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ZvcOSTC (C_ChatBM) 未獲板主群回應
看板名稱:
C_ChatBM
申訴人ID:
jsstarlight
申訴對象ID:
redDest / qwer338859 / Satoman
(erimow板主請假中,因此不列)
申訴原因:
本人不服且不解判決結果及理由,曾於C_ChatBM板提起申訴。
惟至發文當下,已逾三日而未獲任何一位板主回應,
故謹依該板板規A-2-4,至C_GenreBoard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本人初申訴之動機、理由,詳見該申訴文,此處再略重述,俾利貴小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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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C_Chat板規4-11-Ⅰ云:「……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者,……但討論中華
民國政治相關ACG作品或ACG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3-2-Ⅸ云:「稱中華民國政
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等議題。」
本人被檢舉的推文全文為:
扯立某法所以要反的更好笑,被帶風向帶到認知障礙
我在原檢舉文下的首次答辯,曾詢問自己推文何處踩線,僅獲q板主簡短回應「提
到立法」。設若其他板主裁量理由亦同,本人之不服不解如下:
1. 關於「提到公權力」的問題
在缺乏具體內涵、清楚脈絡的情況下,「立法」是很制度、技術性的詞彙,應
非前引板規之「相關議題」(除非某日我國立法權或流程出現爭議,始有連結
空間)。
若因「立法」蘊公權力性質,便認定屬於政治相關,那麼在與原發文之ACG點無
直接關聯,亦未自帶ACG點的情況下,提到下列字詞(包含但不限於),應皆違
反4-11:繳稅、發兵單、公營事業(如臺鐵、中油、郵局、退輔會轄農林機構)
的各種計畫策略、國家考試、硬性防疫措施(如容留人數、必戴口罩)、彈性
休假、平抑物價、源於主計總處公告的任何數據……私以為,如果3-2-Ⅸ之定
義,誠可解釋至此,實不利於看板溝通、交流、理解的永續營運宗旨。
2. 關於「提到法規」的問題
應檢舉文下板友提問,本人答辯曾自述「立某法」所指為「鄭運鵬對《數位中
介服務法》草案的態度」(以立法二字指稱,乃承用原文其他推文。本人原推
文之完整意涵,請見原申訴文)。
若板主群依此「供詞」做出裁決(姑不論這取供有無程序問題),我的質疑則
是:
(1) 據板上討論、新聞報導日期,該法草案爭議起於去年八月,鄭氏發言略在
同時。鄭氏固然參與年底選舉(──我同意提到「選舉」有違板規,亦見
原申訴文),但未有足夠證據連結草案為其政見。此跟先前板友因「在家
當兵」概念為某參選人政見而被判違規,顯有不同。
(2) 姑不論《中介法》是否為廣義ACG相關政策(儘管並不專就ACG,但從當時
板友討論之激烈,亦反映與ACG有一定聯繫),若板主群是著眼該法曾激起
社會爭議,因此制度性的「立法」行為亦屬板規所謂「議題」之列,故做
如此裁決。那麼,是否只要舉證曾引起某時某地某人之爭議,在未有ACG點
的情況下,明示暗示涉及任何憲法至施行細則,即使未言具公職黨職之人
物(如本人例,且該推文意涵不需指明人名即能成立),均違反4-11?同
前,私以為此種模糊游移,亦將使一般溝通交流動輒得咎,無所適從。
欲平反之結果:
1. 撤銷原本判決。
2. 無論改判與否,敬請說明原本及現在的裁量原因。
3. 如果行有餘力(本人深知板務繁重),請釋本人兩篇申訴文中對板規尺度、適
用範圍之疑惑。
就C_Chat板規、歷來所見水桶名單而言,本人犯行或為微罪,申訴意見一來一往,
可能達成共識或定論前即已出桶。惟七日禁言事小,此檢舉案反映的發言守則則不
宜不說明清楚。我不認為,板規執行乃如原申訴文某則推文「我家不歡迎你還需要
特別解釋啊」那般任性不正經,故不揣淺陋,試敘所不服不解,向貴小組提起申訴
。謹先感謝貴小組及C_Chat板主群撥空處理。
所附證據:
1. 原檢舉文 #1ZuWHaSO (C_ChatBM) (推文含本人首次答辯)
2. 該案水桶公告 #1ZvZK35Q (C_Chat)
3. 原申訴文 #1ZvcOSTC (C_ChatBM) (已逾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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