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tarcraft版水桶判決
前文恕刪
bachu之推文內容,顯然是針對Luway而來,
如果僅是單純客觀描述該選手之實力客觀上應該不如中國選手西瓜,
建議台灣隊在人員調派的戰術上可以考慮調整云云,如此說法當然並沒有什麼問題,
然而他卻使用了"派luway之流去抓西瓜"等語,
再以反正"輸了也不虧,贏了算大賺"諷刺,顯然對選手批評已經逾越了合理的界線。
我認為這部分並非諷刺 而是客觀的說出我的想法
畢竟西瓜實力較強為客觀事實
再者,之流者,之類也,單純字面上當然是相當中性的意思,
然而文字的意義與演進,本來就是與時俱進,不同年代的人會賦與其不同的風貌,
在過去無貶意之辭彙,在現代卻可能具備新的含義:
例如罄竹難書本指數量眾多,現代則已被使用為形容罪惡極多寫也寫不完,
比方"Mikli這個人做過的事,簡直是罄竹難書。"顯然不是什麼好的形容;
再例如三教九流一詞,本是泛指佛道儒三教以及其他各類學術流派(九是多非實數),
但現代往往已遭引申為負面的意思,泛指一些行為不正之人,
像"Mikli這人身邊都是些三教九流的朋友,你還是小心為妙。"這樣的句子,同樣是貶意。
誠如bachu自己在推文中所言:
→
08/28 19:14, , 1F
08/28 19:14, 1F
這部分為我在後續相關戰文中所看到的部分才有此一說
事實上我使用時仍然認為之流即為之類的意思
中文的部分本來就是隨人解讀 所謂含有貶意只是個人認定
事實上並無教育部或官方的說法說奇具有貶意
身為現代人的luway在看到這樣的形容詞後,會有相當不悅的情緒出現也是人之常情了,
畢竟大家都是現代人,既然bachu本人已自認之流於現代是具相當貶義的用詞,
那麼關於之流這部分具備相當貶意應屬事實,應已不屬於本申訴案的爭點。
回到推文本身,此一推文在原文#1EM7EQIy (StarCraft)中就引起了非常多的爭議,
我也收到關於此一推文挑釁引戰的檢舉,
惟當時本人認定該推文應屬於引戰邊緣的狀況,板規3-3尚無須介入,
該推文雖有人身攻擊但程度尚稱輕微,倘當事人不介意,板規自無介入的必要,
故決定不予水桶,直至今日接到luway本人的來信檢舉,才依板規3-1處理。
誠如bachu在這篇申訴文當中所言:
"西瓜身為中國第一蟲族及韓服宗師,與滷味實力相差一截為客觀的事實,
以對戰的策略而言下駟對上駟若是輸了自然不虧,
而倘若幸運獲勝當然對台灣隊來說是大賺。
如果當時的文章當中他是以這樣的推文方式客觀呈現他所欲傳達的本意,
自然在該文章中不會有人身攻擊的問題,進而產生挑釁其他使用者或是引戰的疑慮了,
然而bachu卻使用了"找Luway之流去抓西瓜",
言下之意就是將Luway視為"反正上去也是送掉賽點的選手群的代表人物",
以Luway之流代表這類不如拿去送分給最強的西瓜的選手,
之後又以輸了也不虧,贏了算大賺等語嚴重貶低該選手,顯然已經逾越合理評價的界線。
我認為這在討論國家隊的戰術時為可以接受的評價
就如我認為張泰山上場也是吃K不如給金鋒上同樣意思
既然身為國家隊成員理應接受觀眾的檢視與品評
平心而論,星海板上許多人對選手都會以相當嚴厲的字眼批評與人身攻擊,
然而由於絕大多數選手並不會檢舉,容易讓人產生"我罵選手或批評選手很難聽也沒事",
但事實上許多推文均已構成人身攻擊並逾越了比賽中客觀合理評價選手的界線,
當事人不檢舉並不當然代表該行為沒有違反板規。
綜觀整篇文章 並非批評LUWAY選手實力不佳
僅只是說明其實力不如中國選手西瓜 在台灣隊中也處於後段
倘若對陣上對到已是排陣的優勢 若能獲勝當然是喜上加喜
並無任何對滷味本人的侮辱之意
當時本人參選板主,即是基於這樣的理由,才將告訴乃論之規定納入板規3-1當中,
讓大家對選手可以暢所欲言,甚至是只要當事人不介意,
玩笑開得過份一點或是批評難聽一些也沒什麼關係。
bachu本人亦在星海板 #1EMEZYlJ (StarCraft)的公告推文當中推文表示:
推
08/27 22:38, , 2F
08/27 22:38, 2F
這個部分我並不是同意我有人身攻擊 我只是說一個程序的問題
顯然他也清楚自己的推文已構成人身攻擊,僅僅只是因為當事人未檢舉而已。
尤其bachu所推文的該篇公告遭水桶的推文正是他檢舉的:
→
08/27 17:50, , 3F
08/27 17:50, 3F
倘若我的部分是水桶 那麼這部分也是水桶 倘若我的部分不是
那這位先生解桶我也當然同意
版主的標準我未必認同 就好像我大約檢舉了20-30位的違規 有水桶的卻不到10位
我只是遵照版主的標準做一個水桶的判斷 就好像我不喜歡主審的好球帶
我總不能就不投不打了 只能默默遵守
aidszzzz2000以硬商一詞來批評bachu的智商及SC水平,我在受理bachu的檢舉後,
即依板規3-1予水桶,硬傷一詞比諸Luway之流其貶義更輕微,
然而遭水桶的aidszzzz2000以及bachu本人均對此一水桶判決無任何疑義,
但今天本人在受理luway的檢舉案後,以相同標準處理bachu貶低luway的推文,
又何以bachu無法接受? 難道他檢舉攻擊他的案子本人處理他就可以接受,
當他攻擊他人被檢舉後按照相同標準處理時便無法接受了?
水桶標準向來都是一致,本人在政見當中就已經闡明,針對人身攻擊的認定會比較嚴格,
其目的就是希望看板使用者的討論可以針對比賽與遊戲本身,一來減少對板友的攻擊,
二方面也是藉此保護板友,畢竟水桶事小,
如果不幸成為被告為訴訟所累就真的得不嘗失。
最後,以Luway之流形容選手技術低落,再以抓西瓜、輸了不虧贏了大賺等語,
諷刺一個代表台灣參加交流賽的選手,明顯就已經淪於對該選手的攻擊而非合理的評論,
對於3-1之認定,本人除了會參酌當事人檢舉信中的主觀說法之外,
本人最主要的判準在於:這樣子的一句話,在客觀上,對一般的多數人而言,
是否會產生非常不舒服的感受,如果是,即構成3-1的情狀,
而非單純僅憑檢舉人片面之言即予水桶。
由bachu當時推文底下的討論來看,顯然有不少板友都對這樣的措辭感到不悅,
顯然在一般人的情感上,被人形容是xx之流的時候,會動怒也絕對是人之常情,
因此,今天當事人既已循正當管道檢舉,本人依板規處理,應屬合理。
最後 有關語意以及對象的問題 starcraft版#1EMZdf6r的文章多有說明
請小組長移駕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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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chu 來自: 1.168.129.172 (08/28 23:40)
※ 編輯: bachu 來自: 1.168.129.172 (08/28 23:42)
※ 編輯: bachu 來自: 1.168.129.172 (08/28 23:42)
※ 編輯: bachu 來自: 1.168.129.172 (08/28 23:43)
※ 編輯: bachu 來自: 1.168.129.172 (08/28 23:58)
噓
08/29 04:45, , 4F
08/29 04:45,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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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