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請長假被刁難!是否該爭取?
簡單說,原PO對於法令有誤會。
(當年我接觸人資之前,也以為特休只要提出就可以請假...噗)
「除非有特別事由,資方不得拒絕勞工休特休假」這句是原po自己的解讀吧。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明文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
今天公司有特休的規定且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基法第38條
且老闆拒絕你請假導致你到年度終結時假休不完的時間有換算成工資
那麼並無違法問題
是說都已經跟老闆吵成這樣
除非您的老闆氣度很大
否則要有之後日子不好過的心理準備...
※ 引述《rossie (敝姓陳~)》之銘言:
: 大家好!文長,但請各位給予建議
: 我在一間規模不小的公司上班,公司人數台灣150人,大陸1000人
: 國內業務,進公司一年多
: 今年二月知道懷孕,便跟老闆告知此事
: (當時約7-8week)
: 並詢問老闆婚假事宜,老闆告知四、五月可以請婚假
: 之後開始忙結婚事宜,也將婚假訂在4-5月之間,當時因機票未確認,沒跟老闆確認休假時間
: 三月底,時間確認後,告知老闆將請8個工作天+4.5個特休(共12.5個工作天)
: 老闆告知請的天數太長,希望我可考慮身體狀況及公司人力吃緊之問題,希望調整到11.5個工作天
: 隔天(星期六)寫信告知因我來公司才短短時間,希望我將婚期控制在8天
: 然後,就開始老公跟老闆之戰了
: 老闆認為,我才來不到多久,就連著特休請這麼久的婚假,是其他來三、四年的業務也沒有的權利!我才來一年多,爲何可享受比別人長的假期?
: 並告知我,今天不管她準不準假,這件事對她來說,都非常扣分
: 老公認為,我請的假合理合法爲何不可請?
: 合理的點:
: 1.一個月前告知休假
: 2.休假前工作也先做好安排
: 合法的點
: 1.婚假
: 2.公司沒規定婚假不可連著特休請
: 3.勞基法規定,休特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定,所以除非有特別事由,資方不得拒絕勞工休特休假
: 後來,我堅持請12.5天
: 老闆氣炸了!
: 並搬出勞基法告知我「休特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定」,雙方同意,特休才成立!
: 好!老闆自己搬出勞基法了
: 我跟老闆說,勞基法那段文字是寫「休特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定,所以除非有特別事由,資方不得拒絕勞工休特休假」
: 我就問老闆說,請問特別事由是什麼?
: 老闆就非常不爽的問我是在質問她嗎?
: 我說沒有,我只是不知道老闆非要我在那天來上班的原因爲何?
: 老闆說,人力吃緊,她需要人手
: 我告知老闆,我多請那天假,是爲了休息調整時差
: 老闆不聽,執意要我當天回公司上班
: 並再次告知我,她是老闆!
: 老闆的權利是什麼?
: 她可以決定我薪資、獎金、分紅,及工作調配
: 我跟老公說,好!不然我請11.5天!如果當天真的需要休息,我在打電話請假
: 老公認為有什麼事是一定要「我本人」在「那天」完成的?
: 憑良心說,真的沒有!
: 老闆的點很簡單,她認為我沒來多久,爲何可比其他資深人員享受這麼長的假期!
: 還有我先訂機票這件事也讓她很不爽
: 老公的點是爭取自己的權益
: 我呢!早就黑到透澈了
: 少請一天,也不會改變這件事
: 只是我不想場面這麼難看
: 老闆只讓我請11.5天!那我請11.5天
: 最後一天在當天請假就好
: 扣錢就扣錢
: 可是老公希望我爭取自己的權益
: 我內心也想這樣做
: 但是膽小的內心又很畏縮的想退一步
: 在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
: → rossie: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休假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04/13 11:30
: → rossie: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特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規定,休 04/13 11:37
: → rossie:特休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定,所以除非有特別事由,資方不得拒 04/13 11:39
: → rossie:絕勞工休特休假,否則如勞工向勞工局申訴,資方將可能以違 04/13 11:40
: → rossie:反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04/13 11:4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90.1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reerLady/M.1397396582.A.E0B.html
推
04/13 23:12, , 1F
04/13 23:12, 1F
→
04/13 23:12, , 2F
04/13 23:12, 2F
→
04/13 23:20, , 3F
04/13 23:20, 3F
推
04/13 23:23, , 4F
04/13 23:23, 4F
→
04/13 23:43, , 5F
04/13 23:43, 5F
→
04/13 23:45, , 6F
04/13 23:45, 6F
→
04/13 23:46, , 7F
04/13 23:46, 7F
推
04/13 23:46, , 8F
04/13 23:46, 8F
→
04/13 23:47, , 9F
04/13 23:47, 9F
→
04/14 00:13, , 10F
04/14 00:13, 10F
→
04/14 00:22, , 11F
04/14 00:22, 11F
→
04/14 00:23, , 12F
04/14 00:23, 12F
→
04/14 00:25, , 13F
04/14 00:25, 13F
→
04/14 00:25, , 14F
04/14 00:25, 14F
→
04/14 00:39, , 15F
04/14 00:39, 15F
推
04/14 00:45, , 16F
04/14 00:45, 16F
推
04/14 00:48, , 17F
04/14 00:48, 17F
推
04/14 08:11, , 18F
04/14 08:11, 18F
→
04/14 08:11, , 19F
04/14 08:11, 19F
→
04/14 08:11, , 20F
04/14 08:11, 20F
→
04/14 08:11, , 21F
04/14 08:11, 21F
推
04/15 22:12, , 22F
04/15 22:12, 2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