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P2P 侵權
==> slime.bbs@bbs.nsysu.edu.tw (高市新興高中超爛) 提到:
: 抱歉我沒有去想這麼多問題, 我的問題只在於原本的標題: "p2p侵權",
: 我以為這樣的標題會讓人誤會"p2p"等同於"侵權".
文字解讀的差異性
可視為
以P2P軟體進行侵權行為
並沒有說"P2P"等同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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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貓資訊天地(bbs.mgt.ncu.edu.tw)
◎[monolayer]From: telnet.hinet.ne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