處理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 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察官本來就對法官的裁定可以抗告,打個比方,被羈押的也可以提出抗告,阿扁這個
案件不少都有請律師提出抗告喔,這是檢跟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而提出聲請羈押,經過
法官的審理,合議庭決議,我想這案件應該是用串證之虞,不少案件都是這樣羈押的,
要說特別也沒啥特別的,只要真的案情涉案重大,又有當事人常常互相連絡的證據,都
很有可能可以把人羈押起來。
這時候的證據當然還在查,因為還在偵查階段,才會由檢察官聲請法官羈押獲准,否則
證據都齊全了就直接提起公訴送到法院去了,那時候反而沒有羈押的必要,所以提起公
訴後,很多人反而這時候就都會被放出來等候開庭審理。
我建議你不要把政治人物講的東西當成真的,一句政治打壓,司法已死,讓人聽得厭煩..
很多程序都被他們弄的很不清楚..說實話那個本來就在國民黨黑金中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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