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Elephants-CKCDY/Runken/OrcaKW-2016/05/05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agGREssion)時間8年前 (2016/05/09 03:39),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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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檢舉內容成立,請象板板主群重新處理本檢舉案。 由於本案之前由 OrcaKW 處理檢舉,因此本案重審過程交由該板主負責。 理由: 1.板主並未違規 檢舉人於第一篇檢舉文(註1)因為未符合格式,因此小組長退件不受理該案 ,並於退件裁定文(註2)中表示,以目前現有資料來看,板主未在小組長認 定的「怠職行為」之內。因此檢舉人正式提出吾人受理的檢舉文(註3)並未 指正板主怠職,僅要求象板板主群應依板規執行。 然而,板主在管理上有其裁量權,且依照自由心證為之,若無明顯違規事項, 其板主裁量權一概尊重之。以本案來看,板主在接獲檢舉人的檢舉信(註4) 之後,確實有所回應(註5),這點不算違規。 2.檢舉人主張有其道理,但實務執行有難度 根據象板板規C-2「未經同意公開資訊」與板規C-5「未經同意任意轉文」,檢 舉人認為 JungSica 與 wan8088 皆有違規情事(註4),但是板主於檢舉回 信(註5)表示本案不受理。 檢舉人於檢舉回信中(註6、註7)認為啦啦隊不算公眾人物,應享有個人隱 私。不過小組長以為,所謂的公眾人物應指在某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 ,以本案來看,小胖、小白等啦啦隊員的行為確實與球隊有關,應該可被視為 象板的公眾人物,其言論應可在象板評論之,這部份應不受板規 C-2 與 C-5 之限。 而 Wu Kenta 的臉書文章既然設定是「公開」性質,理所當然是歡迎所有球迷 來觀看與討論,這點小組長同意板主在檢舉回信(註5)的主張。 因此檢舉人在檢舉信(註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條款2.4 應不在此案適用範 圍內。雖然檢舉人援引實務智財法的實務案例,但小組長以為「智慧財產法院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的內容在討論無斷轉載的商業行為,與本案 相差甚遠。 而且,雖然可以要求發文者皆需附上來源與原始作者的同意聲明,但是長久以 來,對於這類型的違規事件,一直是處於不告不理的狀態,而實務執行上也有 其難度。因此若要真的要嚴格執行,這不但會影響使用者討論的意願,也會造 成討論風氣自由度的戕害,這反而不是看板管理者所樂見的。 我的結論是,啦啦隊員可被視為該球隊討論區看板的公眾人物,不過不算是棒 球板或是其他隊板的公眾人物。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跟自己所屬的這個看板有 關,應可以在看板接受公評,但是在其他隊板則不應該如此;但是否該在棒球 板上討論,個人覺得要看個案的討論狀況而定,在此不做判斷。 3.臉書文章的隱私設定成「公開」與「朋友」應有差異性 上述提及若象板公眾人物的臉書文章設定成「公開」,應不享有象板板規 C-2 與 C-5 的保障。 至於檢舉人於檢舉信(註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條款2.4 不在此適用範圍。 而且該條款並非「僅說明授權名字和大頭貼」,而是舉例,這一點我以為檢舉 人的理解有點誤差。 因此,若公眾人物的臉書文章是「公開」狀態,那麼使用者逕行討論是可以的 ,在未有公然侮辱的情事之下,應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 4.使用者 JungSica 與 wan8088 的違法性 根據以下判斷,小組長認為 JungSica 與 wan8088 確實違規,因此檢舉人的 檢舉成立,應由象板板主重新審理。 這一段僅就小組長蒐集到的資料做判斷,本段說明並非要求板主據此執法,請 板主群將本段敘述當作參考資料即可。詳細情況還是請板主再進行調查以及後 續的裁罰處置。 JungSica 提供的三張圖片,其中有兩張照片是摘錄自當事人 Wu Kenta 的臉 書文章,而該文章也是設定成「公開」狀態: 第一張:http://imgur.com/jfYoO9l
第三張:http://imgur.com/OfJHg7n
基於認定小白是象板的公眾人物,因此認為這兩張截圖沒有觸犯板規的嫌疑。 wan8088的違法性 wan8088 提供的圖片(http://i.imgur.com/AZ70U3y.jpg
)是來自於 臉書使用者 Sky Chen 的臉書文章,而該篇文章隱私設定為「公開」。 但是達平是獅隊的啦啦隊,是獅板的公眾人物,不該被視為象板的公眾 人物。因此違規。 JungSica的違法性 JungSica 提供的第二張圖片(http://imgur.com/8HIdhZC
),並非摘 錄自當事人 Wu Kenta 的臉書,因此該言論不該被任意張貼,因為當 事人是留言在其他球迷的臉書上,該球迷不被視為象板的公眾人物, 因此 JungSica 張貼該名球迷文章行為是違規的。 JungSica 在文章當中確實說明「敢設成公開就別怕被拿出來討論吧」 (註8),但是引起爭議的第二張圖片雖然是摘錄小白的言論,但據 小組長調查,該原始文章不是從小白的臉書摘錄,因此無法證明其符 合所言之「公開」性,這些在球迷臉書頁面上的文字的無斷引用應已 觸犯板規,自然應該接受處罰。  簡單來說就是來源不正,未得到該名球迷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該  引用這些文字。 如果日後據此處罰,而 JungSica 主張自己未違規的話,請其提供證 據證明該球迷具備「公眾人物」特性,且該文章屬於「公開」性質。 據此,小組長認定 JungSica 與 wan8088 違規,建議板主進行懲處。 建議除了考慮引用板規C-2「未經同意公開資訊」與 板規C-5「未經同意任意轉文」之外, 還可視實際討論狀況援用板規B-3「引戰」罪名。 5.請象板板主群重新審理此案 由於本案之前由 OrcaKW 處理檢舉,因此本案重審過程交由該板主負責。 而檢舉人要求 JungSica 該篇文章應以板規 補-4「退文」處理,這邊建議板主 依照實際狀況進行判斷,但小組長以為該篇文章(註8)有其討論意義,若以退 文裁罰,似乎有過當之嫌。 另外,檢舉人要求本案「應在退文期限內完成違規處理」(註3),竊以為本案 不須如此,因為我覺得此要求的正當性不足。 6.請象板板主群注意板規執行的尺度 針對檢舉人的板務建議(註6、註7),還是建議可以請板主群參考一下,對 於公眾人物的適用範圍再進行討論。小組長認為啦啦隊應屬於「自願性公眾人 物」,但有其適用範圍。 我也同意象板板主 OrcaKW 在溝通信件(註5)的主張,公眾人物發表的公開 文章都可以被引用,無須受板規 C-2 之限。 不過避免有使用者像 JungSica 這樣的違規事項,還是請象板板主群未來要在 拿捏這方面的管理尺度。 最後,我想講點重話。以本檢舉案來看,該使用者 JungSica 雖無引戰企圖, 卻有引戰之實—非法摘錄其他非公眾人物的球迷臉書文章,只為了奠基自己的 論點,不就正是一種「操弄」?這可不是說什麼貫徹民眾知的權利,就可以忽 略手段的瑕疵。以非法手段拿到的證據,不該擁有其可信度與正當性。 另外,我覺得該討論串的文章討論其實都沒有什麼問題,但為什麼會有使用者 發表感言之後,還要在文末加上「我沒有要護航,我只是想緩和一下氣氛,要 鞭請小力點」,是否在討論過程中,討論風氣讓這些想要發表持平而論的使用 者感受到壓力?這部份我想也許是板主可以再注意的。 畢竟小胖、小白也是批踢踢象板的一份子,不是嗎?個人對於網軍酸民兩分法 這種事情感覺很無奈,希望象板別真的走上這種道路。 共勉之。 --- 註1:檢舉人於 5/05 提出檢舉文 #1NAmT1jl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37697.A.B6F.html 註2:小組長於 5/05 回覆退件裁定文 #1NAq4TIz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52509.A.4BD.html 註3:檢舉人於 5/05 再度提出檢舉文 #1NAsBDHs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61133.A.476.html 註4:檢舉人於 5/02 向象板板主提出檢舉信件 #1NAmUGTY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37776.A.762.html 註5: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2 向檢舉人回覆該檢舉案 #1NAmUOKQ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37784.A.51A.html 註6: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2 向檢舉人回覆的板務建議 #1NAmUWMX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37792.A.5A1.html 註7: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3 向檢舉人回覆的板務建議 #1NAmUgv-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437802.A.E7E.html 註8:象板板友 JungSica 於 5/02 回覆的討論串 #1N9YuJAr (Elephants)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62119955.A.2B5.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55.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2736352.A.EAC.html

05/10 13:29, , 1F
謝謝小組長,我們會盡快做出判決。
05/10 13:29, 1F

05/10 23:36, , 2F
已重審並調整板規C-5,公告於#1NCVzky1 (Elephants)
05/10 23:36, 2F

05/11 07:38, , 3F
感謝處理 個人對於認事階段無意見 但用法階段 板
05/11 07:38, 3F

05/11 07:39, , 4F
主引用較輕之無關板旨 而忽略C5 此部份已違反
05/11 07:39, 4F

05/11 07:43, , 5F
從舊原則 J使用者應是一行為犯二條板規 基於不重
05/11 07:43, 5F

05/11 07:44, , 6F
覆評價原則 應論處違規罰責較重的C5 而非引用C5
05/11 07:44, 6F

05/11 07:45, , 7F
(一行為從重原則) 此部份請參酌
05/11 07:45, 7F

05/11 07:58, , 8F
更正 第三句應該是W使用者
05/11 07:58, 8F

05/11 07:59, , 9F
J使用者未依C5板規(修正前)論處 此部份有疑慮
05/11 07:59, 9F

05/12 00:26, , 10F
基於尊重板主裁量權,我認為檢舉人建議僅供參考,板
05/12 00:26, 10F

05/12 00:27, , 11F
主可以將其當作日後類似案件判決依據。
05/12 00:27, 11F
文章代碼(AID): #1NBvNWwi (CourtBasebal)
文章代碼(AID): #1NBvNWwi (CourtBase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