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報] 依組務建議完成投票立新版規(請組務過目)

看板C_JapanBoard作者 (冠元 大師)時間7年前 (2016/12/30 12:57), 7年前編輯推噓16(16098)
留言114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本版已依據本次開票結果訂定新版規,以下是本次的開票結果: ◆投票結果:(共有 21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1)幹字可用於對作品不對人(但需無人反感) 3 票 14.29% 14.29% (2)對幹字不任何設限 (對人除外) 8 票 38.10% 38.10% (3)全面開放幹字不管是對人還是對作品 6 票 28.57% 28.57% (4)對於幹字的規範從寬(規勸、警告、判罰) 4 票 19.05% 19.05% 而這次的事件另涉及罷免,而組務這邊最明理的規定在於罷免的投票僅是參考依據, 實際上仍應回歸基本是非對錯面,審視版主有無不按程序做事或重大疏失。 所以以下是我的相關想法和意見,請組務過目。 1.關於版的文化 我知道過去11年前版主只用4~5條版規而且對版採用的是無為而治的做法,正如版上推文 版友所言:

12/23 20:42,
前版主出聲了! 好懷念你的無為而治,還有必要時就
12/23 20:42

12/23 20:42,
出手的少爺刀怒斬
12/23 20:42
然而,前版主是無為而治,而我是法治,初時上任一定會有磨合期,甚至是陣痛期,這點 在所難免,因為一下改變前版主使用11年的無為而治,版友會不適應很正常,但是要求比 照前版主的舊有模式前,應考慮到新版主不是舊版主的複製人或替代品,故不適合要求新 版主需完全照舊,所以新的磨合才需靠投票來做一個折衷解。 2.關於罷免中所說的理由是否屬實?? 而請小組長參酌罷免的理由再比對我實際的做法,看是否與事實相符?? 罷免理由主要說我(假民主、假溝通),罷免投票者的理由不乏是(獨裁、文字獄、版皇) 然而,據組務建議,遇到爭議時通常有三種做法: 1照舊例 2.投票 3.以本次判例立新法 ,如果是獨裁或版皇,就會傾向以第三種方式解決,但我第一時間選的是投票,並在組方 給與建議後,即使組務已聲明不干涉我的做法,但因為我是抱持跟小組長虛心學習的心態 所以選擇完全照組務的建議做執行正式投票,而且現在投票結果也已出爐,也依投票結果 設立新版規,這樣做難道符合(假民主、版皇、獨裁)的指控嗎?? 接下來看(假溝通)的指控部分,很多版友一開始和我的意見分歧主要在於,他們認為應該 要""正式投票""而非推文投票,然後認為這是假民主假溝通,然而一開始我沒辦正式投票 的原因在於(解決方案還沒出來),所以才需要先跟版眾溝通採納版友意見,才有具體的解 決方案,否則不了解版友的意見一來""選項根本生不出來""如何投票?? 二來即便硬湊也可 能根本搞錯問題重點,就像公告推文中版友所說:

12/21 18:00,
版規要修正到什麼程度是要經過討論的,比如以後可以
12/21 18:00

12/21 18:00,
講髒話但不能針對人之類的,不是單純可以或不可以
12/21 18:00

12/21 18:00,
講髒話,沒有先做討論要怎麼設定修正的內容選項來
12/21 18:00

12/21 18:00,
做大V投票?一堆人覺得版主自由心證偏差,問題版主
12/21 18:00

12/21 18:00,
很明顯的就是完全沒有做任何自由心證,就是純粹執法
12/21 18:00

12/21 18:00,
,大家如果不想這樣就來討論,這不是很簡單的邏輯
12/21 18:00

12/21 18:00,
嗎?
12/21 18:00
所以,後來之所以有辦法舉辦正式投票,還要歸功於先前公告裡有讓版友們集思廣益。 ============================================================================== (那麼再來看看本次正式投票選項的依據) 而罷免理由裡說我(假溝通、假民主),但實際上小組長指示舉辦的正式投票選項,我都是 參考公告裡版友的意見而設定的(其中還不乏罵我罵超凶的人),例如: (1)幹字可用於對作品不對人(但需無人反感) 參考自:

12/20 18:40,
幹只是個語助詞應該沒關係把 又不是再罵人 如果是用
12/20 18:40

12/20 18:40,
在罵人上就不行
12/20 18:40

12/20 19:17,
認同語助詞沒關係+1 但罵人或攻擊不行
12/20 19:17

12/20 19:50,
應該說回文針對人無論是否語助詞都不該含有不雅文字
12/20 19:50

12/20 19:50,
以杜絕爭議,但非針對人的話 覺得沒關係+1
12/20 19:50

12/21 01:48,
(3)對人不對事之攻擊等嫌疑發言,經板友來信檢舉即
12/21 01:48

12/21 01:49,
處理。
12/21 01:49
(2)對幹字不任何設限 (對人除外) 參考自:

12/20 21:13,
鬧這麼大真的有點誇張,覺得幹用來發語詞不用矯正
12/20 21:13

12/20 21:13,
只要不是罵人罵作品就好
12/20 21:13

12/20 14:47,
你要這樣講 我提版規修改成「針對版友的不雅文字」
12/20 14:47

12/20 14:47,
我們兩個認知不太一樣 我指的是「處理」而不是
12/20 14:47
(3)全面開放幹字不管是對人還是對作品 (4)對於幹字的規範從寬(規勸、警告、判罰) 參考自:

12/21 22:51,
不建議要修改成辱罵人才算,改成 有明顯惡意、使人
12/21 22:51

12/21 22:51,
反感才算,會更理想
12/21 22:51

12/21 23:06,
以後可以再加一個"規勸"的選項,也就是依照嚴重程度
12/21 23:06

12/21 23:06,
分為 規勸 警告 水桶 三個選項。 frank因為作畫
12/21 23:06
============================================================================== (小結) 事實勝於雄辯,解決爭議我選用的是投票,選項也是參考版友意見( 這算假溝通?? ) ,現在也是依據投票結果制定新版規,那麼審視就知道這與假民主、假溝通、獨裁、 版皇、文字獄的指控是否相符?? 3.關於實際上過去無為而治所帶來的影響 而我的法治做法為何會引起諸多不認同,其實從最近這段時間的(事實面)就能知道究竟 真正的是非是什麼?? 其實我的做法都還在正常一般解決爭議的處理範圍之內(例如投票、彙整意見),然而龍 珠版由於過去採用無為而治,所以不難發現導致很多人習慣性不遵守規定,甚至憑自己 喜好我行我素,在版上就有明明公告文中明寫著(違者水桶兩週,不另行公告)。 但就是有人被水桶了,還詢問""為何沒有公告""?? 會問此問題就表示根本對於規則視而 不見。同樣的情況,就算來到組務版也照樣發生,即便小組長已經發文提醒上訴組務前要 先和版主申訴協商,然而我們看到的事實是什麼?? 1~幾乎所有人都不理申訴規定,不按程序直接申訴小組版(即使小組長已公告) 2~還有人發信給我,我看到信後不到5小時根本還沒協商就申訴小組版 3~有人剛發信給我,就馬上直接上訴組務版 4~小組長推文說等連署時間結束再轉文,但有人未到時間就轉 5~即便是在小組版推文中也是一堆謾罵、抹黑和各種人身攻擊 6~還有人申訴只是為了記錄過程,把小組版當個版用 7~還有人以近乎強制罪的方式強迫版主半夜12點還需6小時內回信,或者一上線就回。

12/30 11:43,
我先於組務版發文的目的,僅止於要有效記錄所有互動關係
12/30 11:43

12/30 11:44,
若你的回覆令我滿意,我當然可以撤回申訴.
12/30 11:44
以上事實就可以知道因無為而治產生的影響,很多人習慣以自我方便為主無視規定,進而 違規,那麼究竟是版主投票來完善法治是對的,還是應該學前版主無為而治?? ============================================================================== (再來看看投票所透露的資訊) 然後從這次投票的得票分佈就能得知版眾普遍的認知情況,雖然票數不算多,但可以 """反映出一個版普遍價值觀的分布趨勢"""。 ◆投票結果:(共有 21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1)幹字可用於對作品不對人(但需無人反感) 3 票 14.29% 14.29% (2)對幹字不任何設限 (對人除外) 8 票 38.10% 38.10% (3)全面開放幹字不管是對人還是對作品 6 票 28.57% 28.57% (4)對於幹字的規範從寬(規勸、警告、判罰) 4 票 19.05% 19.05% 小組長在當初的建議中提到: 選項當中第3項「開放對使用者使用『幹』字」一節可能產生爭議 建議移除此選項 人身攻擊部分便採當事者申訴受理即可 無須明定「開放對使用者使用『幹』字」 當使用者使用類似詞彙時 相關責任由當事者自行負責即可 無須由板主宣告免責 否則將來若有類似爭議呈上組務 若有人身攻擊之實 組務也只能照實處理 不能因板規有免責事項而免去使用者的人身攻擊之責任 為了以防萬一,我在投票剛舉辦時,還將小組長的意見先轉文到龍珠版: 8767 12/24 gkc 轉 [回報] 已依照小組長建議執行投票 然而~即使我已經先轉文到龍珠版給與叮嚀,但是實際的結果又是如何?? ,事實卻是即使已經先轉文叮嚀,完全違規的選項3仍然""""高居第二高票""",只跟第 一高票差2票而已,那如果我沒事先轉文提醒,極可能最後的第一高票就是違規的選項3 ,這就表示數據會說話實際上本版多數人的認知其實都已經違反小組規範,還反而怪說 是版主的問題、版主管太多或文字獄( 因為事實上就是已經踩線了 )且也表示許多版友 習慣不遵守規則,那麼請小組長審視,在這樣的前提下,版主基於完善版規的做法和對 於版規的投票決定是否真有重大疏失?? 並且做錯事應該被罷免?? 並且罷免所提出的理 由是否與事實相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073873.A.A52.html ※ 編輯: gkc (36.229.18.83), 12/30/2016 17:52:29

12/30 17:50, , 1F
版友選版主是要版主按照版友希望的方向下去做管理,
12/30 17:50, 1F

12/30 17:51, , 2F
版友希望無為而治那你能做的就是順應版友期待,但你
12/30 17:51, 2F

12/30 17:51, , 3F
選擇不理版友堅持己見,那結果就是79人贊成罷免,不
12/30 17:51, 3F
新規定都是依版友的建議提出的,投票也是組務也認為OK的最佳解。 表示沒有問題,這不叫堅持己見。

12/30 17:51, , 4F
管是現實還是PTT都一樣,被選舉人應當照著選舉人的意
12/30 17:51, 4F

12/30 17:51, , 5F
見下去管理,如果一意孤行,那現實生活就是政黨輪替,
12/30 17:51, 5F

12/30 17:51, , 6F
PTT就是罷免再換一個,就這麼簡單
12/30 17:51, 6F
還有 77 則推文
還有 18 段內文
12/31 18:54, , 84F
隱約聞到到時有人會出來喊“罷免無效”的味道XD
12/31 18:54, 84F
※ 編輯: gkc (36.229.17.205), 01/05/2017 21:54:40

01/06 08:02, , 85F
.一直在這文編輯耶
01/06 08:02, 85F

01/06 15:34, , 86F
盡量抓啦多抓一點 至於你用一樣手段找來的人我們就不抓了
01/06 15:34, 86F

01/06 15:35, , 87F
就算投反對的10人你都是這樣找來的都無所謂
01/06 15:35, 87F

01/06 15:35, , 88F
你要這樣抓人 也自己先取消投票跟自己找的樁腳也請他取消
01/06 15:35, 88F

01/06 15:35, , 89F
真的很沒品...
01/06 15:35, 89F
重點是投我的人基本上是自願的,如果我真要刻意找人,絕對不只10票,只是為了個 PTT不該如此勞師動眾而已。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5:43:15

01/06 16:06, , 90F
請解釋"要刻意找人"的意涵,請問是指"尚未找人",還是指
01/06 16:06, 90F

01/06 16:06, , 91F
"尚未認真找人"?
01/06 16:06, 91F

01/06 16:08, , 92F
我反倒更有興趣知道哪家公司允許員工上班聊PTT??
01/06 16:08, 92F

01/06 16:09, , 93F
看來連在自己公司可能都習慣違規。
01/06 16:09, 93F

01/06 16:12, , 94F
大叔我在自己辦公室等分析結果寫報告,你管不著.
01/06 16:12, 94F

01/06 16:27, , 95F
都看到你還在FB發文哭哭要大家幫忙投票了 要我截圖?
01/06 16:27, 95F

01/06 16:28, , 96F
甚麼大家都在欺負老師 你五歲小還在討拍喔
01/06 16:28, 96F
我沒說幫忙""投票""吧。我之前粉絲團發文是請大家出來評理非發文。也沒說大家都 欺負老師。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參考這兩篇就真相大白了,就知道誰是誰非: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79265238.A.36A.html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0034153.A.A4E.html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6:40:55

01/06 16:45, , 97F
你幹什麼"轉錄"他版事務來卡漫小組版?
01/06 16:45, 97F
很抱歉~依站規在""小組版""申訴時做為證據資料者不算。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6:50:44

01/06 16:59, , 98F
1. 你所引用的資料和本文的投票案完全無關
01/06 16:59, 98F

01/06 17:00, , 99F
2. 你當證據就合法,我發文附連結當證據就違法.
01/06 17:00, 99F

01/06 17:01, , 100F
你還不承認自己過度引申規範,濫權處理板務嗎?
01/06 17:01, 100F
請注意小組版等""用於申訴的版""才有相關規定,龍珠版可不是給你申訴用的。 而有人依據此話題延伸對於我提出不實指控,我當然有澄清的義務沒問題。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7:04:57

01/06 17:10, , 101F
誰在七龍珠版申訴? 我說的我是發文,你是於法無據,濫權
01/06 17:10, 101F
意思是申訴用的版,即使是轉文當證據都OK。但非申訴用的版則沒有相關規定。 所以我附連結是在小組版這種申訴用的版,和你發在龍珠版根本上完全不同。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7:12:38

01/06 17:11, , 102F
刪文,不要盡扯一些不相干的事情模糊焦點.
01/06 17:11, 102F

01/06 22:15, , 103F
最後還是要提醒你,貼網址這件事,眾網友們的認知就是
01/06 22:15, 103F

01/06 22:16, , 104F
"貼網址 不等於 轉錄", 你強詞奪理又拒不悔悟, 只會
01/06 22:16, 104F

01/06 22:17, , 105F
讓你的名聲每下愈況而已.
01/06 22:17, 105F
你才模糊焦點~你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在違規邊緣的模糊地帶,所以我輕判很合理。 不然以後大家直接就複製貼上別人的文章來規避轉文規定就好啦。 這樣禁轉文的意義就形同虛設,所以當然得考量實質面。 ※ 編輯: gkc (36.229.21.55), 01/08/2017 17:41:24

01/08 19:41, , 106F
你的認知有極大的問題.
01/08 19:41, 106F

01/08 19:41, , 107F
1. 請詳閱DDRMIX的置底申訴罷免流程規定,該文中並無限y
01/08 19:41, 107F

01/08 19:44, , 108F
制"不得宣傳",如果組規如同國內"罷免法"所規定,已有條
01/08 19:44, 108F

01/08 19:44, , 109F
文限制不得宣傳罷免案資訊,那當然是我違法(違規),否則
01/08 19:44, 109F

01/08 19:45, , 110F
就是你曲解法條規章.
01/08 19:45, 110F
""如果""組規如同罷免法,如果的事就不要拿出來講,重點是之前文中有說 (請發請人轉文)。

01/08 19:46, , 111F
2. 你自始至終都沒有回答"卡漫群組的禁轉文"條款在哪裡
01/08 19:46, 111F

01/08 19:47, , 112F
如果你誤以為所有群組都採用相同的規範,那我只能奉勸你
01/08 19:47, 112F

01/08 19:48, , 113F
不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01/08 19:48, 113F
就連"站規"也有相關規定。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 ※ 編輯: gkc (36.229.21.55), 01/08/2017 22:52:11

01/09 01:17, , 114F
你的第3項投票選項怎麼沒有依組務所言更改過來?
01/09 01:17, 114F
文章代碼(AID): #1OPUbHfI (C_Japan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