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衛署:推拿師 年底前退出診所
(原文我就刪掉了。)
推 riya:十個有十一個會講,你位置跑掉了我幫你喬回來了 05/08 23:21
→ riya:但是,你要n日後要回來,因為還會跑掉,要喬很多次 05/08 23:22
先說這個好了。
的確會再跑掉,因為習慣某個姿勢,突然間要完全修正是很難的。
再者,施者並沒有辦法保證肌肉群的完全放鬆,或者脊椎完全復位。
這分兩種:一種是本來就是需要分階段調理。
另一是,施者本身技術層級的關係。
技術層級上,有些部位在比較高階的施者,一個施力動作便可處理好。
但是,換做比較低階的施者,可能就需要兩個動作甚至三個。
這個就是慎選施者很重要的原因了。(有時候這也是需要緣分)
→ gentlwind:有的很愛講.有的很中規中矩.然而.父母官都不想管.醫師又
→ gentlwind:能如何?反射區理論我不會太反感.但十個患者有13個被說
→ gentlwind:「冷底」我就覺得太誇張(3個是一起來的家屬).劣幣逐良幣
→ gentlwind:因為越愛講名氣越大.民眾的素質就是這樣.有啥好說的呢
父母官通常很難管,衛生局當場抓不到。
網路上的獎金獵人好當,因為白紙黑字加上ip位置,比較難跑。
如我推文所言,除非稽查人員自己花錢假扮客人去錄音,
不然,就是獎金獵人自己去錄音舉發,問題是你不見得錄得到。 XDDDDD
「反射區」屬於腳底按摩,在字詞上其實也容易牽涉到,
不過,中醫其實不是很願意把腳底按摩歸類在其範疇內(個人感覺,有錯誤請指正)
但是腳底按摩的好處在於,怎麼按頂多都是肌肉發炎,不會有太嚴重的傷害。
「冷底」,這名詞連我媽都會拿出來講。
至於要用「冷底」來斷定推拿師的功夫到哪,應該就不必了。
只會開口說「冷底」的,通常功夫也不會好到哪去。 XDDD
劣幣驅良幣的現象
這個現象的發生,其實不是單一原因。
1.除了劣幣驅良幣是其中一個。
2.在中醫診所,一個抽50。
我在中醫診所累積了三年的客人人脈,自己到外面開一個國術館,
每一個客人來的,我只要收150~200,而且時間多花點,600起跳都很正常。
而不是一個客人五~七分鐘就搞定,可以花十五分鐘半小時慢慢調理。
在中醫診所,做得累得要死,一個月差不多五萬(算很不錯的)
自己開,時間自由,不用作那麼累,一個月有個七八萬。
而且客人轉介紹過來的,又不會像中醫師在那邊OOXX管東管西,
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不會有任何設限(除非被舉發)
以上這部分,是中醫診所傷科推拿師轉成國術館傷科推拿師的原因。
而市場供需,有這樣的客人就會繼續補新手師傅進來。
所以,不用驚訝中醫診所的推拿師流動率快,師傅的手法青澀。
當然有人會反駁說,哪個師傅多厲害、多強,這也是事實。
不過,一間中醫診所的傷科,通常都只有「一」位是台柱,另外
兩三位通常都普通,其中有一位是「菜鳥」, 這是普遍現象。
並不是說中醫診所的傷科推拿師不強(很強的我也認識幾位)
中醫診所 → 國術館 (功夫好,有累積到人脈,想自行創業)←自己培養徒弟
↘ 養生館 (功夫普普,人脈不足,無法自行創業)←自己培養師傅
上面這個是流向圖,當然國術館跟養生館也有自己培養師傅
不過,其中會有一部份的流動是這樣。
也有自己開業,經營不善或人脈不夠的師傅,往養生館的路途走。
養生館 跟 (中醫診所、國術館)
最大的不同在於 養生館主要是在放鬆,後者在於效果。
所以,養生館的按摩師首先注重的是客人的感覺,再來才是效果。
客人力道的拿捏,以客人為主。
在客人不受傷的前提,儘量達到客人想要的需求。
你只要能處理好客人的酸痛問題,在客人不受傷的前提,還有「時間」內,
你愛怎麼做就怎麼做。
1.因為在包廂裡面,你說什麼做什麼除非客人錄音、錄影,
甚至使用各種矯正手法,抓不到,稽查人員也沒辦法抓。
2.技術不好沒關係,女生還可以賣點臉蛋,男生還可以聊天。
技術面跟中醫診所、國術館有些差異。
3.養生館裡面有沒有超強的師傅,還是有。
不過,還是那句話,要靠緣分或者人家介紹。
多數不錯的師傅,能自行創業就自行創業。
不然,就跟我一樣跑單幫,專門作熟客跟熟客的轉介紹。
零總打了很多,還是有很多不足之處。
不足的地方,請大家指正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6.5.198
推
05/09 00:42, , 1F
05/09 00:42, 1F
→
05/09 00:42, , 2F
05/09 00:42, 2F
→
05/09 00:44, , 3F
05/09 00:44, 3F
→
05/09 00:45, , 4F
05/09 00:45, 4F
→
05/09 00:45, , 5F
05/09 00:45, 5F
→
05/09 00:46, , 6F
05/09 00:46, 6F
→
05/09 00:47, , 7F
05/09 00:47, 7F
推
05/09 00:47, , 8F
05/09 00:47, 8F
→
05/09 00:47, , 9F
05/09 00:47, 9F
→
05/09 00:48, , 10F
05/09 00:48, 10F
→
05/09 00:48, , 11F
05/09 00:48, 11F
→
05/09 00:49, , 12F
05/09 00:49, 12F
→
05/09 00:49, , 13F
05/09 00:49, 13F
→
05/09 00:50, , 14F
05/09 00:50, 14F
推
05/09 00:53, , 15F
05/09 00:53, 15F
→
05/09 00:54, , 16F
05/09 00:54, 16F
→
05/09 00:56, , 17F
05/09 00:56, 17F
→
05/09 00:56, , 18F
05/09 00:56, 18F
→
05/09 00:56, , 19F
05/09 00:56, 19F
→
05/09 00:57, , 20F
05/09 00:57, 20F
→
05/09 00:57, , 21F
05/09 00:57, 21F
→
05/09 00:58, , 22F
05/09 00:58, 22F
→
05/09 00:59, , 23F
05/09 00:59, 23F
→
05/09 01:00, , 24F
05/09 01:00, 24F
→
05/09 01:00, , 25F
05/09 01:00, 25F
→
05/09 05:57, , 26F
05/09 05:57, 26F
→
05/09 05:59, , 27F
05/09 05:59, 27F
→
05/09 06:26, , 28F
05/09 06:26, 28F
→
05/09 14:50, , 29F
05/09 14:50, 29F
→
05/15 19:14, , 30F
05/15 19:14, 30F
→
05/15 23:52, , 31F
05/15 23:52,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