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販售嬰兒配方食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2023/02/14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判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涉及廣告之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非本辦法所稱廣告:
(一)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二)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三)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四)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
https://bit.ly/3VlCejq
https://youtu.be/twR3ZafQC5I
上路一陣子了,提供資訊予管理人員留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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