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灣:同志樂見立法 牧師反對合法

看板Christianity作者 (洞澈光明)時間12年前 (2011/10/25 22:18), 編輯推噓3(3058)
留言6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40 (看更多)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很亂 幫忙你整理 1.簽署兩條約? 沒有 這是事實問題 不是可以容許辯論的 1.closed 2.施行法的討論 : : 承認沒有法律效力or責任 ok : : 那這邊就已經結了 : : 政治責任云云無法推論出2. : 你無法搞清楚? : 而是這是國家的作為,當然是義務。 不是 別掙扎了 政治義務跟法律義務不是有個義務就是一樣的 就跟康康 跟 少康 不是有個康就是同個人 : 國家政府會說我好愛民,但是卻完全不實踐愛民? so? 政治義務還是無法推論到2.阿 : 既然說了愛民(甚至已經著手進行修法),這在實踐上就等同國家承認這樣的義務。 如你前面所承認 國家並不因此負有有法律義務 2.closed 接著戰1. : : 人民對國家...不是國家對國家... : : 你頭腦清楚否? : 是你不清楚阿,你的意思就是沒有送去秘書機構,所以沒有請求權。 不是 是簽名的時候沒有國會通過 國會通過的時候已經喪失中國代表權(當時是代表中國簽的) 所以這個國會通過的效力 並不被簽約國承認 因為這個環節無效 所以後面的環節也無法實行(存查) 所以整個簽約並沒有成立 這樣清楚否 戰1.失敗 接著戰2. : 問題是祕書處之類關國內適用什麼事? : 你內國法化還需要國外承認喔,立法院法案有送聯合國嘛? 原則性條約 簽約>國內立法(實體法) 講兩遍了 這是第三遍 你沒梗了? 怎麼一直反覆講已經失效的論點 : 你自己的主張是怎麼老是反覆不定? : : 是問題 根本沒生效國內怎麼實踐? : 施行法阿,還是你以為送的施行法是白紙一張? : 既已通過施行法,國家就有義務去處理兩公約與國內規範矛盾之處。 施行法是程序法(第四次) : : 你已經承認是政治責任了 並不是一個實體義務 : 基本上施行法就已經清楚的表明。還規定要兩年內修法立法。 : 我不知道對你來說不是義務的話難不成是蓮霧? 施行法是程序法(第五次) 可能真的是蓮霧吧 看你高興 戰2.失敗 從新岔題4.4(平等權)開出的討論 同性戀者有無以平等權主張同姓結婚之可能? : : 不是我要主張 是同性戀者要主張 你現在頭腦清楚否? : : 同性戀者要主張的如果是不平等 那無法成立 : : 你倒果為因也不能改變這個本質 : : 而我們討論的東西是甚麼 是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權嘛 : : 她們是爭取異性戀跟同性結婚權嘛? : : 根本不是 : : 這種言重謬誤的東西還是謹慎為尚 : 依據你的認知,你認為現行婚姻規範是平等的表現, : 推一步來說,承認你的前提,也不妨害同志婚姻的主張是平等的表現。 你承認沒有請求權無法用平等權(既非不平等 也無請求權) 那這個主張的立足點是甚麼? 是不是同性戀者在現行婚姻制度下需要更多保障?是 甚麼保障?想要跟同性結婚 那這很顯然是特別保障的範疇(甚麼是特別保障上篇已經白話告知) : 我們就告訴你,不可能排除異性戀適用。 不可能理由?你猜想? : 不管是修婚姻定義,增訂伴侶權,從來都沒有排除異性戀。 : 所以你到底還要爭執什麼? 你已經承認無平等權適用 那這個岔題也結束了 4.4closed 3.兩公約中的歧視範圍是否包括此一情形? : 而且你事實認定就有問題推論當然得出來的問題重重。 : 而事實上現行的婚姻制度就不平等。 : 前面的理由我也說了 : 我也舉了例:你不可能說一個高雄人只能去台北念書是保障他受教育的權利。 : 這完全不合理。 這是因為他是高雄人 所以 只能去台北念書 團體 因團體 對其限制 : 對同志來說,與異性結合根本不是什麼自由與平等的表現。 : 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自由,更沒有與異性戀平等的選擇自由。 一般人 可以 跟合法對象結婚(異性滿結婚年齡非亂倫是人類) 同性戀 也可以 跟合法對象結婚(同上) 對同性戀並沒有因為 這個團體 所以有預設的限制 (結婚對象限制相同) 從歧視的定義來檢查 顯然不符合 雖然情況已經至為明顯 不過我會很有風度的等你認同我才關掉這個點 3.x 我們雙方沒有意義的岔題鬥嘴 : : 為甚麼不可以? : : 而且這跟主題何干?完全無關 : : 不僅無關 還理路不通 : : 窮人沒有私有財產權 那他就只能裸體過生活了 : : 因為他的衣服甚至乞討到的銅板都不是他的 : :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 很多窮人是衣不蔽體你知道嘛? 所以你的主張只會更惡化 我說 假如窮人的財產可以任意剝奪 將使窮人地位更慘 你說 可是她們衣不蔽體!(所以要讓她們更窮??) 這跟 某甲問乙現在幾號 某乙答我吃飽了一樣錯亂 : 我倒是懷疑你知道別人在說什麼? : : 謬誤同前 : : 謬誤同前 4.修法應建立社會共識並經合法程序(多數決)? : : 你的提醒不僅沒有論理基礎 也跟我的論點無關 : : 不過您既然承認僅僅是提醒而非尋求挑戰 : : 修法 應有社會共識+多數決的合法程式 那這個論點應該也結束了 : 修法不見得需要有,從規範面,實證面都不必然如此 就是需要有 除非你是格達費或是金正日 在台灣就是要經過這個程序 : 但我承認溝通是必要的,但社會共識我認為沒有這種玩意,多數決也應該被限制。 多數決有限制我門本來就沒有歧見 : 政治學的實證面認為社會共識太難以操作。 4.x跟主題無關的雙方岔題鬥嘴 : : 岔題也要反對你一下 : : 司法獨立跟多數決無關 因為司法從羅馬法開始就不是多數決 : : 反而為了防止擅斷 法國大革命後設計了審檢分立 : 所以不就構成我的說法 沒有 這是限制少數人(法官)無法制衡的權力 : : 代議不是為了防止多數決 而是現實理由 無法用城邦式直接民意 : : 所以才用擬制民意來行使民意 這源自於議會民主思想 : : 目的也是要阻止國王擅斷 : 你這又構成我的說法了 沒有 這是限制少數人(國王)無法制衡的權力 : 我都告訴你實證面與規範面的出發點。 : 我還真不知道你要反對什麼。 真可惜 因為你完全沒有理解我的發言 不知道很正常 : 代議當然是為了防止多數決,或者更精確的是去限制多數決。 : 他們限制的是多數決的失控,而不是反對多數決。 : 你應該清楚的去理解這其中的差異。 : 如果你無法理解間接民主跟直接民主的角力關係。自然是無法理解這些設計。 : 試問你能夠理解有哪些代議的方式? : : 敢問你讀的是哪本政治學 : : 會寫出此種不通之論的作者 : : 我很有興趣知道 : Andrew Heywood 政治學 聖經本 既已寫道。 這位大師能寫出此般不通之論 真令人瞠目結舌 4.3多數決的限制? : : 不是 先國家性的基本權有五項 : : 人性尊嚴 生命權 人格發展或信仰自由(有學者分開有學者合起來) : : 良心自由 : : 您說的自由權平等權並不正確 : 你說的不是一樣? 不一樣 自由權遠大於人格發展或信仰自由 也就是自由權僅有一小部分先國家 平等權並不先國家 : : 工作權是舉例 告訴你不是人權全都是先國家性 : : 如果都是先國家性 那憲法何必制定相關章節? : : 你顯然沒有讀懂 : : 多數決決定少數人權利 : : 只要經過合法程序 且符合多數決限制 並不與憲法牴觸 : : 當然可以 不然你也可以主張刑法應該廢除 因為這是多數決來決定犯罪者命運 : : 這種不通之論 可以休矣 : 多數決被限制的狀況怎麼會採用多數決? : 怪怪的。 多數決的限制 #不能表決事實 #不能針對性立法 #要符合法定程式 這邊是第二次跟您說明 相信以您的智慧可以無礙的理解 : : 有 : : 很明確的 : : "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這件事 定位上 應當屬於特別保障" : : 如果你跟我討論了幾天還沒發現我的主張 : : 那是很可惜的 : 我知道你的主張阿,但是推論過程反覆無常,倒是讓人有很多懷疑。 以上 一點淺見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7.172

10/25 22:24, , 1F
哈 你的多述絕不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喔
10/25 22:24, 1F

10/25 22:25, , 2F
建議看看兩公約施行法說明。
10/25 22:25, 2F

10/25 22:26, , 3F
ok 我會看 還有因為不能回了 所以假如你還想回可以寄信給
10/25 22:26, 3F

10/25 22:26, , 4F
若說已明定成為法源的兩公約 不構成義務,是顛倒是非
10/25 22:26, 4F

10/25 22:26, , 5F
我 感謝你跟我交換彼此的意見
10/25 22:26, 5F

10/25 22:27, , 6F
如果你對政治學的理解不確實應該自我進修。
10/25 22:27, 6F

10/25 22:28, , 7F
提醒:那個學者可是教科書編者耶
10/25 22:28, 7F

10/25 22:28, , 8F
說編者不太對 因為整本都是他寫的
10/25 22:28, 8F

10/25 22:31, , 9F
ok 政治學我所讀的東西確實不多 有空我會找你那本來讀
10/25 22:31, 9F

10/25 22:32, , 10F
不過在我被她說服前容我仍保留我的看法
10/25 22:32, 10F

10/25 22:40, , 11F
洛克、霍布斯、彌爾、柏林、赫爾德也可以喔
10/25 22:40, 11F

10/26 01:17, , 12F
Hans Kelsen對多數覺得看法也與Heywood相近
10/26 01:17, 12F

10/26 03:45, , 13F
你的點不就是『因為羊有草吃虎也有草吃,所以老虎吃肉
10/26 03:45, 13F

10/26 03:47, , 14F
叫特權。』的火星平等嗎~ 自己關掉比較快啦...
10/26 03:47, 14F

10/26 09:32, , 15F
N從頭到尾都沒搞清楚在討論甚麼
10/26 09:32, 15F

10/26 09:59, , 16F
我想同志想強調的是『所有規定配偶只能限於異性的法律
10/26 09:59, 16F

10/26 10:00, , 17F
都屬違憲』吧 從頭到尾都沒搞清楚的是你~
10/26 10:00, 17F

10/26 10:15, , 18F
違憲問題我已經跟uk討論完了不是?
10/26 10:15, 18F

10/26 10:18, , 19F
所以結婚權只限於男女結婚到底有沒有違憲嘛
10/26 10:18, 19F

10/26 10:20, , 20F
沒有
10/26 10:20, 20F

10/26 10:20, , 21F
並沒有構成一個(憲法權力上的)請求權
10/26 10:20, 21F

10/26 10:21, , 22F
更正"利"
10/26 10:21, 22F

10/26 10:25, , 23F
在加拿大就違憲啦 在美國8號提案也被推翻啦
10/26 10:25, 23F

10/26 10:25, , 24F
那你可以去住加拿大或美國 那就可以用她們的憲法了
10/26 10:25, 24F

10/26 10:26, , 25F
同志追求的就是結婚權的平等化嘛 從頭到尾沒搞懂得是你
10/26 10:26, 25F

10/26 10:27, , 26F
跳針開始 不奉陪
10/26 10:27, 26F

10/26 10:28, , 27F
哈哈 既得利益者的回答方式都跟你同個嘴臉~
10/26 10:28, 27F

10/26 10:31, , 28F
說明同志想追求的是什麼就說別人跳針 到底是你同志還人
10/26 10:31, 28F

10/26 10:31, , 29F
家同志?
10/26 10:31, 29F

10/26 10:33, , 30F
到底是羊吃草算特權 還是老虎吃肉算特權?
10/26 10:33, 30F

10/26 10:38, , 31F
到底是基督徒信上帝算特權 還是佛教徒信佛算特權?
10/26 10:38, 31F

10/26 10:39, , 32F
到底是異性戀跟異性結婚到底是 還是同性戀跟同性結婚
10/26 10:39, 32F

10/26 10:39, , 33F
算特權?
10/26 10:39, 33F

10/26 10:50, , 34F
一下說主張違憲 一下又不主張違憲了 你就跳針跳到天荒地老
10/26 10:50, 34F

10/26 10:50, , 35F
好了
10/26 10:50, 35F

10/26 10:52, , 36F
不讀書 寫不出東西 就只能跳跳針搞搞人身攻擊
10/26 10:52, 36F

10/26 10:52, , 37F
尊重是贏得的 好自為之
10/26 10:52, 37F

10/26 11:09, , 38F
你什麼時候跟我討論違憲了
10/26 11:09, 38F

10/26 11:11, , 39F
nat說的對,你所謂的特權是什麼?事實上又是如何?不解釋則
10/26 11:11, 39F

10/26 11:11, , 40F
後面的討論都是空談.
10/26 11:11, 40F

10/26 11:18, , 41F
離題很遠了...
10/26 11:18, 41F

10/26 11:20, , 42F
他搞不清楚 沒人再談特權 我在跟uk討論保障性質屬於特別保
10/26 11:20, 42F

10/26 11:21, , 43F
障還是一般保障 n看不懂以為特別保障=特權 那是他沒讀書
10/26 11:21, 43F

10/26 11:22, , 44F
的關係 cas請別被他誤導 沒人在談特權
10/26 11:22, 44F

10/26 11:25, , 45F
uk 我們討論的請求權是基於政府作為義務 還有平等權不是嗎
10/26 11:25, 45F

10/26 11:25, , 46F
一個是行政法的 一個是憲法的
10/26 11:25, 46F

10/26 11:33, , 47F
你從來不敢觸及同志真正關心的平等問題 只會在文字上
10/26 11:33, 47F

10/26 11:41, , 48F
淄諸必較轉移重點 你很清楚同志想追求得絕對不是『特別
10/26 11:41, 48F

10/26 11:43, , 49F
保障』這種施捨性質的法律 而是想把跟同性結婚的權力納
10/26 11:43, 49F

10/26 11:45, , 50F
結婚權的一般保障之內 就像信仰自由保障的並不是相同得
10/26 11:45, 50F

10/26 11:46, , 51F
『信仰機會』 而是不同的『信仰價值』!
10/26 11:46, 51F

10/26 11:50, , 52F
你從不在乎我們未來該追求的是什麼樣的平等精神 只會不
10/26 11:50, 52F

10/26 11:57, , 53F
斷的搬出『現行』的法律制度加以打壓 如同那些既得利益
10/26 11:57, 53F

10/26 11:59, , 54F
者視現行制度為理所當然一樣荒謬可笑。
10/26 11:59, 54F

10/26 12:23, , 55F
kerokerokerokerokerokero
10/26 12:23, 55F

10/26 12:24, , 56F
這時候n會問:你幹嘛講這個 跟主題無關!
10/26 12:24, 56F

10/26 12:25, , 57F
我會答:你喜歡講跟主題無關的那我就陪你講無關的東西囉
10/26 12:25, 57F

10/26 16:50, , 58F
嗯..我開始覺得平行線的討論是沒有必要的
10/26 16:50, 58F

10/26 22:34, , 59F
嗯 與他討論什麼是平等 不值。
10/26 22:34, 59F

08/13 14:22, , 60F
nat說的對,你所謂的 https://muxiv.com
08/13 14:22, 60F

11/09 07:13, , 61F
違憲問題我已經跟uk討 https://daxiv.com
11/09 07:13, 61F
文章代碼(AID): #1EfiKuHx (Christianit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8 之 40 篇):
文章代碼(AID): #1EfiKuHx (Christi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