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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大法官都說服不了泛藍了,何況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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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時間18年前 (2007/12/07 17: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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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搞錯了 我的意思不是說中央主管機關不能修訂這兩個辦法. 而是修改過後的部分條文卻侵害地方自治 與文資法及地方制度法相牴觸. 這樣懂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92.116.

推噓3(3推 0噓 5→)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mc (持之以恆,追得上)時間18年前 (2007/12/07 11: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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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依據的是這條法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十四 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 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前二
(還有313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時間18年前 (2007/12/07 06: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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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別亂說. 先搞清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中央" "行政命令".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仍然是"中央" "行政命令". 「臺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是"地方" "行政命令".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法律". 「地方制度法」是"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 「國立中正
(還有61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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