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前性行為的定義?
※ 引述《lucasII (小鐵..)》之銘言:
: ※ 引述《cwayne (我只是想看海)》之銘言:
: : 從這裡面,是看不出來性行為與婚姻有關的。
: : 來13:4中,告訴我們在婚姻關係裡面,不可以汙穢了床,在婚姻關係裡面若汙穢了床,
: : 就是苟合行淫。這是在婚姻關係裡面的事,與婚前無關。
: 小弟試著解釋看看 :)
: 我想來13:4 這節經文不是給有結婚的人看而已,裡面講到人人都當尊重
: 我覺得這前半句已經給我們很清楚的原則
重貼一次來13:4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我同意人人都當尊重,而這裡更告訴我們的是"婚姻,人人都當尊重",
卻不是說婚前發生性行為就表示不尊重婚姻,而是說在婚姻中苟合行淫,
就是汙穢了床,神必審判。
: : 林前7:1-2裡面提到,有自己的妻子與丈夫,可以避免淫亂,這是一個避免淫亂的方法。
: : 這裡並沒有提及婚前性行為等於淫亂,但是我願意這麼說"性伴侶複雜"或可稱為淫亂;
: : 若婚前性行為僅限於女友,特別是論及婚嫁的女友,就不是淫亂。
: 那這個女友跟你,你們如何尊重你們即將面對的婚姻?
: 「我很尊重我們的婚姻,但我想先跟你發生關係,代表我很愛你、尊重你」(咦?)
: 如果新人雙方在婚禮前悔婚,然後從此互不往來,那這不就又算為淫亂?
: 雖然這是種假設,但似乎不無可能?
: 林前7:2 已經很清楚說明,除了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以外的性,就是淫亂的事
重貼一次林前7:2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這裡清楚說明,婚姻可以避免淫亂的事,但卻沒有說丈夫和妻子以外的性就是淫亂。
發生關係不是代表很愛很尊重,而是可以透過發生關係,來讓比次感情更好、
更接近婚姻;而婚姻的目的,是要組成家庭好服侍神。
關於你另外提到的悔婚,我以為若不是為了神的心意而在婚禮前悔婚,
那就可能被神定罪。
: : 合宜之分是指性行為?
: : 而且這裡所指的是婚姻中的關係,並沒有提到婚前的事。
: : 這裡何處提到"性”?
: : 暨沒有說婚前性行為就是羞恥的情慾,也沒有說婚前性行為就會被判定為死。
: : 是後來的人自己把這幾段經節解釋為這裡在指的是性的事。
: 這邊在講的是放縱的態度,人的裡面有放縱的態度
: 他的行為(泛指各種行為,包括性)就違背上帝的心意,於是本來神的美意就被拿來誤用
是的,這裡我相當同意,若以放縱的態度面對性,那就算是羞恥的情慾,
但是我不同意與固定交往、甚至計畫婚嫁的伴侶發生性行為算是放縱的性態度。
: : 如前面所述,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接沒有和"婚前性行為"扯上關係,
: : 聖經裡面有多處明確提到夫妻間的事,也有多處提到妓女的事,與有夫婦的人發
: : 生性行為、妓女等,也許都可說是淫亂、邪情;但是並沒有提到婚姻之前,不可
: : 以有性行為。
: 上帝的心意是我們聖潔,作光明之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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