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補一些美國有關永久居留權之規定
繼18675篇,有關美國對於永久居留權的規定之外
以下是補充18675篇的相關資料
9 FAM 42.22 N4.1 Loss by Renunciation (TL:VISA-284; 05-17-2001)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
決定。 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綠卡,領事管官員應該要求該
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綠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
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b、領事管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
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永久居留權的失效不是馬英九或周美青說了算,是美國移民局說了算
還有馬英九雖然是放棄居留權但並沒有「自願繳回綠卡」,也沒填I-407
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並不代表永久居留權失效喔!!
所以馬英九的永久居留權仍然是有效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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