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私刑正義是惡嗎?

看板C_Chat作者 (★上將潘鳳✩)時間2年前 (2021/11/12 02:15), 2年前編輯推噓34(3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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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pc444 ()》之銘言: : 這問題其實比鄉民想的還要更大哉問。 : 基本上你去大部分的法律系學生或從業人員,關於私刑的問題,都很難得到確定的答案, : 他們多半會嗤之以鼻,認為這種問題根本沒有討論的必要。 : 因為「刑罰是國家專屬權力」這個前提,就是傳統刑法釋義學(解釋學)的基本根基,這 : 就像你問一個建築師父說,如果我把地基中最重要的龍骨給拆了,那要怎麼蓋房子? : 師傅也只會像是看白癡一樣的看你,而不會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 : 刑罰最早的起源就是處理「氏族內族人紛爭」與「氏族語氏族間」的紛爭,也就是所謂的 : 血讎報復(Blutrache)。 : 血讎報復其實就是自力救濟,允許被侵害人對他方施以相同的傷害,然後讓紛爭弭平,從 : 而使因為傷害產生的社會動盪平息。 : 直到中世紀與近現代的時間點,所謂的刑罰才和國家及政治結合在一起。簡單來說,領主 : 或是教會,為了維持領地內的穩定,他們開始將刑罰收歸於私有(公家的私有,也就是公 : 有)。透過社會契約論,這種論點又在一次被強調,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約定,人民將 : 彼此報復的自力救濟行為放棄並讓渡給國家,換來國家的保護與對社會穩定的保證。 : 而這種刑罰公有化的論述,就是現代你所看到刑法的一切根本。 : 所有後來開展的法釋義學或程序法,基本上都是在處理「國家與人民間的問題」。 : 整部刑事訴訟法,就是人民對抗國家刑罰權的歷史。 : 我們很常聽到有人說「那受害者的人權呢?」或「難道受害者的人權不重要嗎?」 : 在這樣的論述前提下,實際上受害者真的不重要。 : 因為受害者與加害者間的關係,實際上是私人間的紛爭,那並不是刑法所需要討論的。 : 刑法討論的是「國家如何對待加害者,國家如何處罰加害者」。 : 所謂的人權(或是基本權),實際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武器」。 : 這裡的人權是比較學術意義上的解釋,而不是語言上的那種模糊用法,這必須要說明。 : 所以受害者對於加害者主張人權,無疑是荒謬的,因為兩者都是人民的情況下,是沒有從 : 屬關係或支配關係的,所以你不需要用「人權」去對抗彼此。 : 所有的刑法學者與刑事程序法學者,終其一生所研究的都是「在假設國家是唯一合法使用 : 暴力的主體,那怎樣對於人民施展暴力是合理的?」 : 講白了,所謂的刑事程序,本質上是司法-行政-人民之間的三角關係,法官的作用就是 : 限制行政權無節制地對人民行使暴力。 : 在刑事法庭上,代表控訴的是檢察官,也就是國家,而不是被害人。 : 被害人充其量就是給檢察官提供意見的腳色,但他始終不是法庭結構鐵三角的一部分。 : 當然我們的法律系學生在學校,學習到的也是這套,事實上這也是最實際的教學,因為現 : 實社會就是不允許個人報復,那研究那個對於培育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就不大。 : 當然當代的刑法研究,其實也開始重視到被害人的問題,畢竟刑法重點是維持社會秩序的 : 穩定,如果處理結果沒辦法讓大家滿意,那自然不會有穩定可言。 : 所以才會有被害人保護法,或是讓被害人參與程序的規定。 : 回到「私刑正義」這個問題上,這或許是一個很棒的哲學命題,或是一個很棒的閒聊。 : 但試圖用刑法學的角度去討論這個問題,我會認為那太過於學術,也沒有即刻的需求。 : 說回到我一開始說的,你的問題本質上就是在拆刑法學的地基,那又怎麼用刑法去討論? 一系列的討論,真的獲益良多 如前述所提及,在討論「私刑正義」正當性之前,無可避免地涉及「刑法的本質」問題。 而這種刑法學的根本問題,更與法理學、哲學密不可分。 譬如c大上述的論述或許類似於一種「霍布斯式」的論述。 亦即在法律出現之前,人們是生活在一種「充滿飢荒與戰爭」的自然狀態,人們彼此掠奪 資源以爭取生存,因而是處於一個貧窮而粗暴的世界。 人們之後為了生存的安定,透過簽訂社會契約上交自身部分的自然權利;,「國家」的概 念因而出現,國家控制刑法的發動權限,而國家也必須以保護人們為義務。 簡單說,這個社會契約讓國家成為一個巨大的「利維坦」(Leviathan),讓國家威權維 持內部的和平,並防禦來自外部的侵略。 然而,霍布斯對人性的設想是一種「純粹的自然生物」,也就是一種完全被外在的惡害所 驅動,僅以趨吉避凶為本能。 進一步來說,這樣的人性觀點所推演出來的刑法學,也會讓刑法呈現一種「工具化」的思 維。 也因此,法律系大一學生便琅琅上口的「刑法最終手段性」、「刑法謙抑性」由這樣的思 想而來。 這樣的工具性刑法學觀點,讓刑法利基於人性上「利弊衡量」的智性(工具理性)層次。 以「相對」、「附條件」的角度去思考刑法,殺人之所以不行是因為「弊大於利」,換句 話說,如果哪天殺人是利大於弊,則殺人便是可以的,所以「不是絕對」的。 生命為什麼要被保護,是因為被衡量之下,他是值得被保護的。 這也是為什麼大多刑法學說都以「利益衡量」作為刑事不法的判斷基礎。 如我們在國中就學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不乏利益衡量的成分。 然而,若「權利」是可以被「衡量的」,那麼權利還會是權利嗎? 所謂的人性尊嚴在這樣理論下都能夠被效益主義所利益權衡,那我們還能認為人性尊嚴是 不可被侵犯的嗎? 更抽象而言,以利益衡量定義刑事不法,將使具體的個人成為國家或社會利益的載具; 「自身即目的」的自我卻成為非人格價值最大化的工具。 也因而,的確不乏有論者認為,刑法就是國家暴力的體現,所以刑法應該要謙卑。 但是,這樣的學說可能是無法自我設限的:謙卑可以再更謙卑,到最後,這樣的觀點反而 會解消刑法自身的存在。 另有部分的學者是以不同的人性假設為出發點,開展出截然不同的刑法學理論。 對比於上述霍布斯式的思想,洛克式的看法便是,承認人類是(儘管是有限的)理性生物 而能自我負責。 在哲學上,人們可以分為「絕對理性」、「智性」(工具理性、相對的)與「感性」。 而這邊所說的「理性」便是「絕對理性」,也就是法實踐理性,他的要求其實也不高,僅 僅以「不侵害彼此」為要件。 從這樣的人性假設出發,那麼所謂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也會是「人們盡可能不侵害彼此」 的狀態。 但,人們雖然知道盡可能不侵害彼此,然而這樣的社會生活導引力還是相當曖昧且模糊不 清的,所以所謂的刑法就是將這種概念予以「明文化」、「具體化」。 簡單地說,霍布斯式的情境下,刑法所產生的社會生活導引力是「從無到有」的; 而洛克式的思想,則會認為先於法律之前人們便有一定程度的社會生活導引力。 由此開展的刑法學,被稱之為「絕對理論」,認為人是絕對的法主體、人有絕對的人性尊 嚴。 當然,這個理論的出發點是認為,人就是要被絕對地受到尊重, 這是不附理由的,所以或許也有人會質疑說追本溯源下將呈現一個套套邏輯。 但必須強調的是,這個「出發點」本身就是一種價值觀的取捨、這樣的人性預設,本身就 是最終證立觀點的價值選擇。以絕對理性作為出發點,承認人們有著「意志自由」作為自 我負責的前提,這也就是所謂人權、人性尊嚴的來源。 在一開始的選擇都難免有價值判斷的色彩,重點是站穩了價值觀選擇後,每一步都要邏輯 一貫。 譬如通說的問題就是,明明是一種以利益衡量、自然主義式的觀點去詮釋刑事不法;卻又口 口聲聲地強調權利的重要與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 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一個邏輯斷裂,以自然主義式的實然觀點去建構刑事不法這個應然規範 ,無疑是犯下了實然推導應然的錯誤。 應然規範是人類精神性的產物,豈能全然來自於實然世界?如果實然真的可以推導應然,那 麼應然規範又何能球員兼裁判地作為現實世界不法與否的判斷標準? 申言之,「人權」在工具理性所開展的刑法觀點下,將是一種策略性的產物,自然是可以被 衡量、犧牲的。說穿了,這就是一種父權主義式與效益主義的觀點,如此一來,不是走向虛 無主義,就是極權主義。 另外回應一些洽友曾提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這樣的宣稱,而不得不強調,法律訴求與 道德道德是不同的命題。 法律訴求必定以個人自由與權利作為根基,必且要求人們的實踐只要「合於義務」即可; 但道德規範卻進一步要求內在動機的合致,人們不僅要合於義務,更要「出於義務」。 更進一步來說,道德訴求就是以某種特定的價值觀為社會綱領,並以不認同該價值者的自 由與權利為犧牲品,以換取社會大眾多數的合致性。 顯而易見地,所謂的道德訴求是沒有「抽象普遍性」的! 刑法在保護什麼?法律系大一新生也會跟大家說刑法在保護「法益」,但究竟何謂法益? 生命法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等等,都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然而,究竟為什麼他們值 得刑法去保護? 當然不是單純因為立法者說得算,而是因為他們在實證法的背後都有一個共通的原理原則 ,以「康德」的話來說,也就是具備抽象普遍性。 如果混淆了法律訴求與社會倫理訴求,無異於仰仗法律處罰使主流價值觀處於不可變更的 狀態。 要求行為人內在動機,將讓「義務成為自我目的」(From of the motive duty)而產生 「道德法律化」之嫌。 且縱如此解釋,仍誠如哈特所言,「即使奏效,仍對社會道德的活潑精神與形式價值的存續 沒有絲毫助益,同時更可能對其造成傷害。」 如同上面在介紹絕對理論時提到,這個理論對人性的預設是盡可能不去侵害他人。 換句話說,人們彼此承認對方跟自己一樣是具體存在於世上的個人,因而所謂的法益,將可 以被理解為「法主體間互相對他人具體存在之承認誡命」。 進而,觸犯刑法(譬如殺了人),就是把一個不可普遍化的行為設定為準則;換言之,犯 罪是理性主體在理性推論程序中,關於普遍化判斷的錯誤運作,這無疑是對於自身為理性 推論者的否定。 又可以說,理性主體誤認一個不可普遍化的行為準則是一個可普遍的行為準則。 因此,刑罰的意義在於,對於這樣的理性否定進行再否定,這也就是黑格爾著名的「否定的 否定」。 更深入來說,絕對理論中,行為人所為者之所以是犯罪,是因為他違反理性推論,「實踐了 」一個人際現實上無法普遍化的行為準則,亦即否定他人權利。 既然個人權利在性質上是具有絕對性之理性主體性的現實化,而非經驗性的利益或需求,那 麼刑罰自然也不能被理解成一種經驗性的惡害。 既然這邊說,刑罰不是一個「經驗性」的惡害,那代表犯人所犯的「罪」與他所應承受的「 責」不能出於偶然與恣意,而必須是一種理性自我回復的程序。 須強調者,藉由刑罰做為開端的理性自我回復程序,並不保證行為人事實上一定能理性自我 回復。而我們亦不能預設行為人必定能回歸理性,據以質疑處罰實際上能否使行為人回歸理 性,因為如此一來,無疑是一種效果導向的想法,違反絕對刑罰理論的邏輯。 所以黑格爾與絕對刑法理論的學者,也才會支持「應報理論」作為刑罰論的基礎出發點。 但要注意的是,這邊的應報理論也不同於漢摩拉比法典那種「以眼還眼」的思想,因為在型 態的對應是偶然的、相對的,但罪與刑內在本質上卻是必然的、絕對的,不受外在型態及其 對應上的偶然性與相對性影響。 也只有應報理論,才能真正地恪守「罪刑相當」的原則。 在上開提到的工具性刑法的思維中,因為對人性的預設是霍布斯式的純粹自然生物理解,進 而對刑罰的目的採「預防理論」,這個我們耳熟能詳。 但是,預防理論的極致,將無法使行為人所犯的罪與所應受的罰達到真正的相當,而且如果 真的「亂世治重典」、如果真的要預防社會大眾犯罪,那麼又為何不要如大家所譏笑的「六 法全書一律死刑」? 其實在貫徹預防的思想來說,真的一律死刑並沒有邏輯不通的地方;反而是一邊譏嘲「六法 全書一律死刑」的荒謬,一邊又以「預防理論」作為刑罰的出發點思考,不得不然地產生了 這樣的矛盾,卻往往不自知或刻意忽略。 如果我們肯定人性尊嚴的重要性,那麼我們也應該記住康德所說「人只能被當作目的而非手 段看待」的格言。 簡單說,預防理論就是殺雞儆猴,犯罪人就是那隻雞,被當作一個讓猴子們害怕刑罰的工具 。此時,犯罪人已經不是人,而是被物化的思維、一個把犯罪人當作傳遞預防理念的工具的 思維。 簡單說,在洛克式的人性預設、絕對刑法理論、絕對刑罰理論、應報理論的思想下,犯罪與 刑罰的對應關係,在概念上純粹只是一種「權利減損──權利減損」的形式上對應,不須達 到「以眼還眼」的同態報復。 更抽象來說,罪刑相當原則在黑格爾的理解下,罪與刑只要「價值上」相等即可。 既然犯罪與刑罰都是個人權利的侵害,則犯罪與刑罰的對應,是在把握兩者均為侵害個人權 利之下,不受外在型態限制的進行兩者質與量的換算。 說了這麼多,那麼在「絕對理論」下,「私刑正義」又會有正當性嗎? 除了必須恪守罪刑相當原則外,任何人在刑罰上所接受的質與量都應該一律平等,這也就是 所謂「罪刑平等原則」的訴求。 如果我們說,任何人都因是理性主體而與他人處於平等地位,這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因是具 有人性尊嚴、享有人權者而與他人處於平等地位。因此,刑罰平等原則的理由顯而易見:「 任何人犯相同的罪之所以應處以相同地刑罰,是因為所有人都毫無例外地被承認為理性主體 。因為都同樣在犯罪後具有自我回復能力,並因此同等適用於罪刑相當原則。」 所以,不同犯罪人間合理差別處罰的基礎,只有犯罪本身;其他「經驗性差異」的相對化, 都是絕對刑罰理論所反對的。如果承認這種經驗性差異,更極端來說,將不排除「某一族群 一律有罪,某一族群一律無罪」的荒謬結論。 既然我們這麼反對經驗性差異,這麼強調罪刑相當與罪刑平等,那麼私刑正義的正當性就顯 而易見地可以打上一個大叉叉了! 私刑在一方面不能保證罪刑相當,因為犯罪構成要素與具體刑罰的質與量之間沒有邏輯上的 絕對對應關係。倘若未先與他人建立共同認知,則個人對於罪與刑的價值上換算,即有與他 人產生歧異的可能。另一方面,私刑也不能確保刑罰平等,蓋私刑即代表實施刑罰的 私人是不特定的,在欠缺共同性及可溝通性的情況下,要讓犯相同之罪者被處以相同的刑 罰,即屬困難。 邏輯上我們或許不能否認,個別法主體仍可能僅具有限的刑罰正義,然而這種合致無疑是 一種外部的偶然。 因此國家獨佔刑罰權,絕對理論下被理解為刑罰理念現實化的必要環節。 透過將刑罰權賦予超越個別法主體,又關連到個別法主體的國家,讓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得 以實現,使主體間的歧異獲得解消與統一,確保相當、平等以及穩定的刑罰。 簡單來說,縱使先不論「私刑正義」到底正不正義,至少沒辦法確保每個人所受到的罪與 刑是相當的、也沒辦法確保犯相同罪的人都能受到相等的刑罰。 因此,就算先不討論其他問題,也能能據此得到否定的答案。 深夜一時間打了這麼多,如果有文義不通或排版混亂的地方,還請多多包涵。 -- 御神激推 https://imgur.com/Hz7TX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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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2:17, 2年前 , 1F
法理學王
11/12 02:17, 1F
※ 編輯: angryfatball (140.112.251.225 臺灣), 11/12/2021 02:23:00

11/12 02:29, 2年前 , 2F
11/12 02:29, 2F

11/12 02:30, 2年前 , 3F
那一篇 讓大四學生們想起了 被法理學支配的恐懼
11/12 02:30, 3F

11/12 02:31, 2年前 , 4F
為什麼要平等 窮人跟富人的1%財產會平等嗎
11/12 02:31, 4F
人是否真的平等,是一種價值觀上的堅持就是了。上述「絕對理論」的出發點,就是認為人 們平等而都有絕對的人性尊嚴。 不過,當然不排除認為「富人比較重要」的價值出發點,這個「富人」也能改為「女人」、 「動畫宅」、「坂道宅」等各種族群。所以重點是選定了這個價值觀後,之後的論述必須邏 輯一貫。 所以,富人與窮人的財產1%會平等嗎? 的確財產是不平等的(外部);但是富人與窮人都是人,而只要都是人,在法主體(抽象法 權)的層次上,都是平等的(內部)。 這就是這樣的價值觀所選擇的路線。 當然啦,有人會認為這種抽象法權人人平等的概念,是18世紀的產物,應該進一步反省就是 了(?)

11/12 02:33, 2年前 , 5F
你們半夜不睡覺在這邊衝三小 = =
11/12 02:33, 5F

11/12 02:38, 2年前 , 6F
11/12 02:38, 6F

11/12 02:39, 2年前 , 7F
西洽有料的真多,臥虎藏龍
11/12 02:39, 7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02:40:00

11/12 02:42, 2年前 , 8F
太強了
11/12 02:42, 8F

11/12 02:42, 2年前 , 9F
推西洽法王
11/12 02:42, 9F

11/12 02:45, 2年前 , 10F
不是欸 要三點了還打這麼長
11/12 02:45, 10F

11/12 02:49, 2年前 , 11F
有料
11/12 02:49, 11F

11/12 02:50, 2年前 , 12F
我跪orz 半夜不睡覺上來講這個
11/12 02:50, 12F

11/12 02:54, 2年前 , 13F
不要法理學
11/12 02:54, 13F

11/12 02:57, 2年前 , 14F
然而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覺得司法做不到罪刑相當
11/12 02:57, 14F

11/12 02:57, 2年前 , 15F
那既然都無法罪刑相當,我期待有個人出來開扁矯正
11/12 02:57, 15F
是,這的確是很大的問題。 理論上而言應報理論的確能在價值上罪刑相當,然而實際上在法官量刑時永遠有困難的地帶 。所以量刑,永遠是最難解的問題之一,因為他不再是純粹交由理論,難有一個明確的理論 可以告訴我們量化標準及其理由。 犯罪涉及的權利種類與刑罰涉及的權利種類不同時,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同一個基礎而能夠 量化而互相換算。 也有學者直接承認,這是量刑概念的本質使然,而必須忍受一定程度的恣意性。 所以,既然私刑與國家發動刑罰,都沒辦法達到完全的罪刑相當時,在邏輯上就已非「質」 差而是「量」差。 不過顯而易見地,就算不再用任何理論說明,而從單純利弊得失的角度出發,交由不特定的 人民恣意執行私刑,所導致的種種不利益,西洽眾洽友在這一系列討論已經清楚明示。

11/12 02:59, 2年前 , 16F
這就又回到司法 現在司法的立場就不是為了懲罰犯人 而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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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2:59, 2年前 , 17F
了矯正與治療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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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2:59, 2年前 , 18F
不是為了讓犯人"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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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2:59, 2年前 , 19F
可是問題是完全倚賴他的價值觀來扁,
11/12 02:59, 19F

11/12 02:59, 2年前 , 20F
跟打著自以為正義的移動炸彈有什麼兩樣?
11/12 02:59, 20F

11/12 02:59, 2年前 , 21F
都在等一個人咖啡喔
11/12 02:59, 21F

11/12 02:59, 2年前 , 22F
結論只能說大家好自為之== 開車開慢點
11/12 02:59, 22F

11/12 03:04, 2年前 , 23F
半夜長知識
11/12 03:04, 23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03:17:10

11/12 03:22, 2年前 , 24F
那何不刑法通通以眼還眼?罪刑不就相當了?
11/12 03:22, 24F
這種在型態的對應是偶然的、相對的,但罪與刑內在本質上卻是必然的、絕對的,不受外在 型態及其對應上的偶然性與相對性影響。 進而言之,不論是我們所要保護的「法益」,或者所要科處的「刑罰」,都是一種具有抽象 普遍性的「權利」;只是前者我們用刑法保護,後者我們用刑罰制裁。 然而,既然都是權利而需具備抽象普遍性,那麼他就是「絕對的」。 最簡單地說,是每個人都相同的。 所以,才會在文章中提到反對道德法律化,因為道德是一種內在的價值觀,而每個人的價值 觀都不盡相同。如果這種特定的價值觀能成為刑法所保護的對象,無異於用刑法保護特定的 立場。 也因此,所謂「善良風俗」就是一種主觀的、相對性的觀點,善良風俗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 ,必然是犧牲未做出相同方向決定者的抽象法權地位(譬如性少數)。 反過來說,刑罰應報理論典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立場,縱使不考慮酷刑禁止的問題 ,最根本的核心依然是犯罪人的手跟被害人的手,真的價值上相當嗎? 這種被選定出來的「手」,是「具體、特定、相對」的事物,而不具備「抽象、選擇、絕對 」的性質。所以縱使真的價值上相當,也只是出於外部的偶然。 因此,就算支持應報理論,也不盡然代表支持這種型態上的應報觀點。

11/12 03:24, 2年前 , 25F
那過失傷人甚至致死怎麼辦?樓上,再想想不要衝動
11/12 03:24, 25F

11/12 03:27, 2年前 , 26F
那就過失除外呀
11/12 03:27, 26F

11/12 03:29, 2年前 , 27F
大家期望瑪莎惡徒接受的制裁 應該就是受到對等的傷害吧?
11/12 03:29, 27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03:35:27

11/12 03:54, 2年前 , 28F
推 看完感覺自己根本是法盲= = 話說想請教一下法律想
11/12 03:54, 28F

11/12 03:54, 2年前 , 29F
捍衛的正義是何者的?社會普遍倫理道德的正義?法律人
11/12 03:54, 29F

11/12 03:54, 2年前 , 30F
所認為的正義?或是其他的?
11/12 03:54, 30F
我所說的其實也只是少部分論者的觀點,只是深受我贊同罷了XD 不過回歸ZX大的問題,刑法究竟在保護什麼?如果說是正義,那麼什麼才是刑法所保護的正 義? 如同上述不斷反覆提及的「抽象普遍性」,這個是足以讓刑法所保護的「要件」罷了。 也就是說,如果具備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適格性,必定具備抽象普遍性。 然而,什麼是法益呢? 當然不能說是立法者怎麼說就怎麼算。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個人,那麼自然不需要有刑法的存在;刑法會有意義,必定是建立在人際 交往之上。 所以,依照部分論者的看法,法益是法主體間「承認彼此具體存在的承認誡命」。 白話一點來說,我承認對方跟我一樣是一個活在世上的具體個人,我承認他跟我一樣有先天 的、不可侵犯的人性尊嚴。 到上面為止都只是「內在」(人性尊嚴的部分)的論述。不過,人當然不是靠尊嚴就能活在 這個世界上,縱使必須得靠一些具體的、「外在」的事物。 這些事物就是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等等的「法益」,每個人都需要這些事物來形 塑出具體的自我,都需要這些事物才能活在這個世界上,所以這些法益才具備抽象普遍性。 而破壞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就是讓人們具體存在於世界上的外部要件被 破壞,進而侵犯到內在的人性尊嚴。 因此,問刑法保護什麼?或者說刑法上的正義是什麼?那麼或許只能說,就是在保護法益, 在保護這些具備抽象普遍性的事物。 只要侵犯到這些法益,那麼便具備不法性,而不需再繼續考慮那些「刑法謙抑性」、「最後 手段性」。 因為謙抑可以更謙抑,這些論述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重點毋寧是在合理範圍內,該動用刑 法就動用刑法。 至於何謂合理範圍?就是當侵害到這些具備抽象普遍性的法益時。 如果沒有這些法益,那麼人們無法在這個社會中與人交往、形塑出具體的自我。 當然,的確有人認為刑法就是要貫徹某種價值觀上的「正義」。 然而,一來這邊所謂的正義,可能只是一種價值選擇而不具備法益適格性(詳細如上曾有提 及道德法律化的問題);二來,如果真的能用正義去「嚇阻」犯罪人,那麼對於人類圖像的 想像,也無異於內文所提及的「趨吉避凶之純粹自然生物」。 比喻來說,如果真的能用正義這種價值觀作為刑法,然後去引導社會的進步。 其實也就是把刑法當作牧羊犬,而人民就是被驅趕的羊罷了。 這樣的思維,也就是人類無法自我負責、沒有自我理性的預設。 這樣的人類形象想像,或許也沒有對或錯,單純只是價值觀取捨的問題罷了。 不過,這也隱含著「刑法工具化」的思想。 但是刑法工具化與伴隨而來的效益主義觀點所產生的問題,也如上文曾提及了。所以就理論 而言,也是我所遲疑的。 希望能多少解答到Z大的問題,不過這也只說我自己與我所支持的想法罷了。 不同的人,也想必會有不同的答案。

11/12 04:15, 2年前 , 31F
樓上搞錯啦,法律維護的是秩序,不是正義,正義是主觀
11/12 04:15, 31F

11/12 04:15, 2年前 , 32F
的,立場不同就會相反,法律是客觀的,規則條文就寫在
11/12 04:15, 32F

11/12 04:15, 2年前 , 33F
那邊,你只要知道兩件事,什麼不能做,代價是什麼,搞
11/12 04:15, 33F

11/12 04:15, 2年前 , 34F
清楚你就可以知法玩法啦
11/12 04:15, 34F

11/12 04:19, 2年前 , 35F
@zxc 法律沒有那麼偉大正義不正義的,
11/12 04:19, 35F

11/12 04:19, 2年前 , 36F
完全正義完全追求真相就不會有追訴期了,
11/12 04:19, 36F

11/12 04:19, 2年前 , 37F
法律就只是人制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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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4:19, 2年前 , 38F
用規則去理解會比較客觀,
11/12 04:19, 38F

11/12 04:20, 2年前 , 39F
那自然不會有完美的規則,也不會有完美的裁判
11/12 04:20, 39F

11/12 04:21, 2年前 , 40F
只能盡量,所以也不要有太多不切實際的期待
11/12 04:21, 40F

11/12 04:21, 2年前 , 41F
台灣為何會成為詐騙之島,就是因為台灣詐騙成本很低啊
11/12 04:21, 41F

11/12 04:21, 2年前 , 42F
,法律就鼓厲至富靠詐騙了,當然八加九搶著幹
11/12 04:21, 42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04:43:19

11/12 04:52, 2年前 , 43F
半夜睡醒看到這篇文,我還以為我回到法理學課堂上了
11/12 04:52, 43F

11/12 04:58, 2年前 , 44F
正義往往只是秩序的一種投影
11/12 04:58, 44F

11/12 05:24, 2年前 , 45F
謝謝幫我複習下週期中考內容,小的我睡醒再研讀
11/12 05:24, 45F

11/12 05:48, 2年前 , 46F
大學期中考到了嗎?
11/12 05:48, 46F

11/12 08:54, 2年前 , 47F
好...好長
11/12 08:54, 47F

11/12 09:36, 2年前 , 48F
推 優文
11/12 09:36, 48F

11/12 09:51, 2年前 , 49F
還以為在看周漾沂的文章xd
11/12 09:51, 49F
a大好厲害XDD 對,就是當年選修課上了周老師的刑法學進階後,整個改變了我的人生(?) 這篇回覆大抵而言,確實也只是參考周老師的幾篇文章跟論述統合而成的QQ

11/12 10:01, 2年前 , 50F
欸不是 我只是隨便回了最簡單的霍布斯想法 而且也沒有查
11/12 10:01, 50F

11/12 10:01, 2年前 , 51F
資料 完全是憑記憶亂打的 你這樣回這麼大篇 我很愧疚
11/12 10:01, 51F

11/12 10:02, 2年前 , 52F
辛苦了XDD
11/12 10:02, 52F
謝謝c大,昨晚看到c大那篇文,整個大腦模式被打開! c大的文章淺顯易懂但又不失深度,簡單就能說明刑事法與民事法的不同;提及人權與法益 的概念是人民對抗國家暴力的依據。 憑記憶就能打成這樣,我真的覺得才是超級厲害!

11/12 10:05, 2年前 , 53F
推推推~真的太厲害了
11/12 10:05, 53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10:23:59

11/12 11:35, 2年前 , 54F
長文推
11/12 11:35, 54F

11/12 11:44, 2年前 , 55F
看完這篇 除了自己是法盲之外 什麼都沒了解QQ
11/12 11:44, 55F

11/12 12:12, 2年前 , 56F
喔 感謝原po和推文的回覆 法學認識入門的書有推薦的嗎
11/12 12:12, 56F

11/12 12:12, 2年前 , 57F
?想稍微了解一下
11/12 12:12, 57F
雖然未必跟我這篇回覆有關 不過有幾本書作為了解或入門,應該能提供給zx大參考 《近代日本法思想史入門》,商周出版 《懲罰與現代社會》,商周出版 似乎已絕版,只能找有沒有二手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聯經出版 《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 ,衛城出版 《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商周出版 zx大不妨先google看看簡介,進而再看看有沒有興趣XD

11/12 14:56, 2年前 , 58F
這篇寫得真好
11/12 14:56, 58F

11/12 19:55, 2年前 , 59F
11/12 19:55, 59F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6.138.5 臺灣), 11/12/2021 20:04:22

11/13 00:38, 2年前 , 60F
推 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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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ZLtBG4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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