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何愛不認罪且一直持續犯罪的罪人?
※ 引述《eno4022 (eno)》之銘言:
: 我同意我們不該拒絕人接受神的救恩
: 但我不同意教會應該接納
: 一個接受神的救恩的同時
: 還允許自己處於犯罪的狀態的人
其實我想大膽假設每個還活著的基督徒都不是完人而且經常犯錯。
一個人的生活中有100件事,你可能有80件事是盡量讓自己不去作與聖經不符的事
但是剩下20件事你可能今天、明天,未來的某天,你還是會去作那些不對的事。
我猜沒有人能發誓從信教以後,再也沒有作過錯事,或以後不可能會犯錯。
事實上,很多事情在一個人信教之後,可能明明知道這是錯的,
可是還是作了。不管那是大事小事,總的你可能作了些後悔的事,
而且覺得如果按著聖經的道理,你不該作。
更多時候,你作了,當下可能還不覺得自己有問題,
要過了不曉得多久時間,你才忽然覺得自己好像當了很久的渾球。
所以「允許自己處於犯罪狀態」這是不太精確的說法,
如同我很難想像諸位信教板友都是完人,甚至我直覺猜想大家都是準犯罪者,
有人若覺得自己不可能再犯罪的,或起碼今年、這個月內都沒作過一件虧心事的,
那麻煩舉手一下,因為我覺得這真的很厲害了。
因此,讓議題更聚焦更好的說法應該是
「明明知道某件事是錯的,但還是繼續作那件事,而且不覺為恥。」
這樣的人是教會該接受的嗎?
「當事人不覺為恥」是否才是教會可能用來考慮的因素?
一個小偷自覺可恥,但是非偷不足以生存,他就只會這個,他也知道是錯的,
只好不時進教會懺悔,這小偷犯罪狀態顯然從來沒有解除,教會應該不接納嗎?
再者,更關鍵的,應該是認不認罪吧
也就是說,不認為「同性性關係」是罪的基督徒
甚至引以為傲,還算是基督徒嗎?
從這觀點來看,如果多數教友覺得不算,那教會為什麼要接納呢?
然後我們還要回到原點來問,一個基督徒在100件聖經不喜歡的事裡,
他99件都同意而且盡量讓自己不去作,但是最後1件事,
他覺得自己沒有必要照著聖經作,這樣的人是否還能算是基督徒呢?
(我們就先別說這是不是叫自助餐,1/100也不能算挑食吧。)
比方允許自己說小謊、貪心、嫉妒等,是背德嗎?
如果旁人用這1/100的事來公審你,覺得教會不該接受「持續犯罪」的你,
是這旁人有問題,還是你有問題呢?
在我看來,公審同性性行為,
其實跟公審隨便一個板友晚餐多喝了一杯珍奶是否該認罪,
在討論罪人的議題上,不都是一樣的嗎?
重點是,沒有人知道誰會在什麼時候對上帝認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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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98.22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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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部落裡以人獻祭而理所當然這種事嗎?的確是有可能。
但是知錯跟知恥並不是一樣的架構。
完全無意識自己的行為是否是錯的,跟意識到自己在幹什麼,
其中有很大的差異,起碼我是這麼認定。比方說:
一個謀殺者知道殺人是錯,可是他作了卻無感,甚至很高興,這顯然很嚴重。
一個妓女為養活子女天天上工,並以為恥,羞於見親人,
但下體是她唯一能掙錢的工具。那麼這一切會讓她在道德上處於劣態嗎?
知錯而犯不以為意,跟感到很丟臉,我覺得在道德上的位置不太一樣。
就好像一個同性戀者基督徒,覺得自己受同性肉體誘惑感到很羞恥,
但仍然偶爾無法克制去縱情。跟一個同性戀基督徒光明正大找伴在教堂裡親吻,
完全不以為這有什麼問題,保羅跟舊約寫了什麼他壓根認為與他無關。
這兩人給你感覺會一樣嗎?
※ 編輯: windcanblow (36.224.198.220 臺灣), 06/15/2019 00: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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