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林志昇 控美案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平民林志昇等 228 名,在美國首都華府
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
【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1: 06-cv-01825-RMC
2007年1月12日
經審訊後,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向法院提辯:『政治問題,請取消告訴』。
唯該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繼續進行雙方開始進行十二次攻防。
2008 年 3 月 18 日
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無國籍】,可上訴。
說明:本土台灣人定義:1945 年 8 月 15 日時點,原日本國籍之台灣人和其後裔。
2008 年 3 月 31 日
原告提交上訴狀於華府。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2008 年 4 月 1 日
國務院二度以『政治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
2008 年 4 月 4 日
法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進入實 質審判程序。
2008 年 4 月 7 日
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受理本案。 案號:010-085078 雙方開始進行十次攻防後,審訊判定。
2009 年 2 月 5 日
法官下令召開聽證辯論庭
原告林志昇拒領中華民國護照,無法赴美出庭 ; 由台灣平民城仲模等人出席辯論庭。
被告:美國政府派哈佛大學法律系出身代表律師蒞庭。
2009 年 4 月 7 日
判決:【64 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2009 年 7 月 8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
(說明)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後,首次向美日太平洋戰爭征服者美國.
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009 年 8 月 6 日
本案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宣布:【放棄抗 10 辯權】
(說明)美國法律:被告美國政府放棄抗辯權,表示原告(全體本土台灣人)
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之敘訴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 年 10 月 5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說明)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 64 年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
表 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 條約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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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案的一些追蹤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B1%9E
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的判定是:
要認定上訴人的國籍就必須涉入美國外交政策這個有爭議的領域,來解決這一個行政部門
故意不予理睬超過六十年的問題即:「誰對台灣行使主權?」,這是我們無權且不被容許
做的。因為此係屬政治議題原則,阻礙法院審理上訴人的訴求;由於缺乏對訴訟事項的管
轄權,地方法院在別無選擇下,只能駁回上訴人的投訴。
美國華府聯邦高等上訴法院
要法院能處理上訴人之訴求需要先鑑定台灣的主權者的身份是誰。行政部門故意對這個問
題保持沉默,我們並不能干涉其決定。因此,一如地方法院已正確地做出結論,受限於政
治問題原則阻止法院能夠進行考慮上訴人的訴求。我們在此給予確認。 如是判決。
節譯巡迴法官布朗呈庭意見報告
起初,個別上訴人尋求適度救濟:他們要求護照。更具體地說,他們希望得到國際承認的
護照。然而,現在上訴人提出更多的要求。他們希望成為美國國民,享有相關的基本權利
和特權,包括美國護照。
要認定上訴人的國籍就必須涉入美國外交政策這個有爭議的領域,來解決這一個行政部門
故意不予理睬超過六十年的問題即:「誰對台灣行使主權?」,這是我們無權且不被容許
做的。因為此係屬政治議題原則,阻礙法院審理上訴人的訴求;由於缺乏對訴訟事項的管
轄權,地方法院在別無選擇下,只能駁回上訴人的投訴。因此,我們給予確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未敘明理由即直接駁回上訴人之要求(Petitio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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