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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
共 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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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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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圖. https://i.imgur.com/1LNnDRa.png. 13-1這條是104年新增的. 條文內容如此. https://i.imgur.com/8nkCSjN.jpg. https://i.imgur.com/rcYjN37.jpg. 13-1.2要看前條第一項 也就是. 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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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980115 (嘆息之雨)》之銘言. 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https://bit.ly/3tWQodk.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當內容平台或網路業者),. 發現或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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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引用錯法條的部分. 你的基本觀念就很有問題 如果照你這樣行政做任何事情前都必須上法院申請 台灣哪來這麼多法官每天陪你玩… 本來行政權就有有立法院給的判定違法跟裁罰的權利 跟你所謂的濫用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所謂的權力分立本來就不可能完全區分開來 行政院有部分司法權 立法院有部分行政權是很正常的 民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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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羅莉控,但我還是覺得你這種說法很不對勁. 第一個這修改草案. 平台供應. 網路服務供應. 網路接取. 跟行政機關不是同一個單位. 如果今天行政機關要開罰,一定是開罰這三個,不是使用者. 那我就問了,這三個都不算自然人,他們有沒有被罰跟人民. 的言論自由有甚麼關係?. 如果今天開罰了,是這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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