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LoLoLuan小組長判決坦護板主

看板ComGame-Plan作者 (狗狗)時間11年前 (2013/05/07 12: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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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LoLoLuan小組長判決坦護板主 1. 檢舉人:karlrecon 2. 被檢舉人/看板:LoLoLuan/Sub_DigiTech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 ComGame-Plan 4. 檢舉事由: 本人於該板檢舉該小組長管理下看板MobileComm之板規違反站規第二十六條,其板主群 應知站規,站內信去討論時也附上法務解釋文,但我無法認同板主的解釋,認為跟站規 以及法務解釋文所訴求的理念有差距。個人認為手機板之板規相當嚴格,照理來說,板 主更應知法而守法,不該完全剝奪板友參與板務建議的基本權利。 而相對於此,LoLoLuan小組長之判決一僅僅是以「和板主溝通」了事,完全不符比例原 則、未提出限期改善之責令。更無視群組規定第8條(在Sub_DigiTech是第7條): 「身為版主請以身作則 若知法犯法 以身試法 經查證後經予以加重處份」 以上事實顯示LoLoLuan偏坦輕判。 另外關於判決二的部分,我並非執意申訴,但這個部分有些疑問,如果獨立出一篇似 乎也不妥,就寫在這裡當作問題: 當板主違規的層級大到影響到所有該看板使用者時,「(直接)當事人」該如何認定? 被水桶者和沒被水桶的人一樣都被剝奪某些權利時,其當事人的身份會有差嗎?如果 有差別的話,那麼站規所說板規抵觸時無效這件事,就變成有模糊空間了。 我是認為如此層級的違規,小組長應在被告知後主動處理,為使用者平反,而不應消 極處理。但還是想知道一下站方對「(直接)當事人」的定義,謝謝。 5.舉證內容 (隨本文之後轉錄) I.發於小組板之申訴文 II.小組長判決文 III.法務部對站規26條解釋文 原文於 #1Er-BjUE (PttLawSu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3.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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