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人練法輪功 竟遭中國逮捕
看板CrossStrait作者snowbrother (snowbrother)時間13年前 (2012/07/01 15:37)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 3人參與討論串11/18 (看更多)
給kccn大的一些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
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
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明確指出﹐對邪教組織要堅決取締。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
、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此外﹐邪教活動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社團管理登記條例
》等法律法規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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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擾亂衛星電視信號蓋台﹐應該跟台灣的處罰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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