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陸的書記, 相當於台灣的什麼職位?
※ 引述《flyingo@newsmth.net-SPAM.no (胖吸血鬼)》之銘言:
: 這個主題從一開始就是政治帖了﹐版主還是刪了吧
: 不過在刪除之前﹐我還有點想說的
: 看民主問題﹐不能光看形式﹐更重要的是實質。特別是不能有“因為你們跟我們形式上不一樣﹐所以你們就是錯的”這種想法。我一直都主張﹐從形式上﹐大陸的政治制度沒問題﹐問題在實質上。
: 首先﹐公安局長是不是都兼任政法委書記。這個不是﹐而且我看到的大部分情況是不兼。(不兼的時候﹐公安局長一般也是市委常委)我手上沒有統計數字能說明多少比例是兼任的﹐不過可以舉一個例子。大陸職位最高的政法委書記﹐就是中央政法委書記、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他是不兼的。
: 其次﹐公安局長可不可以兼政法委書記。這是兩個問題﹐第一﹐黨職人員可不可以兼公職﹖這個可以。馬英九就是黨主席兼總統﹐各國這種情況也比比皆是。第二﹐可不可以兼自己的主官﹖這個也可以﹐比如各國的總理兼某某部長這種事情也很常見。
: 綜上所述﹐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這事沒問題。
: 再往下﹐公檢法由政法委書記主管。大陸這邊﹐共產黨是執政黨﹐最高的權力機構人大﹐是由共產黨控制的。公檢法由政法委書記主管﹐代表了向民意負責﹐這個有問題嗎﹖
: 有問題。
: 首先﹐法院是不能向民意負責的。因為民意不一定就是對的﹐而且是多變的。在這個問題上﹐需要的是精英治國。這個例子也是形式和實質不同的例子。像美國﹐9個終身制的老頭(後來還有老太太)就決定了如此重要的事情﹐而不被民意所左右﹐這個民主嗎﹖形式上不怎麼民主吧﹐不過這更能保障民眾的利益﹐這就夠了。但是現在大陸還不具備這個條件﹐直接設立不受民意制約的法院﹐恐怕更加糟糕。這是需要時間改變的事情。
: 其次﹐為什麼是黨代表民意﹖同樣﹐這是形式和實質不同的例子。黨的統治地位﹐也是選舉出來的﹐形式上沒問題。問題在於﹐黨外沒有力量能抗衡黨。人大的力量來自黨﹐而不是直接來自民意﹐這就有問題。問題在於﹐民眾還太窮﹐缺乏自己的力量﹐整個大陸缺少一個龐大的中產階級群體。當經濟發展上去﹐人民富裕起來﹐自然就有自己的力量﹐事實上﹐已經很多地方展示了市民階級的力量。
: 說到底﹐是個經濟問題。現在大陸的人均GDP才3000美元﹐全世界你見過經濟很窮﹐政治很好的例子嗎﹖台灣在人均3000美元的時候﹐政治發展的如何了﹖所以這事也不用急﹐大陸GDP增長每年都有8%﹐慢慢就好了。
: 【 在 canot77.bbs@ptt.cc (豪豬) 的大作中提到: 】
: : 出 處: 112.104.90.116
: : 前篇
: : 「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是長期以來的慣例﹐確保專政機器牢牢掌握在黨的手中﹐所以
: : ...................
其實我這邊看到的問不是政治不是民主,而是法治公正性(尤其刑事)
回應者問題扯遠了,這與民主政治無直接關係。
我看到的問題是這樣的,
一般國家的警察單位與法檢單位一定是要脫勾處理的
用意就是避免陷人入罪,嫌疑人能得到獨立審判的機會
有些國家是法檢一家,警察單位分開 如韓國
台灣的話,則是警 法 檢均不互相隸屬
大陸看起來政治體制也是三單位不互相隸屬,這點沒有問題
黨職兼公職也不是問題,因為多數民主國家黨職只是屁
真正給有權力職位的還是政府職位。
也不可能發生以黨領政領到這麼「深入」的狀態
但...問題在於大陸版的以黨領政 黨職重要性大於公職
如果這三單位在黨職上互相隸屬 又握有公權
尤其公安局長又可兼任政法委書記,在制度上就走樣了
這樣不就代表了警察權力可以凌駕於法院與檢察院之上?
那警察的為所欲為,誰能管得了?要陷人入罪有何難?
法院與檢察院不過是警察單位的橡皮圖章,專門背書單位。
另外說到以民意監督法院這點..@@我難以置信
就算是好了,但是大陸的民主發展不完全,民意還是黨意....
所以回到頭來還是誰的黨職大誰作主
正常來說以台灣為例,警政署屬行政院內政部,檢察署屬行政院法務部
法院屬 司法院 這三單位沒有互相隸屬問題。
而且為了保證法院獨立性,法官都還是終身職,只要不犯法誰都摘不掉
可以一直做到死或是自己自願退休為止。
前篇所述的美國那個是大法官會議
這個台灣也有,這是德高望重的法官依照專業見解解釋「憲法」
這單位並沒有第一線的裁判權,會到大法官會議,通常都是修正法律與命令的缺失了
台灣近年來就因為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而廢止許多法令。如:懲治盜匪條例
另,收入與法治效度並不具有直接關係,請勿搞混。
但傳媒的透明度與獨立性卻是有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91.150
※ 編輯: canot77 來自: 112.104.91.150 (09/10 14:19)
※ 編輯: canot77 來自: 112.104.91.150 (09/10 14:21)
推
09/10 14:21, , 1F
09/10 14:21, 1F
推
09/10 14:27, , 2F
09/10 14:27, 2F
推
09/10 14:27, , 3F
09/10 14:27, 3F
→
09/10 14:28, , 4F
09/10 14:28, 4F
→
09/10 14:28, , 5F
09/10 14:28, 5F
→
09/10 14:29, , 6F
09/10 14:29, 6F
→
09/10 14:30, , 7F
09/10 14:30, 7F
推
09/10 14:30, , 8F
09/10 14:30, 8F
※ 編輯: canot77 來自: 112.104.91.150 (09/10 14:34)
→
09/10 14:35, , 9F
09/10 14:35, 9F
→
09/10 14:36, , 10F
09/10 14:36, 10F
→
09/10 14:36, , 11F
09/10 14:36, 11F
推
09/10 14:36, , 12F
09/10 14:36, 12F
→
09/10 14:36, , 13F
09/10 14:36, 13F
→
09/10 14:37, , 14F
09/10 14:37, 14F
→
09/10 14:37, , 15F
09/10 14:37, 15F
→
09/10 14:37, , 16F
09/10 14:37, 16F
推
09/10 15:11, , 17F
09/10 15:11, 17F
→
09/10 15:12, , 18F
09/10 15:12, 18F
→
09/10 15:37, , 19F
09/10 15:37, 19F
→
09/10 15:38, , 20F
09/10 15:38, 20F
→
09/10 15:38, , 21F
09/10 15:38, 21F
→
09/10 15:39, , 22F
09/10 15:39, 22F
推
09/10 15:44, , 23F
09/10 15:44,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4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