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契約數量增加需另訂底價辦理議價程序?!

看板Civil作者 (工作 QQ)時間9年前 (2015/01/01 23:4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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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契約變更(工程變更設計)要分成兩個部分 1.履約管理 因為履約管理遇到各種原因(民法上的情勢變更) 原契約內容以無法達成契約目的 所以需要變更... 這部分的變更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A.原契約變更 依契約條款 契約變更 雙都能提出 經雙方合意併書面為之 B.需要變更的部分 成立新採購案 2.採購程序部分 1A狀況下 是找原契約廠商 在採購法上 要找原契約廠商 可使用的條款 (1)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5條 10萬以下 的小額採購部經公告逕洽原廠商 (2)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1項 1款 -->其實就是22條1項1~15款 2款 -->其實就是22條1項16款 只是工程會核准 改成 機關首長核定 (3)採購法22條1項...(所有的限制性招標適用法條) 但實務上能契約變更使用的只有...但都有要件 2款 4款 6款(工程專用) 7款(後續擴充) 要使用2款和4款 請一定要看錯誤態樣 1B狀況下 等於開新案... ※ 引述《ntutbj (treasure )》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最近耳聞有機關要求勞務及財物採購原契約項目數量增加時,當增加金額達10萬,要求需 : 另訂底價及辦理議價程序。機關的說法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得採"限制性招標", : 所以契約數量增加金額達10萬就得跟一般限制性招標一樣由廠商提供報價單,再經過底價 : 審定程序,後進行議價,而議價完成的工項就如同新增工項般,有新的價格甚至工項名稱 : 。這跟一般所了解到的以原契約單價進行數量變更的方式不同,想請教到底哪一種方式才 : 是正確的呢?謝謝 請看 契約變更那條 需不需要議價 新增項目 都要議價(或議約) 原有項目數量增加 不一定要議價 會依據契約規定不同 像是 工程上 總價結算 有 5% 和 30% 的規定 實做實算 有30% 的規定 財物 勞務 契約也會因為 條款不同 以致 數量增減是否議價(約)會依 契約規定不同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4.2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ivil/M.1420126853.A.F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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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該機關因某主管年中突然提出才開始 跟契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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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fMg5zz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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