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ZvcOSTC (C_ChatBM) 未獲板主群回應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飛往藍天)時間1年前 (2023/02/14 15:5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看板名稱:   C_ChatBM 申訴人ID:   jsstarlight   申訴對象ID:   redDest / qwer338859 / Satoman   (erimow板主請假中,因此不列) 申訴原因:   本人不服且不解判決結果及理由,曾於C_ChatBM板提起申訴。   惟至發文當下,已逾三日而未獲任何一位板主回應,   故謹依該板板規A-2-4,至C_GenreBoard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本人初申訴之動機、理由,詳見該申訴文,此處再略重述,俾利貴小組受理。 -   案C_Chat板規4-11-Ⅰ云:「……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者,……但討論中華   民國政治相關ACG作品或ACG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3-2-Ⅸ云:「稱中華民國政   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等議題。」   本人被檢舉的推文全文為:     扯立某法所以要反的更好笑,被帶風向帶到認知障礙   我在原檢舉文下的首次答辯,曾詢問自己推文何處踩線,僅獲q板主簡短回應「提   到立法」。設若其他板主裁量理由亦同,本人之不服不解如下:   1. 關於「提到公權力」的問題    在缺乏具體內涵、清楚脈絡的情況下,「立法」是很制度、技術性的詞彙,應    非前引板規之「相關議題」(除非某日我國立法權或流程出現爭議,始有連結    空間)。    若因「立法」蘊公權力性質,便認定屬於政治相關,那麼在與原發文之ACG點無    直接關聯,亦未自帶ACG點的情況下,提到下列字詞(包含但不限於),應皆違    反4-11:繳稅、發兵單、公營事業(如臺鐵、中油、郵局、退輔會轄農林機構)    的各種計畫策略、國家考試、硬性防疫措施(如容留人數、必戴口罩)、彈性    休假、平抑物價、源於主計總處公告的任何數據……私以為,如果3-2-Ⅸ之定    義,誠可解釋至此,實不利於看板溝通、交流、理解的永續營運宗旨。   2. 關於「提到法規」的問題    應檢舉文下板友提問,本人答辯曾自述「立某法」所指為「鄭運鵬對《數位中    介服務法》草案的態度」(以立法二字指稱,乃承用原文其他推文。本人原推    文之完整意涵,請見原申訴文)。    若板主群依此「供詞」做出裁決(姑不論這取供有無程序問題),我的質疑則    是:    (1) 據板上討論、新聞報導日期,該法草案爭議起於去年八月,鄭氏發言略在    同時。鄭氏固然參與年底選舉(──我同意提到「選舉」有違板規,亦見    原申訴文),但未有足夠證據連結草案為其政見。此跟先前板友因「在家    當兵」概念為某參選人政見而被判違規,顯有不同。    (2) 姑不論《中介法》是否為廣義ACG相關政策(儘管並不專就ACG,但從當時    板友討論之激烈,亦反映與ACG有一定聯繫)若板主群是著眼該法曾激起    社會爭議,因此制度性的「立法」行為亦屬板規所謂「議題」之列,故做    如此裁決。那麼,是否只要舉證曾引起某時某地某人之爭議,在未有ACG點    的情況下,明示暗示涉及任何憲法至施行細則,即使未言具公職黨職之人    物(如本人例,且該推文意涵不需指明人名即能成立),均違反4-11?同    前,私以為此種模糊游移,亦將使一般溝通交流動輒得咎,無所適從。 欲平反之結果:   1. 撤銷原本判決。   2. 無論改判與否,敬請說明原本及現在的裁量原因。   3. 如果行有餘力(本人深知板務繁重),請釋本人兩篇申訴文中對板規尺度、適    用範圍之疑惑。   就C_Chat板規、歷來所見水桶名單而言,本人犯行或為微罪,申訴意見一來一往,   可能達成共識或定論前即已出桶。惟七日禁言事小,此檢舉案反映的發言守則則不   宜不說明清楚。我不認為,板規執行乃如原申訴文某則推文「我家不歡迎你還需要   特別解釋啊」那般任性不正經,故不揣淺陋,試敘所不服不解,向貴小組提起申訴   。謹先感謝貴小組及C_Chat板主群撥空處理。 所附證據:   1. 原檢舉文 #1ZuWHaSO (C_ChatBM) (推文含本人首次答辯)   2. 該案水桶公告 #1ZvZK35Q (C_Chat)   3. 原申訴文 #1ZvcOSTC (C_ChatBM) (已逾七十二小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5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76361510.A.6F1.html
文章代碼(AID): #1ZwpycRn (C_Genre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