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推的孩子露比未成年簽約或有效力瑕疵

看板C_Chat作者 (喵)時間1年前 (2023/04/23 18:06), 1年前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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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以下廢文略。如果你沒有民法概要的基礎,不曉得行為能力的認定基準 那麼垃圾的邏輯自然就會輸出垃圾的結論。 首先還是回歸到日本民法的行為能力認定: 日民法第五條 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僅僅獲得權利或免除義務的法律行為除外,不受此限制。 日民法第六條 經許可從事一種或多種經營活動的未成年人,對於該經營活動, 具有與成年人相同的行為能力。 在前項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因無法承受該經營活動,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第四編(親屬)的規定撤銷或限制其許可。 在理解這常識後,你就會得知,雖然Ruby為未成年人,但只要法定監護人於契約 同意,那麼她當然可以跟偶像經紀公司簽約,例如最常見的委任契約。 在法律關係下為: 老媽以法定監護人同意,並以Ruby名義和草莓公司簽約。 a. 老媽可不可以幫Ruby簽約? ex:「老媽幫我弄契約啦~」 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代表本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日民法99條) 答案:可以,而且直接有效。 b. 可是動畫又沒演這句?你腦補就說有效喔? 那麼就退十步,以老媽以Ruby名義自己寫了Ruby對草莓娛樂的委任契約。 在日本民法上,這稱為"未表明為本人行事的意思表示",雖然在這行為被 稱為自己代理,但只要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代理人是代表本人行事, 則適用99條,也就是a款的情境。還是有效。 有些人可能還會爭執是否存有代理行為瑕疵,那我只能說你不要再雲了 自己去看第二集再說有沒有錯誤、詐欺、強迫型式來做出有問題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於委任部分,還是要回歸到Ruby跟草莓娛樂公司。 對於草莓娛樂公司這個法人來說,它則是要盡到良善管理人的義務。 例如它必須在契約上標明Ruby同意委任草莓公司提供哪些經紀活動事項 , 而最重要的,在於委任的草莓娛樂公司必須預先支付委任的活動費用。(日民649) 這邊就會形成了債權/債務行為。假如Ruby在委任契約期間反悔說 我不想當偶像了,然而草莓娛樂已經籌辦活動幫Ruby支付了偶像活動費用 那麼媽媽這時就可以法人(草莓娛樂)的立場對Ruby請求賠償。(日民651) 在這情境下,Ruby還可以主張自己為未成年而契約無效嗎? 不行(日民6),正確來說Ruby是有限能力的行為人,且監護人已同意代理(民99,100參照) 毀約的話就真的母女上法庭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00.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82244397.A.264.html

04/23 18:09, 1年前 , 1F
草莓的法代好像就是他名義上的媽...漏論了
04/23 18:09, 1F

04/23 18:09, 1年前 , 2F
推解說,我還以為草莓娛樂告露比→會變成監護人繼媽挨
04/23 18:09, 2F

04/23 18:09, 1年前 , 3F
告→我告我自己(大誤
04/23 18:09, 3F

04/23 18:20, 1年前 , 4F
你的容有誤會,則非所問,附此敘明呢
04/23 18:20, 4F

04/23 18:23, 1年前 , 5F
是e.g
04/23 18:23, 5F

04/23 18:24, 1年前 , 6F
結果我自己也少打一點……
04/23 18:24, 6F

04/23 18:40, 1年前 , 7F
日本民法沒有禁止雙重代理的規定嗎?
04/23 18:40, 7F
還是要回歸到一個基本問題:雙重代理在民法算是什麼行為? 在日本民法為無權代理,那麼無權代理的行為是否有效力? 無代理權人與其他代理人簽訂契約,除非當事人對其契約進行追認, 否則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效力。 追認或拒絕追認必須通知對方,否則不能對對方產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對方知道這件事情,則不適用此限制。(日民113) 講人話就是:雖然原則上禁止雙重代理、但當事者認可追認有效。 而當事人本身就知道這契約的話甚至不需要追認。 那麼你要說都已經在一起看過條文、蓋章的母女,Ruby不知道其契約嗎? 她是知道而且也自己意思表示簽約了,你要主張 "不知道老媽雙重代理身分而無權代理"是有困難的。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4/23/2023 19:06:21

04/23 19:16, 1年前 , 8F
其實要避免爭議就草莓找監察人出來簽約會比較穩
04/23 19:16, 8F

04/23 19:16, 1年前 , 9F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而已w
04/23 19:16, 9F
文章代碼(AID): #1aHGCj9a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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