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證據] 站長對卡漫群組的要求是(法治化)
而我採法治完全沒有錯~!! 不走""無為而治""的(人治)根本沒有問題
連"""站方"""都已經認定PTT要走向法治化了,請看""站長""的說法:
1.
以下這篇文章就是前國研組""群組長""MRZ因為不採用法治,以人治為主,然後被版務
站長 mousepad 依違反法治,而拔除國研組群組長的位置,並且永不任用: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8950781.A.8F1.html
然後接著又有歷史群組的版主發表對站長文章看法,裡面已闡明PTT基本上是邁向
""法治"",而非退化為""人治"",並強調所謂法治就是由上到下都需遵守規範且依
法行政,而且博得大家的認同: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9065651.A.C0E.html
2.
也許有人會問,國研組是國研組卡漫是卡漫。那就拿卡漫組為例,一兩個月前我們
卡漫組的群組長也因為卡漫群組的規範法治化有許多不足之處,在版務版被站長要
求召開跟我上次(討論版規公告)性質很像的討論會,然後要求卡漫群組完備法治,
也就是說站長一視同仁,就像站長說的,卡漫群組十幾年前的規範需與時俱進,龍
珠版亦然,用了11年的規定,邁向法治完備化是應該的,相關文章如下: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80196808.A.D0E.html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80254935.A.23B.html
可見法治已經是站方的共識,可見實施法治根本是正確的。
看到站長說什麼了嗎??
然而,細讀該公告文與置底文,發現該組規:
A. 年代過於久遠,恐已無法用來治理目前的群組運作狀況
B. 形式過於隨意(我很意外卡漫群組竟然只靠一篇歷代剪貼起來的文章作為組規,
而沒有一篇正式的、成篇章的組規文件)
C. 根本的重點是,關於試閱看板通過的評價標準,沒有客觀性可言。
而我們龍珠版也是4~5條版規用了11年且很多衡量標準不夠具體,評價標準需更具體~!!
也就是,目前卡漫組規關於試閱看板的規定:
A. 年代久遠,已不符合目前站內與各群組內,讓使用者擁有更多參與權利的運作模式
B. 沒有成篇章、容易找到與理解的規定
C. 更重要的是,這個規定即使不是鼓勵、也至少縱容小組長不需提出客觀的判斷標準,
進而,使試閱看板板主與其使用者沒有可以依循與努力促使看板通過試閱的方向。
因此,本案中,我會這樣分開處理:
(1)關於試閱看板通過與否的規則、以及其他組規
請群組長於一週內於本板提出具體辦法,
說明該群組組規將如何以下列三個方向進行調整與最佳化:
A. 符合本站2016年的文化,
參考其他群組組規與運作模式,
充分反映本站當前、相較於七年前,
讓使用者參與更多公共事務決策過程的機制。
B. 立刻邀請使用者協助整理既有組規,
重新撰寫成篇章、清楚、易搜尋、易理解與可依循的單篇成文組規。
C. 修正各項限制使用者權利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案中的試閱看板規定),
使各級管理者與使用者有客觀的標準可供遵循。
可見法治已經是站方的共識,可見實施法治根本是正確的。
所以站長的做法幾乎跟我不謀而合,也是請大家集思廣益來讓版規更詳細化、篇章化,
並制訂具體衡量標準(如幹字認定衡量標準)以完備法治。
相信足以解答罷免發起人的疑惑:
推
12/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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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te781217: 版友希望無為而治做的就是順應版友期待,但你 12/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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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可解答其他版友的疑惑:
推 ahobo : 前版主出聲了! 好懷念你的無為而治,還有必要時就 12/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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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794156.A.254.html
※ 編輯: gkc (36.229.19.187), 01/07/2017 21: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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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沒曲解喔,而且就連幹字如果有爭議我也選擇集思廣益來修法。
※ 編輯: gkc (36.229.19.187), 01/07/2017 2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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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大多人心理的認定是選項3,當然會認為我的認定是曲解。
然則本次事件的主題~我要完備法規就是有人硬說要維持現狀和無為而治。
但顯然與站方邏輯不合。所以還是要回歸基本事實面。
※ 編輯: gkc (36.229.19.187), 01/07/2017 2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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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可沒說我""濫權濫判""喔,有些內文甚至是說(可以這樣認定),但以前
沒有""前例""所以先依據前例為主。
※ 編輯: gkc (36.229.19.187), 01/07/2017 2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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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事論事罷了。
※ 編輯: gkc (36.229.19.187), 01/07/2017 2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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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喔~請不要偷渡指控,我並沒挖人隱私(對方至今逃避問題),你才不知道自己錯在
哪。挺鬧版者而且還不是當事人,然後恩將仇報,接著過去前科累累還自以為換個帳號就
洗白上次申訴案你非當事人也跑來參一咖,這次更是外人。更誇張的是,還不敢承認自己
的真面目和過去的所作所為,不然為何不敢讓我認證你的真面目??
當然~必要時你跟L版前版主的水球記錄也可以說明一切。不過上次你一直推拖,究竟
敢不敢來讓我親自認證你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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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喔~好像是y50先來扯他版事務喔。另外你要揭穿我無所謂,本人沒有什麼醜聞
,不要把我當成你的前身帳號。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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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版規界線的意思就是,雖然不是罪證確鑿,但是有違規的可能和爭議之虞啊。
所以當然可以依此處理""可能違規""或者有""挑戰版規界線可能""的爭議。
※ 編輯: gkc (36.229.15.85), 01/09/2017 1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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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
→ sawg: 口頭即可,畢竟明文沒寫 01/09 15:52
^^^^^^^^^^^^^^^^
既然明文沒寫~表示確實在爭議範圍,意思是如要判罰也名不正言不順。
※ 編輯: gkc (36.229.15.85), 01/09/2017 16: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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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不要GOOGLE一下~基本上這是可受公評事項。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3: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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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我所說的完全有憑有據~事實就是如此何需道歉,知道某A有什麼事蹟的人都知道
我說的事對的,他的事蹟都估狗得到。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3: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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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我討論的就是他的事蹟是否符合"善類"啊~你又沒做功課在亂入什麼??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4: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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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陳述事實道歉什麼~也對啦。你都說你自己最聰明比站方和我都聰明,你的認定我
能說什麼??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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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的所作所為我不需要跟他道歉。因為道不同不相為謀。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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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怎不去搜尋一下aki有什麼"事蹟"再來說話?? 沒做功課永遠有這缺點。
反正你都說你最聰明了~~會認為自己最分是非相信也不意外。
※ 編輯: gkc (36.229.12.49), 01/10/2017 14: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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