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請假規定
請問一下熟悉人事規定的學長們,目前是否有明文規定當月請病假的時數(有附證明)
累積到某個數字後,就必須要折扣正常休假?
我目前在北巡局的網站上查到的資料,有關病假需要被扣假的,只有病假”住院”
才需要扣假,但住院幾天又沒有明文規定,不過聽過人事官說住院超過三天就會
扣假,但這部份到底是指三天兩夜還是四天三夜呢?
簡單的說,如果以一個義務役下士而言,一個月請病假不超過24小時,而外出看診
皆有附上證明,這樣有達到被扣假的標準嗎?
謝謝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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