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海巡的獎懲.會影響以後社會上的工作嗎?
※ 引述《scf00012001 (做田人)》之銘言:
: 就是~
: 若在海巡當兵時.受到獎懲
: 像是嘉獎.申誡之類的
: 在以前當兵的時候.大隊要開獎懲會議時(好像是這的名稱)
: 就會要大家通計有哪些事蹟可以往上報的
: 當是因為我認真做業務.想說要個2小時榮譽假的
: 結果我所長不給我報榮譽假(當時已經積了8小時榮譽假.再加上這個的話就10小時了)
: 所長說什麼報嘉獎比較好.以後若當公務員可以用到(類似這個意思)
: 而懲罰的話.是在開會時(當時遇到有人PO一些海巡不雅照在網路上)
: 就警告我們.說甚麼這樣會受到記過.申誡之類的懲罰
: 而這也會影響到以後當公務人員一些有的沒的
: 叫我們不要亂來
: 但是這些東西真的會影響到當公務人員或出社會的工作生活嗎?
先給你結論,只要你在當兵前都不是公務人員(軍公教)
你被記嘉獎或是申誡,甚至更重的處分都不會影響你未來考公務人員的權益。
(除非你犯罪,否則那些功過都是唬人的...)
依照我過去當人事兵的經驗...
義務役給你記嘉獎、或是申誡...根本就是文字遊戲。
這種東西只對「志願役」有用。
會影響考績、年終獎金、未來升遷等。
至於義務役? 別傻了,拿假才是最真的。
出了社會,公家機關哪裡看你當兵時的豐功偉業...
你照樣要考試考上,才能得到這份工作。
在私人企業,頂多叫你出示退伍令,以證明你已役畢。
最後補上法條,讓你心裡有所依據。
別再讓軍中那些學歷不高、思想封閉的...?
唬你一生了~_~
http://zzb.bz/Yv5BI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
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
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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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本文》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
格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等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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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到在海巡時,一個愚蠢的人事士跟我說:
「義務役那麼囂張,我要記他申誡讓他不能考公職」
就知道他們多麼低能了...
以及我還曾看過,當事人是中尉通資官退伍,
退伍大約4、5個月後,還被發懲戒令...
真不知是當了誰的代罪羔羊...
還有人事官放任底下管假的放黑假等
哪天不爽真想打去督察室捅爆那群蠢蛋。
啊! 我錯了... 搞不好督察室也差不多等級~_~
真不好意思,我失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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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36.67
※ 編輯: TRUTHX 來自: 118.160.236.67 (08/26 11:0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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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4:16, 1F
不好意思,讓你看到真相了Q_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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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UTHX 來自: 118.160.236.67 (08/26 20:3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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