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JtboxH7水桶判決不當
原文如下:
文章代碼(AID): #1Jsc-P25 (C_Chat) [ptt.cc] [閒聊] 卸任/辭職感言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M.1406824345.A.085.html
判決文如下:
文章代碼(AID): #1JtboxH7 (C_Chat) [ptt.cc] [公告] qazieru 永久水桶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M.1407081659.A.447.html
首先 根據判決文 板主判處我水桶主要根據以下兩段話
→ qazieru:PrinceBamboo講的太好笑了 可以列起來婊了 08/01 10:25
→ qazieru:O你老母這裡面的O不會是幹是啥? 你倒說說 栽贓個屁 08/01 10:27
→ qazieru:這還反指我叫栽贓真是太好笑 那歡迎你去宣傳問人 08/01 10:28
→ qazieru:嘛...隨便你們亂拉抹啦 從頭到尾不曉得你們扯啥 08/01 11:11
→ qazieru:反正這篇真的可以讓人看看C恰小圈圈跟版皇派是怎麼護的... 08/01 11:13
但是我希望板主能更詳細解釋
這兩段話中何處觸犯板主"不得蓄意引戰及人身攻擊"之警告?
只要有看清楚我與他人的前後對話
就會知道我所說的 均未達到"蓄意引戰"及"人身攻擊"之標準
首先 第一段話中 我所提到的"O你老母" 乃引述arrakis前板主所言 非人身攻擊
而句中"你倒說說 栽贓個屁" 這段話非指對方
而是因為對方指控我"栽贓" 我回應"我是栽贓了什麼屁?"的意思
此段乃是對我自身被控"栽贓"的自嘲 也非指對方 故非為人身攻擊
請問板主是不是把這段看成"你栽贓個屁"?
此上下兩種解釋方式 涵義相去甚遠
若板主執意以下句方式解釋 對我甚不公平 希望板主重新檢視
接下來是第二段的內容
→ qazieru:嘛...隨便你們亂拉抹啦 從頭到尾不曉得你們扯啥 08/01 11:11
→ qazieru:反正這篇真的可以讓人看看C恰小圈圈跟版皇派是怎麼護的... 08/01 11:13
我想請問板主 這段話何處構成"蓄意引戰"?
小圈圈? 護航? 請問是我提到"小圈圈"跟"護航"兩字 便算得是"引戰"嗎?
請問板主心目中認定的"護航"跟"小圈圈"是什麼意思?
這都不是什麼侮辱他人的字眼 請問如何引戰?
若這是引戰 請問arrakis前板主請辭串中
也有許多提到"派別"跟"搞小圈圈"等的字眼
→ Fewer:C洽假和平搞小圈圈全PTT都知道 但至少處在一種平衡(攤手 08/01 01:04
推 hackalk:C洽假和平搞小圈圈全PTT都知道+1 08/01 01:09
請問板主 若依此次判決標準 這些人是不是都要一個個抓出來辦?
故依據以上所述
此次判決當中不妥之處甚多
而且去看C_Chat會被永久的只有兩則
我當初是用5-5-1被判
5-1
採累計制:在當次違規的累計處罰時間滿半年以上時,則直接以永久水桶為處份,
部份罪名是直接永久水桶的則不在此限。
5-5-1
第一次嚴重違反板規,水桶一個月
第二次嚴重違反板規,水桶三個月
第三次嚴重違反板規,永久水桶
是因為我是第三次水桶所以判永久?
不過以版上記錄看應該不是
不然我在BM上的#1HN2vsHk 2013年應該就已被永桶
而且以白底黑字來看 當初寫的也不是得三次水桶就永桶
字句顯示是要達到一月 -> 三月 -> 永桶的進階
你舉的另外兩例都是水桶一個月
我並沒達到 [第二次嚴重違反板規的三個月水桶] 記錄啊?
另外關於 6-3 三個月水桶處份罰則
6-3-1 一般狀況有第一次違反6-2水桶一個月等條例紀錄,第二次違規者。
6-3-1-1 如果該次嚴重違反板規情形為複數違規,累積達3個月者,
三個月罰則將另外累計,
這次我被判S後引戰是第一次
原本也是說這次是判水桶一個月
就連所謂第二次嚴重違反板規水桶三個月的標準都不到
所以判決結果是否跟本沒照版規跑...?
應該以白底黑字寫的版規為準
還請板主重新檢視判決 謝謝
而且我那個公開個資被判一個月+劣退 當初也很有爭議
因為我是公開對方寄信罵我的話 版上也一堆人替我說話
從#1K27VGzm看這個資也可因為情結而從輕... 為何這就這麼嚴重?
說真的都不是什麼很嚴重的事
反而人身攻擊這種的才判警告一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5.1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BM/M.1410202327.A.9B1.html
→
09/09 11:32, , 1F
09/09 11:32, 1F
→
09/09 11:32, , 2F
09/09 11:32, 2F
→
09/09 11:59, , 3F
09/09 11:59, 3F
→
09/09 12:00, , 4F
09/09 12:00, 4F
→
09/09 12:01, , 5F
09/09 12:01, 5F
→
09/09 12:02, , 6F
09/09 12:02, 6F
→
09/09 12:15, , 7F
09/09 12:15, 7F
→
09/09 12:15, , 8F
09/09 12:15, 8F
→
09/09 12:28, , 9F
09/09 12:28, 9F
→
09/09 12:29, , 10F
09/09 12:29, 10F
推
09/09 14:06, , 11F
09/09 14:06, 11F
→
09/09 14:20, , 12F
09/09 14:20, 12F
→
09/09 14:38, , 13F
09/09 14:38, 13F
→
09/09 14:44, , 14F
09/09 14:44, 14F
→
09/09 14:45, , 15F
09/09 14:45, 15F
※ 編輯: qazieru (1.34.215.104), 09/09/2014 14:48:23
推
09/11 12:16, , 16F
09/11 12:16, 16F
→
09/11 12:17, , 17F
09/11 12:17, 17F
→
09/11 12:18, , 18F
09/11 12:18, 18F
→
09/11 12:19, , 19F
09/11 12:19, 19F
→
09/11 12:19, , 20F
09/11 12:19, 20F
→
09/11 12:20, , 21F
09/11 12:20, 21F
→
09/11 12:20, , 22F
09/11 12:20, 22F
→
09/11 12:21, , 23F
09/11 12:21, 23F
→
09/11 12:22, , 24F
09/11 12:22, 24F
→
09/11 12:22, , 25F
09/11 12:22, 25F
→
09/11 12:23, , 26F
09/11 12:23, 26F
→
09/11 12:24, , 27F
09/11 12:24, 27F
→
09/11 12:25, , 28F
09/11 12:25, 28F
→
09/11 12:26, , 29F
09/11 12:26, 29F
→
09/11 12:28, , 30F
09/11 12:28, 30F
→
09/11 12:28, , 31F
09/11 12:28, 31F
→
09/11 12:29, , 32F
09/11 12:29, 32F
→
09/11 12:40, , 33F
09/11 12:40, 33F
推
09/11 12:44, , 34F
09/11 12:44, 34F
→
09/11 12:44, , 35F
09/11 12:44, 35F
→
09/11 12:45, , 36F
09/11 12:45, 36F
→
09/11 12:46, , 37F
09/11 12:46, 37F
→
09/11 12:46, , 38F
09/11 12:46, 38F
→
09/11 12:47, , 39F
09/11 12:47, 39F
→
09/11 21:35, , 40F
09/11 21:35, 40F
→
09/11 21:35, , 41F
09/11 21:35, 41F
→
09/11 21:35, , 42F
09/11 21:35, 42F
推
09/12 14:34, , 43F
09/12 14:34, 43F
→
09/12 14:34, , 44F
09/12 14:34, 44F
推
09/12 14:37, , 45F
09/12 14:37, 45F
→
09/12 14:37, , 46F
09/12 14:37, 46F
※ 編輯: qazieru (1.34.215.104), 09/12/2014 17:28:1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