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神為何容許這些事發生
關於和Mathturtle大的討論,我想我也必須做一個總結。
否則我總覺得變成不知道為了什麼目的而討論。
以下是Math大一直強調的問題,然後下面這段是我的回答。前面都有po過了,
只是最後一段,補充我對於這個論述的總結論。
(若這個問題本身的推論過程已經看過,可以直接看最後一段的補充,謝謝。)
Q:我們怎麼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失去自由/無罪/被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 第二, 就算他真的之前做了100000000000000件事而其中只有一件是自由的,
: 也不表示他現在做的這件事就一定是自由的, 就一定是那種不用負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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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就是 判斷 「這個行為」是否失去自由/無罪/被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的問題
我覺得你是回頭來質疑你自己的定義
幫你複習一下
你的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無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是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所以如果現在有一個人正在做一件事(假設為姦淫,事件代號Y)
那麼這件事是/否由先前(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你必須假設能夠判斷 (也就是能夠判斷上一行是或否)
若無法判斷
則你的定義不成立
因為你既然無法判斷此人現在這個行為 "是"或"非"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你就無法分辨這人的(全部)行為(這三行是根據你定義寫的 你定義的行為是指全部吧)
"是"完全由先前(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還是"非"完全由先前(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只要這個人有任何1個行為無法判斷是/否物理決定 就無法判斷全部行為
因為只要少了1個行為的判斷 你定義裡的"完全"就要被拔掉)
因此你就無法分辨這個人
無自由意志
還是 有自由意志
因此你的定義就會不成立。
反之
若你的定義要成立
一個必要條件就是
必須假設 「某個人的每一個行為 是/非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都是可以判斷的」(假設1)
(不然你可任意舉一個反例 是這個假設為否 你的定義還成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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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回到前面
若現在有一個人正在做一件事(假設是姦淫,事件代號Y)
則 這個人做的姦淫的這件事 是/非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是可以判斷的。(依據假設1)
判斷後 兩種可能的結果如下:
1.這個人做的姦淫的這件事 非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這種情況,表示此人做的姦淫這件事,他可以自己決定
故有罪(有責任)
^^^^^^^^^^^^^^^ (勿縱)
2.這個人做的姦淫的這件事 是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這種情況 表示此人做的姦淫這件事,他無法自己決定
故無罪(無責任)。
^^^^^^^^^^^^^^^^ (勿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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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再複習一下 Math大的自由意志定義:
有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無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是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顯然和BPM88大的自由意志定義一樣,會違背上帝有自由意志的原則
因此修正定義如下
有自由意志定義是:上帝或某個人的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無自由意志定義是:上帝或某個人的行為是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再者,根據前面的論證,推論出
上述定義具有
「上帝或某個人的某一行為 "是或非" 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的前提假設
必須這個假設成立,該自由意志定義才成立。(必要條件)
然而,根據本篇文章一開始,講到Math大 會一直提出
「某一行為是不是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決定,我們要怎麼知道?」
也就是他有一個疑問是某一行為是否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是否自由/是否有罪
究竟要怎麼判斷出來。
沒錯,答案在於以目前人類的能力與知識,根本無法加以判斷。
或是因為人類的有限能力的本質,所以永遠無法加以判斷。
但是人類無法加以判斷,不代表事實不存在,
因為從Math大的自由意志定義來看,
一個行為 要嘛"是"由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要嘛"不是"由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我們人類的能力,雖然無法真的完全證明/確認 現實世界某人某行為
是不是由他的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但是我們至少知道 有 由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和非由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這兩種行為的分別
因此,雖然人類無法加以確認哪個行為是哪種 但是"上帝可以判斷"
上帝可以判斷某人某行為是否為先前狀態所決定/是否自由/是否有罪
因此,因為人類無法判斷,但上帝可以判斷
所以這個結論提醒人們,當我們看到一個人做出表面上看似有罪的行為時
這個行為也"有可能"事實上是 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的
也就是 此人無法控制該行為,因此此行為的行使上不自由,所以其實是無罪的狀況
所以我們不應該 也沒有能力 去定論他的行為有沒有罪
而是應該把定罪的權柄 交還給上帝。
這就是這篇文章論述的主要核心概念與目的之處。
結論:
有自由意志:上帝或人類的某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內外在)物理狀態所決定
無自由意志:上帝或人類的某行為是完全由先前的(內外在)物理狀態所決定
本自由意志的假設前提為
某行為 是或非 由先前的(內外在)物理狀態所決定
是可以判斷並加以區別的,
亦即人類的某行為,(包括表面上看似有罪或無罪的行為)
會區別為 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非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亦即 非個人可自主控制 / 個人可自主控制
亦即 實質無罪 / 實質有罪
這兩種行為。
而判斷某人某行為是實質無罪,或實質有罪(無論行為表面是有罪還是無罪)
以人類的知識和能力 並沒有辦法完全確認
因此將判斷與定罪的權柄交給上帝。
而回歸人類現實社會
人類雖然能力有限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某人某行為是否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但人類經過幾千年的努力,盡有限之能力,提高知識與技術
已經能透過醫學、心理學、物理學、化學等各種知識技術,
來大致分辨出 某人在做出行為時,是否該行為是被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例如 嚴重精神疾病者,像是重度精神分裂症、自閉症等
皆有諸多證據支持其為大腦病因(物理/化學)所造成的
會使他們無法自主控制自己的行為
因此這能夠提醒我們
他們做出來的表面有罪行為,很可能是由於物理/化學因素造成其無法控制的行為,
因此實質上是無罪的。
(雖然判斷的權柄在上帝,人類無法確認,但可以提醒自己"其實該行為無罪"是可能的)
以上的定義和觀點有幾個優點:
1.符合上帝有自由意志的原則。
2.關注於人類的自由(思想/行為)是有限制的事實,尤其是例如重度精神病患,
其思考與判斷已經因為生理因素或外力等不可控制因素,
造成他的行為不可控制的(被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因此其行使的行為已經不是他真正想做的行為。
(不可控思考/行為、強迫性思考/行為)
3.將判斷的權柄交給上帝,只有上帝能判斷哪些人的行為是在自由的狀態下
做了有罪的事,因此要定罪;而哪些人的行為不是在自由的狀態下,
做出那些有罪的事,因此不必定罪。
由於人類是有所限制的,所以只能看到行為本身,而看不到是否由物理狀態決定
但卻經常認為/以為只要某人做出有罪行為,就是他出於自主選擇,故意要犯罪的。
但上帝有能力全盤判斷某人做出的行為的前因後果,當作定罪的依據。
4.此定義和論點 說明人類不可擅自論斷他人,因為他的犯罪行為
不一定是其出於自主選擇的結果,其中若某人有受到大腦物質性病因
外來的物理因素造成他的行為不可控制,則他的行為並非他自主選擇/故意
的行為。正因為人類的能力無法完全判定與區分,因此
人類看到他人的罪的行為,既不能論斷,也沒有能力可以確認
這罪的行為是真正有罪的。
5.既然上帝有「自由意志」是普遍認知,所以將上帝納入自由意志定義中。
且此顯示,自由意志乃上帝和人類共有的能力/權利/性質,但上帝的自由意志強度
顯然優於人類的自由意志,理由是上帝的自由意志可突破自然律限制,
而人類的自由意志不可違反自然律限制。因此,至少顯示自由意志分為
人類的自由意志和上帝的自由意志兩種,其至少在質或量上面有所不同。
且明顯上帝的自由意志程度較高,人類自由意志程度較低,
據此指出自由意志具有高低程度之別。
再者,縱然以人類的能力無法判斷一個人的某行為是否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但上帝可以判斷某人每一個行為是否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亦即上帝可以判斷某人一生全部行為中 有百分之多少的行為 是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而在上帝判斷後
若一個人(A)一生全部行為中 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的百分比
大於
另一個人(B)一生全部行為中 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的百分比 時
則表示,整體而言,A和B在自由程度上 是有所不同的。
根據上述,往後陳述到自由意志時,斷然不可宣稱某人類具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我知道Math大原本的定義就是只區分 有/無自由意志,
若以你的定義還是沒錯的,只是以上論述給您和其他基督徒/非基督徒做個參考)
6. 假設若經過上帝的判別,這個世界上,根本不存在
「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內外在)決定的 行為」
而是古今中外全部人的行為都是「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內外在)決定的」
那麼如果經過上帝(而非人類)的判別確實是這樣,
自由意志的定義將會變成:
有自由意志:「上帝或某人的行為 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內外在)決定」
也就是 無自由意志的定義 不具意義 因為根本不存在。
但是 要刪除這項「無自由意志」的定義
只有上帝有能力和權柄才能做到
也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宣稱 「"人無自由意志"為非」
除非你同意你(或其他人類)有能力可以完全判斷 古今中外的人類的全部行為
皆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但顯然這與你我的觀點 及大眾普遍觀點相違背。
因此原定義予以保留,並保留「人可能無自由意志」之可能性空間
即
有自由意志:「上帝或某人的行為 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內外在)決定」
無自由意志:「上帝或某人的行為 是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內外在)決定」
本自由意志的假設前提為
某行為 是或非 由先前的(內外在)物理狀態所決定
是可以判斷並加以區別的,
亦即人類的某行為,(包括表面上看似有罪或無罪的行為)
會區別為 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非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亦即 非個人可自主控制 / 個人可自主控制
亦即 實質無罪 / 實質有罪
這兩種行為。
而判斷某人某行為是實質無罪,或實質有罪(無論行為表面是有罪還是無罪)
以人類的知識和能力 並沒有辦法完全確認
因此將判斷與定罪的權柄交給上帝,
任何人類皆不可妄加論斷他人的任何行為是有罪或無罪
再者,
由於人類的能力無法判斷某人單一行為是否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因此人類的能力亦無法判斷某人全部行為是否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同時人類的能力更無法判斷古今中外全人類全部行為是否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亦即任何人皆不可妄加論斷 「某人是否有自由意志」(不可宣稱某人並非無自由意志)
任何人亦不可妄加論斷「古今中外人類是否皆有自由意志」(不可宣稱沒有人無自由意志
並將判斷某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權柄交給上帝。
而若經過上帝的判斷後
「上帝判定全部人類的行為皆非完全由先前物理狀態所決定」
這樣才是表示 「至少一人無自由意志」為非
這樣才是符合Math大的觀點(依據Math大自己的定義而論)
上述引號的內容 則為Math大的觀點保留空間
若在「引號內的論述為真」之情況 則符合Math大認為人類皆有自由意志的觀點
唯此保留的空間是否為真 人類能力皆無法判定 因此交由上帝判定
謹以本篇所有定義及論述
期能為我和Math大歧異觀點之間取得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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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09.67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09.67 (05/15 16:16)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09.67 (05/1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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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09.67 (05/15 17:08)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09.67 (05/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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