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都說服不了泛藍了,何況法學博士

看板DPP作者 (持之以恆,追得上)時間16年前 (2007/12/07 11:47),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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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之銘言: : 不懂別亂說 : 先搞清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中央" "行政命令"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仍然是"中央" "行政命令" : 「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地方" "行政命令" :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法律" : 「地方制度法」是"法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是"法律" 目前存在並且有效 : 「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是"中央" "行政命令" 曾經存在 從未生效過 : 目前不存在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 : 第十一條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 命令。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 我們看看這兩條行政命令牴觸了什麼 : 1.「地方制度法」 : 第十八條 : 第一項 直轄市自治事項 : 第四款 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 : 第六目 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 簡單講 在直轄市 直轄市有權力設置古蹟營運及管理 : 2.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四條 :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 : 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 :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簡單講 在直轄市 直轄市為古蹟之主管機關(並未限制中央不可以為主管機關) : 所以文建會所臨時修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 : 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 "中正紀念堂"為雙主管機關 : (記住 是中正紀念堂為雙主管機關而台灣民主紀念館並不存在) : 再看看「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其中依地方制度法定立 古蹟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並無牴觸 : 法律 > 中央級命令> 地方級命令 : 因為 中央級命令牴觸兩法 所以中央級命令無效 : 地方級命令牴觸中央級命令 但中央級命令因牴觸無效 : 所以不存在地方級命令牴觸中央級命令 文建會依據的是這條法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十四 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 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後: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七 條 古蹟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縣(市) 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八 條 暫定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未具古蹟價值者,即失其暫定古蹟效力,主管 機關並應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地方主管機關所列之暫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 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終止其古蹟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34.58 ※ 編輯: ymc 來自: 59.121.34.58 (12/07 11:57)

12/07 12:09, , 1F
所以法院才裁定 要立法院處理 ----
12/07 12:09, 1F

12/07 12:09, , 2F
沒看到兩個法律有矛盾嗎
12/07 12:09, 2F

12/07 12:10, , 3F
結果 行政命令直接對槓法律 優耶
12/07 12:10, 3F

12/07 12:23, , 4F
法的問題與其留給鄉民討論,不如郝市長快告
12/07 12:23, 4F

12/07 12:25, , 5F
聽說已經告拉 有法學博士嗆人要自己去辯護
12/07 12:25, 5F

12/07 12:25, , 6F
電到他哭 不知道世界上有律師這種東西嗎
12/07 12:25, 6F

12/07 12:25, , 7F
何況公訴罪 是檢察官電被告呢
12/07 12:25, 7F

12/07 20:09, , 8F
這個是 newline 沒有提到的盲點部份
12/07 20:0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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