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殺警案員警李承翰父親 今晚抑鬱過世

看板Chiayi作者 (難過)時間3年前 (2020/06/06 10:08), 3年前編輯推噓15(15013)
留言28則, 17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媒體報導跟輿論討論, : 都一直將重點擺在「無罪」這兩個字上面, : 因為許多人觀念還是「無罪」就是沒有做(壞事), : 或者不用負責、不用處罰, : 例如高官貪污,收買法官,法官就判他無罪之類的。 : 但這個案件是很好的法學教育機會, : 法官判無罪有很多種意義,有可能是: : 1、他沒有做這件事 : 例如人真的不是他殺的,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 : 2、他有做但他不是故意的 : 某些罪不處罰過失犯,例如誤拿別人的東西, : 不是故意偷拿的,那就無罪。 : 3、他有做但有阻卻違法事由, : 例如有人攻擊我,我合理反擊(正當防衛), : 或例如歹徒駕車衝撞,警察開槍制止(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 : 這種案件,反而民眾可能會希望法官判無罪。 : 4、最後就是他有做,但他沒有辦法為他做的事情負責, : 不是只有精神疾病患者才可能這樣無罪, :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 所以今天若有13歲的人隨機殺人,起訴也是判無罪, : 不代表他沒做這件事,也不代表他沒做錯事。 : 刑法第19條本來就明文規定: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法律會這樣規定,因為世界上就是有這種事情存在, : 就算你覺得這樣規定不好,那也不是法官的問題,是立法委員定的, : 所以很多人說,要罵就罵立委。 : 當然,這個案件還是可以思考: : 1、被告真的有達到刑法19條的嚴重程度嗎? :   還是他其實心智正常,只是裝瘋賣傻,法官、醫生都被騙了? : 有可能,我不敢說絕對不可能, : 但即使如此,這個案件還是可以透過上訴, : 讓高等法院的法官再來審一次看看,並非已經無罪確定, : 而且,即使法官被騙了, 前提是醫生也被騙了, : 連專業的醫生都被騙,法官被騙其實也不能過於苛責, : 我想這距離所謂恐龍法官、法官亂判害死人,應該還有一段距離。 : 2、被告真的有嚴重精神疾病,那只能判無罪讓他趴趴走再亂殺人? : 首先,若有仔細看判決、看新聞應該都知道, : 法官除了無罪,有判監護5年, : 這是刑法第87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法律同時規定監護期限就是5年以下, : 如果你覺得法官判監護5年太短,那真的不是法官的錯, : 就跟之前八仙塵爆案,負責人呂忠吉過失致死被判5年一樣, : 已經判到最頂了,再有意見,請跟立委說。 : 案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 不是說法官判的都對, : 只是今天死了一個警察, : 結果民眾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 : 還是只停留在「就跟其他殺人案件一樣,把被告判死刑就好了」, : 那才真的很不值。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12.219 (臺灣) https://www.cyc.moj.gov.tw/297563/297690/297696/782277/post (嘉義地檢)有關殺警案公訴檢察官論告書 這份是嘉義地檢署的論告書,公佈至今點閱次數只有254次 院檢攻防的結果,通常只有呈現在判決書上,而判決書是由法官書寫的, 他會用各種說明來證明其判決的理由,但過程中不一定會將檢方所說的理 由完全敘明,也因此大多數的判決書,依照其思緒看下來,很容易就會偏 向法官的說明。 而其中院檢爭論的一個點,就在於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此為判決書內容 且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的控制能力,當時到底好 或不好,我沒辦法確定,但基本上一定是有缺損的,因為一 般的精神分裂個案,他們就是衝動控制能力可能都會變差, 這是絕對的,一般人都會這樣,他們絕對比一般人都更差了 ,而他受他的幻覺影響,1;33m一定會有減損,但你要問我到什麼 程度、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我沒辦法確定的回答等語綦 詳(見重訴卷五第34、49、102頁),可知鑑定人雖認為被 告當下衝動控制能力,有所減損,但無法確定減損之程度, 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足徵被告行為時之控制能力,雖有 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 5.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 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 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 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 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 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法官認為,雖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 然後以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無罪。 但檢方也認為,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也不一定 到第一項的標準,請看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如果是此項,較常見的就是從死刑變成無期或有期徒刑 鑑定人也說,被告當時確實有精神障礙,但鑑定人也沒辦法確定減損 程度,也未達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 判決要用19條第一項?還是用19條第二項? 這就是由法官綜合各項結果做出心證後裁定,依照審理的內容,我個 人看法,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都有其理由,而法官則以第一項為主 做出判決。 為什麼判決書上都有寫明法官名字,因為這是她的職業,她必須為自 己所做出的裁判負責,我不認為全部的責任都在法條或立法院,否則 法條定出來後就交給電腦審判就好。 為什麼會需要法院,法官是人來擔當,因為人擬定了法條,而這世上 有太多狀況需要人來思考裁判。 不是只有鄉民,對於這件案子,很多律師、檢察官等,都認為二審也 很有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裁判。 還是強調,一審的裁判並不是錯誤恐龍,而是有其思緒邏輯,但這是 一審法官的邏輯,很多人說要負責的是立法院,我個人認為法官也需 為判決負責,而二審法官的邏輯也許會和一審相同,也許不相同,他 們同樣也要為判決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84.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iayi/M.1591409315.A.CA9.html ※ 編輯: seibu (36.236.84.236 臺灣), 06/06/2020 10:10:20

06/06 10:30, 3年前 , 1F
地檢的點閱率真是少得可憐....
06/06 10:30, 1F

06/06 10:35, 3年前 , 2F
那也是他們的論點 希望法律人也能看看
06/06 10:35, 2F

06/06 10:49, 3年前 , 3F
我跟你打賭二審絕對因為輿論翻盤
06/06 10:49, 3F
※ 編輯: seibu (36.236.84.236 臺灣), 06/06/2020 11:04:47

06/06 11:05, 3年前 , 4F
翻盤有屁用 都多死一個人了 笑死
06/06 11:05, 4F

06/06 11:49, 3年前 , 5F
法律不符合道德標準
06/06 11:49, 5F

06/06 11:49, 3年前 , 6F
笑死,多死的那個人,也要算在這判決頭上?
06/06 11:49, 6F

06/06 11:55, 3年前 , 7F
國民法普教育應該列為國民教育必修科目 不及格不能畢業
06/06 11:55, 7F

06/06 13:15, 3年前 , 8F
我想知道的是法官能負什麼責?輿論壓力算負責嗎?
06/06 13:15, 8F

06/06 15:52, 3年前 , 9F
真的有人覺得法官會笨到不知道這樣判之後會有什麼輿論
06/06 15:52, 9F

06/06 15:52, 3年前 , 10F
等著他嗎? [遠目]
06/06 15:52, 10F

06/06 16:06, 3年前 , 11F
1.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拘束 2.你以為法官眼界多寬?
06/06 16:06, 11F

06/06 16:14, 3年前 , 12F
鄉民不甩法律說話不受任何拘束 / 你以為鄉民眼界多寬
06/06 16:14, 12F

06/06 16:15, 3年前 , 13F
換個名詞其實也完全無違和,所以?
06/06 16:15, 13F

06/06 16:51, 3年前 , 14F
推薦此篇論述
06/06 16:51, 14F

06/06 19:55, 3年前 , 15F
一命賠一命,這是很公平的幼稚園都會算的算數,會判無
06/06 19:55, 15F

06/06 19:55, 3年前 , 16F
罪就是法律太廢不用解釋,別說誰的命比誰低賤
06/06 19:55, 16F

06/06 21:52, 3年前 , 17F
一審再審根本浪費 時間成本
06/06 21:52, 17F

06/07 01:53, 3年前 , 18F
一命賠一命是漢摩拉比法典時代的觀念
06/07 01:53, 18F

06/07 07:20, 3年前 , 19F
有些人就是不願意跟著時代進步,這無解。
06/07 07:20, 19F

06/07 12:56, 3年前 , 20F
沒辦法一堆人活在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年代,多去看犯
06/07 12:56, 20F

06/07 12:56, 3年前 , 21F
罪學或法律那但對一些人沒用
06/07 12:56, 21F

06/07 13:57, 3年前 , 22F
一命賠一命的話,那些把小孩放在床上睡覺結果悶死的父母
06/07 13:57, 22F

06/07 13:57, 3年前 , 23F
,也都要賠命,或者那些騎車載孩子幾貼出門導致孩子受傷
06/07 13:57, 23F

06/07 13:57, 3年前 , 24F
死亡的父母。標準不要一直浮動啊
06/07 13:57, 24F

06/07 14:24, 3年前 , 25F
以牙還牙 那性侵犯是要怎麼"還"? 重點是誰來執行?
06/07 14:24, 25F

06/07 14:25, 3年前 , 26F
恐龍法官多 豬頭法盲也不少啊
06/07 14:25, 26F

06/07 23:26, 3年前 , 27F
其實還蠻高興這麼多人知事…只能希望未來這樣的事可以
06/07 23:26, 27F

06/07 23:26, 3年前 , 28F
不再發生
06/07 23:26,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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