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大陸漁工
※ 引述《hartsu (Now call me 司法警察)》之銘言:
安檢人員的處置當然就是發現船上多一個大陸船員
值班在key安資的時候對漁管和證件也應該要發現
在規定上因傷緊急隨他船進港是可以的
不過要記得
1.通知留守主官 主官的意見最大
2.寫在執工上 是哪一船的哪一漁工 要坐什麼車到哪間醫院
安資怎麼key 我們這邊做法是把這大陸漁工key在臨時乘客
並在進港備註欄上註明原因
記得寫"據船主表示"以避免是你為船主作保
3.通知值日官與司法小組來做筆錄 (所以要請船主留下來 或至少留可以聯絡的資料)
4.列入管制 大陸漁工就醫完畢後 要請仲介帶醫院開立的就醫證明影印存查
並將他回到岸置中心/設籍船上的時間記下來回報值日官
可以到現場點個名最好
原則就是在執工上記下所有發生的事情與時間
並且確實三線回報(記得先問過留守主官!)
這樣就沒問題了
真高興又看到一位認真的軍官囉 加油啊!
: 想要請問各位前輩
: 最近遇到一個情形 不知道是否有違反任何規定
: 想要跟大家討論一下
: 如果今天有一名大陸漁工(已有大陸漁工工作證) 隨其設籍漁船出港
: 但由於他在船上作業受傷 先隨另一艘漁船進港回安置所
: 這樣是否可以報驗入港呢?
: 安檢人員及值班人是否又須做任何額外的處置呢?
: 本人查詢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是沒有看到任何規範
: 未依上述管理辦法載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之違規態樣中亦無此例
: 請問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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