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lephants-vincent7977-2017/03/03
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在滿足條件下,可認定當事人未違反板規C-4,而是違反板規B-3
仍適用累犯條款,總計應為水桶50日。(相關說明見理由5.與理由6.)
若未滿足條件,依舊認定當事人未違反板規C-4,而是違反板規D-1
水桶日期將請板主再議,重新公告。(相關說明見理由5.與理由6.)
理由:
1. 請勿打擾他人生活
基本上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我很少寫在前頭,但這一回真的要例外。
關於這個案子,其實我也想過應該要請 onling(本文下稱「當事人」) 來當證
人,才能證明「抹黑」罪名是否成立,但隨著湊巧週刊專訪的出爐(連結請見文
末的「延伸閱讀」),加上當事人自己發表的文章 #1OkAkwuy (Elephants) 說
到:
→
03/05 08:57,
03/05 08:57
→
03/05 08:58,
03/05 08:58
雖然說程序上有其必要,但看到這段推文,我就不想再麻煩他幫忙做證了。
不是因為我瞧不起視障朋友,而是我覺得真的不應該打擾他的生活,
人生已經如此的艱難,有些事情就不要造成麻煩。
我很認真的建議申訴人,若已打算提告,請不要打擾當事人的生活,不要指定他
來作證。相關人士也請打消這個念頭。尋求法律保障確實是你的權利,但是否也
能多些法理外的人情味呢?
網路論壇確實讓人們有了現實之外的言論區塊,紛爭在所難免,我不會建議當事
人吞下怨氣息事寧人,但能否讓這位視障朋友,平靜的過生活呢?
我希望這個案子相關的人們都再想想。
2. 申訴人無抹黑具體事實
當然,因為週刊專訪,當事人是視障人士應無疑義,但申訴人違規事實較早,因
此相關文章僅供參考,不能作為證據。
抹黑是指透過未經證實的言論攻擊對方,使其聲譽受損。然而本案之中,申訴人
並無明確針對當事人的攻擊言論,板主認定當事人名譽受損其實不太恰當。
最初申訴人僅以「噓文」作為表達自己對當事人「單純提醒po文者有錯字」:
噓
03/02 08:19,
03/02 08:19
這部分沒有問題,畢竟噓文也是使用者的權利。
雖然板主在公告文 #1OjzjrNn (Elephants) 中表示援引板規C-5的理由是認為申
訴人「影射onling板友視障為假」,但此點陳述並未影響當事人的名譽,除非違
規文字是認為當事人藉此視障身份獲取不當利益,但是當事人並未因此獲得板規
豁免,因為根本沒有相關檢舉案,自然沒有討論檢舉不受理的裁量豁免之可能。
申訴人在申訴文中表示「執意認定我抹黑」,板主從申訴人的後續推文中判讀其
推文有「影射onling板友視障為假」的意圖,而從小組長閱讀相關推文後也覺得
確實予人如此感覺,因此認定板主裁量仍在合理範圍內,並無過當。
這邊要指責申訴人的第一句推文,雖然並未違規,但若認定當事人違反板規A-1
,應逕向板主提出檢舉,而不是在後續推文裡頭和其他使用者針鋒相對。這根本
無助於看板良好討論風氣的維持。
至於溝通文中申訴人與板主在爭論這些推文內容,我覺得都過於鑽牛角尖而失去
焦點了,我認為既然「影射onling板友視障為假」並未有實質抹黑效果,那麼自
然不適用板規C-5。
3. 申訴人有鬧板事實
從申訴人違規推文來看,明顯就是因為其他使用者對於申訴人第一句推文有所不
滿而有了一些情緒性推文,而申訴人為了回擊這些推文而有了下列這些推文:
→
03/02 12:02,
03/02 12:02
→
03/02 12:02,
03/02 12:02
→
03/02 12:08,
03/02 12:08
→
03/02 12:24,
03/02 12:24
→
03/02 12:24,
03/02 12:24
這些推文,我認定有鬧板事實,應受板規處分。
首先,我不確定第二句推文的「包含」是不是故意的錯字。如果是的話,那麼就
是刻意挑釁板友;如果不是的話,那麼試問申訴人該怎麼看待自己的錯字?
再來,申訴人這些推文都不恰當,先是試圖挑釁板眾(前兩句推文),並挑戰板
主裁量(第三句推文),又干擾板主執法(後兩句推文),這些行為都是明顯破
壞看板秩序,就算申訴人在溝通文中主張自己是「合理的質疑」,但這些推文用
字明顯具有針對性,看不出來有何「合理」可言。因此,應認定申訴人之違規行
為適用板規D-1「惡性鬧板」。
明明在申訴者的噓文之後,有不少使用者給予建議,為什麼你卻只看到你所謂的
「惡意言論」?為什麼你偏偏要讓自己的心靈沈淪,寧願被憤怒導引而發表這些
不恰當的推文呢?
為什麼?
為、什、麼?
4. 板主裁量合理
我覺得板主沒有援引「惡意鬧板」而使用罰則較輕的C-5,可能是因為組務一直
在強調板主群執法應有彈性,應給予使用者較輕罰則,導致板主群在裁量時先捨
棄了最適用本案的板規,然而這反而讓本案衍生爭議。
板主認定申訴人違規,此點應無誤。在板主不願施以D-1重罰的情況下,較適當
的板規應為B-3「挑釁文字」,然而此項板規罰則為水桶10日,組務猜測板主群
認為罰則過輕,無法讓申訴人有所警惕,因而從板規C類中找尋較適用的板規,
同時C-5有但書「在24小時內公佈證據」,這部分用意可能也是希望申訴人沈澱
思考後再回應吧。
這樣的裁量我覺得合理,但理由2.中我認為「抹黑」仍須有造成不良影響,因此
不認同使用這條板規。只能說板主群為了替申訴人找尋較佳方案,反而限制了自
己的裁量,甚至最後在溝通文和申訴人不歡而散的局面。
我會希望C-5「抹黑特定人事物」仍是以球隊相關人事物為主,以本案來看,還
是不太適合。
小組長也為自己在本案可能造成的影響致歉,我當然也希望板主在執法時都能
給使用者更多可能,但這不應該反而侷限了板主裁量的方向。也謝謝板主群願
意在裁量時給予使用者較多保障。
5. 板主應調整申訴人罰則
本案既已不適用板規C-5,那麼相關罰則已無效,應即刻修改。
在裁定發布後168小時內,若申訴人已完成理由6.的條件,則板主應將本案之適
用板規更改為B-3,則水桶罰則配合累犯條款應為10x5=50日。
若168小時的上訴準備期滿,申訴人未提出上訴也未完成理由6.的條件,則板主
應將本案適用板規調整為D-1,水桶罰則請板主群重新公告。
由於申訴層級已完成,屆時申訴人若對改判之水桶期限有異議,應提出上訴。
若裁定發布後168小時內,申訴人或板主向 CourtSports 提出上訴,本裁定將暫
停。
若上訴成功,則根據群組長指示再行調整裁定內容;
若上訴失敗,則視為申訴人未完成理由6.的條件,本案適用板規將調整為D-1。
由於上訴層級已完成,屆時申訴人若對改判之水桶期限有異議,則無法提案。
6. 請申訴人於本板發表一篇公開文章
我希望申訴人在本板發表一篇文章。標題不限制,但我希望能從文章中感受到申
訴人的誠意。
這不是悔過書-因為申訴人不一定認為自己有錯,但我真的覺得申訴人的行為,
已經干擾到當事人的生活了,那麼,是否可以稍微致意一下呢?
畢竟起由也是申訴人「並未知道特殊版友的狀況,單純提醒po文者有錯字」,那
麼:
能否單純地向 onling 說明自己並無惡意呢?
能否再對自己反思一下是否可以對這些弱勢者多些同理心呢?
能否在未來對於不同言論的人多些包容呢?
能否對自己的推文造成的無謂風波多些反省呢?
畢竟當事人後來又寫一篇 #1OkAkwuy (Elephants) 出來,我都覺得很過意不去了
,難道申訴人你不會想表示一下嗎?我這邊給你機會。
不過這一篇文章也不是隨便發表即可,重點還是要看誠意。
因此,我會要求象板板主群一同評論這篇文章,若小組長與板主群皆可接受文章
內容,則視為完成條件,同時該篇文章將作為板主群修改判決的相關資料;若相
關人士未能接受該文章,則申訴人可再修改,再由相關人士審議,修改次數以三
次為限,若最後仍未能使相關人士接受,則視為條件未完成。
不用逕自認定此條件不合理,你不寫出來,誰知道合不合理啊?
7. 人都需要被尊重
前述理由3.認定申訴人的推文破壞看板秩序,不過我這邊要挑這兩句推文出來:
→
03/02 12:24,
03/02 12:24
→
03/02 12:24,
03/02 12:24
這種說法否定了使用者會自律自重的行為,我不是很想認定每個使用者都懷抱惡
意在發表言論……
如果你只在晚上開窗,當然會認為世界黑暗一片,麻煩在白天睜開眼睛好嗎!
我覺得,弱勢者並不需要被專法保障,他們只是需要更平等的機會。如果可以的
話,多關心一下周遭的弱勢群體,你會有更多心得。
最後,不要一直踩在受害者的位置上。我真心希望,你能從每次的處罰當中都能
發掘到讓自己更成長的能量,而不是近乎直覺的認定板務對你不公,組務對你不
義,象板對你不友善。
人都需要被尊重,你是如此,每個人也是如此。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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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時間軸】
※◎2017/3/02 07:33 使用者 onling 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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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Ojre_36 (Elephants) [ptt.cc] 請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88411199.A.0C6.html │
└─────────────────────────────────────┘
※◎2017/3/02 08:19 當事人噓文
噓
03/02 08:19,
03/02 08:19
※◎2017/3/02 16:44 板主 vincent7977 發表板務處分公告
┌─────────────────────────────────────┐
│ 文章代碼(AID): #1OjzjrNn (Elephants) [ptt.cc] [公告] 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88444277.A.5F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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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02 17:41 當事人發表溝通文
┌─────────────────────────────────────┐
│ 文章代碼(AID): #1Oj-ZObR (Baseball_BM) [ptt.cc] [溝通] Elephants版主-vin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447704.A.95B.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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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02 18:12 板主回應溝通文
┌─────────────────────────────────────┐
│ 文章代碼(AID): #1Oj-_-UT (Baseball_BM) [ptt.cc] Re: [溝通] Elephants版主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449534.A.79D.html │
└─────────────────────────────────────┘
◎2017/3/02 19:58 當事人回應溝通文
┌─────────────────────────────────────┐
│ 文章代碼(AID): #1Ok0ZOZG (Baseball_BM) [ptt.cc] Re: [溝通] Elephants版主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455896.A.8D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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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02 21:47 板主回應溝通文
┌─────────────────────────────────────┐
│ 文章代碼(AID): #1Ok3LakQ (Baseball_BM) [ptt.cc] Re: [溝通] Elephants版主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467300.A.B9A.html │
└─────────────────────────────────────┘
◎2017/3/03 12:10 小組長確認雙方溝通已無溝通意願後,裁定溝通程序結束
推
03/03 12:10,
03/03 12:10
※◎2017/3/03 13:36 當事人提出申訴文
┌─────────────────────────────────────┐
│ 文章代碼(AID): #1OkG3b_P (CourtBasebal) [ptt.cc] [申訴] Elephants-vincen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88519397.A.FD9.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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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延伸閱讀】
◎2017/3/03 07:33 使用者 onling 於象板再度發表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OkAkwuy (Elephants) [ptt.cc] 十再是很抱歉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88497594.A.E3C.html │
└─────────────────────────────────────┘
◎2017/3/03 17:36 使用者張貼鏡週刊專訪 onling 的文章於象板上
┌─────────────────────────────────────┐
│ 文章代碼(AID): #1OkJaWbg (Elephants) [ptt.cc] [新聞] 心內話】終於敲出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88533792.A.96A.html │
└─────────────────────────────────────┘
◎2017/3/05 00:24 使用者張貼鏡週刊專訪 onling 的文章於棒球板上
┌─────────────────────────────────────┐
│ 文章代碼(AID): #1Okkera_ (Baseball) [ptt.cc] [新聞] 【心內話】終於敲出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88644661.A.93F.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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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請勿任意回應本篇裁定內容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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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49.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88824089.A.3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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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v板主與本案關聯最深,我認為你的判斷會是最有可信度的,因此如果可以
的話,仍要麻煩你評論申訴者的後續回應。
但若屆時v板主對於申訴人的後續回應仍無法認同的話,請再提出迴避要求,則
視為即刻與本案無關;日後就算申訴人提出修改版本,v板主也不用再議了。
編輯說明:回覆v板主推文要求。
※ 編輯: JUNstudio (59.115.49.98), 03/08/2017 0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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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19, 8F
請自便,尊重你的選擇。
重申一遍,小組長已裁定「抹黑罪」並不成立,請你先看清楚內文再來評論。
但我真心希望能多點同理心,更體貼他人,別一直去叨擾他人。
祝福你未來一切順利。
編輯說明:回覆申訴人推文聲明。
※ 編輯: JUNstudio (59.115.49.98), 03/09/2017 20:33:23
認定申訴人「未完成條件」,請板主群配合裁定內容協助改判,並重新公告之。
並再向 onling 表達棒球小組長個人的歉意,如果使用者們能夠在一開始有更多
的包容心,這個案子根本不會存在,也不至於讓他被打擾。
祝福 onling 平安喜樂。
編輯說明:本案最終說明。
※ 編輯: JUNstudio (59.115.49.98), 03/09/2017 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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