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奔者為妻還是為妾?

看板Chinese作者 (非也)時間16年前 (2010/02/19 20: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0 (看更多)
※ 引述《grace881604 (grace881604)》之銘言: : 依據您的見解 : 我是否可以理解為:聘則為妻奔為妾算是一般社會規範的通則,實際上為妻為妾 : 還是要看雙方的背景、地位或是後來發展而定,先奔後聘或奔為妻在有迫切需要時 : 是被同意的? 因為《周禮》實際上乃是戰國儒生所寫的, 而《禮記》則是漢代經生習禮之筆記彙整而成, 因此以此二書考求春秋以上之禮制,或有不合。 所謂「仲春之月,奔者不禁」,豈仲春之外即無奔者? 而「奔者為妾」,考諸春秋實事,亦多不合。 竊意所謂「奔」或「從」,只是一種自由戀愛的形式, 所謂「禮不下庶人」,民間的戀愛形式本無關乎「〈關雎〉雅化」。 但是士階層的結構開始改變,貴族生活亦受影響, 自魯莊公之私孟任,婚姻之禮亦有廢弛之象。 甚至「男女辨姓」的禮節,也不大有人遵守。 像是崔杼娶東郭姜、魯昭公娶吳女為夫人等等。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齊慶封好田而耆酒,與慶舍政,則以其內實遷于 盧蒲嫳氏,易內而飲酒。數日,國遷朝焉。使諸亡人 得賊者以告而反之,故反盧蒲癸。癸臣子之,有寵, 妻之。慶舍之士謂盧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 ,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獨焉辟之﹖賦詩斷章 ,余取所求焉,惡識宗﹖」癸言王何而反之,二人皆 嬖,使執寢戈而先後之。 齊崔氏、慶氏、東郭氏、盧蒲氏皆出於公室,因此都是姜姓, 此四者都互不辟姓了,遑論其他。 只是魯國或者奉周禮惟謹,到了昭公時第一次娶同姓女,還羞答答地稱之為「吳孟子」。 蓋若依當時的稱謂,應是稱為「吳姬」,或「吳孟姬」,則將暴露昭公娶同姓的事實。 《論語‧述而》: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 」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 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 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 有過,人必知之。」 甚至到了哀公十二年,吳孟子過世,《春秋》經也只寫了「孟子卒」三字。 連「吳」字都去掉了,因為帶了一個「吳」字,還是表明昭公娶於同姓的事實。 《左傳‧哀公十二年》: 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 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孔子與弔,適季氏。季氏不絻,放絰而拜。 為了「男女辨姓」,連赴告各國的禮節都省下來, 可見魯國奉周禮惟謹的態度。 至於原PO所問「奔」者為妻為妾的問題,似乎不在當時人意下, 或許當時人視為家務之事,各人家裡自己講好就好了。 即以奉周禮惟謹的魯國來說,如泉丘女之奔孟僖子,是連朋友一起帶挈相奔的。 後來泉丘女生了孟懿子與南宮敬叔(似是雙胞胎),即將南宮敬叔交給朋友幫忙帶養。 照這種敘述,似是以泉丘女為正室,而以泉丘女之友為媵妾的感覺。 而且之後孟懿子立為嗣子,不聞別有議論者,似即以嫡長視之。 既視懿子為嫡長,其母自得為嫡妻。 《詩‧鄭風‧野有蔓草》: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揚婉兮。邂逅相遇,適我願兮。 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揚。邂逅相遇,與子偕臧。 民間風氣,情慾不禁,荒野蔓草之間邂逅相遇,也可以即地「適我願兮」, 孟僖子與泉丘女正是所謂「邂逅相遇」者。 只是孟僖子為卿,自然不能幕天席地就這樣解決了, 所以要別為簉室,以成其好事。 後世也以「簉室」為側室、妾侍的別稱,即由此而來。 其實似乎是有所誤解,竊意僖子為簉室於薳氏,以納泉丘女,即視之為妻之意了。 魯莊公之私孟任,孟任始不相從,閉門拒絕, 必待莊公情急許以夫人,方成其好事,在其時必無正式婚禮可言。 但事後孟任之子被立為太子,孟任自然是具有相當於夫人的地位方得如此。 前引郹陽女之奔楚平王,在其為蔡公之時, 楚平王成為楚王之後,即以郹陽女之子建為太子,則亦以建為嫡嗣。 建既為嫡嗣,其母自得為夫人。 以上諸例,似都說明了,當時並沒有不承認私就的婚姻的效力。 至於「奔者為妾」,乃是西漢經生的意見,考以周時實在情形,實無其事。 -- 《施氏食獅史》 趙元任 ┌──┐ 石室詩士施氏,嗜獅,誓食十獅。氏時時適市視獅。十時,適十獅適 │施石│ 市;是時,適施氏適市。氏視是十獅,恃矢勢,使是十獅逝世。氏拾是十 │氏室│ 獅屍,適石室。石室濕,氏使侍拭石室。石室拭,氏始試食是十獅。食時 └──┘ ,始識是十獅屍,實十石獅。試釋是事。 ψ 非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8.50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18.50 (02/19 20:03)
文章代碼(AID): #1BVdt6y1 (Chines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Vdt6y1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