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對岸房子的產權擁有期怎麼算?
※ 引述《jiababue ()》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對岸房地產只有房子的所有權(一般是70年),沒有土地的所有權。
: 如果買一間全新的房子,在70年內經過幾次轉手,
: 每次轉手後的所有權年限怎麼計算?
: 是跟著房子走?還是跟著買進的新屋主重新計算?
視為國家出租土地即可。
以城市商品房為例﹕(假定當前法律不再有任何改變)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每一合同的租期固定為70年。
70年內﹐承租方獲得土地使用權﹐70年滿後﹐國家可依法律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權不繼續出租﹐若國家沒有明確表示收回土地使用權﹐
則依法律自動續期下一租期70年。
70年中的任意時間﹐承租方(假設為房地產開發商)可興建商品房﹐
取得依附於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年限與土地使用權等同﹐
即﹐若開發商於承租土地第一年建﹐則有房屋所有權年限70年﹐
若於承租土地第69年建﹐則有房屋所有權年限1年。
中途轉手出讓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視為國家土地的承租方主體改變並繼承
與國家的合同﹐不視為重新與國家簽訂土地使用權承租合同。
個人可向房地產開發商或前一任房屋所有人買得房屋所有權﹐
年限不超過原所有人所擁有的年限﹐若原所有人隱瞞年限或宣稱擁有超過實際的年限﹐
則為詐騙﹐若個人自己不了解前任所有人擁有年限而購入﹐則責任在個人。
房屋所有權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國家可依法律程序有償或無償征收﹐
若國家沒有明確表示征收﹐則跟土地使用權一樣﹐依法自動續期70年。
個人購得房屋所有權後﹐可將其房屋使用權出租﹐這是個人與租客的合同﹐
年限由個人與租客決定﹐但不得超過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年限﹐
即如果土地使用權剩1年了﹐不能將房子租出兩年﹐需等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後才行。
否則也是詐騙。
如果個人出租房屋給租客時﹐在合同中允許租客轉租﹐那麼租客在承租房屋使用權後﹐
可以在不超過合同年限的范圍內﹐轉租給第二租客第三租客﹐直到合同期滿。
這跟國家出租土地﹐允許土地使用權擁有者轉讓是一樣的。
當合同期滿後﹐不管是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收回房屋使用權﹐
還是土地所有權擁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法律所規定﹐或出租時合同所約定﹐
對涉及的私有財產進行補償。
當然﹐大陸的法律﹐在任何地方都留有﹐若國家需要﹐可以不補償、無償征收的條款﹐
那就另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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