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黑色沙漠抓馬 木馬屠城
推文中有板友提到妨害電腦使用罪,來這邊寫一篇我的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因為這個案例其實的確很有討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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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刑法第三十六章,值得討論的是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在現代,聊天紀錄、照片、影片...等等電磁紀錄是有其價值的,
不論是紀念價值、經濟價值...既然是有價值之物當然有理由去保護,
所以當你無故去取得、更動、刪除這些有價值物,理所當然需要受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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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例與之前曾經流行過的話題「line翻群機器人」有異曲同工之妙。
首先,在法院判決查詢網站裡是查不到關於這類事件的判決,
原因可能有兩個-1.未成年判決書不公開 2.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起訴前和解
那為什麼會不起訴?原因就在我上面特別標註的「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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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的定義細說下去其實有很多學說見解不同:
--台灣在實務上通常是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手段上則以有無權限進行審查。
但台上,105,1434 最高法院判決中又給了一些解釋空間。
--也有學說認為:該條所謂之「無故更改、刪除電磁紀錄」,係以無權侵入系統為前提,
由此而接觸、更改或刪除未獲授權存取之電磁紀錄。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
這兩個看法與美國法或歐洲理事會網路犯罪公約相似,
他們認為「無故」應為「無授權」(without authorization)、無權利(withouy right)。
--但也有學者認為:所謂「無故」充其量只是一種語感,透過該名詞之使用來強調刑
罰規範的範圍......透過「無故」之使用來加強該行為值得被處罰的感覺。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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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因為line群中每個成員都具有踢人的權利,
檢察官認為既然有權利,就不該當「無故」的構成要件,當然也不適用刑法第359條。
但剛剛有提到台上,105,1434裡面有給到解釋空間: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
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
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避免流於恣意。
換句話說,如果法官認為無故並不限於上述提到的是否有權利,可由經驗法則判斷。
(我不知道我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所以我認為未來如果有檢察官頭鐵起訴了,法官也是有「可能」判決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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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回來這次的事件,我自己沒有玩黑色沙漠,不清楚遊戲裡的機制,
根據版友提供的內容,該踢人玩家正常情況下是「無權」踢人的,
但由於程式設計、遊戲機制上的漏洞,導致該玩家有能力踢人。
所以如果到時候被踢出的人提起訴訟、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
法官是有可能根據上述說的具體情事、經驗法則,認為該玩家行為是該當「無故」。
而玩家被踢出公會,如果產生了玩家遊戲中的損失,也屬於電磁紀錄的損害,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907 號刑事判決可知)
做個總結:也就是說,我認為這次事件踢人的玩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359條的。
所以其實這次事件很有討論價值,如果鬧上新聞了可能又是一波對「無故」的見解之爭。
當然我不是法官,我沒有權利去做判決,所以我文章內都用可能來敘述避免爭議,
以上,給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有疑問的板友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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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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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意針對誰喔,我只是看到有人講到,就來稍微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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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黑沙被踢掉會有甚麼損失,不過如果真的有巨大損失的話,
那有人想告也是情理之中XD
畢竟現在大部分遊戲中的虛擬資產是可以轉換為現實資產的。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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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只有講無故這個爭點而已...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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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要使用法律救濟,所以才說不管有沒有興趣都要稍微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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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結論是「有可能」告成。
雖然描述的是同一件事情,但是強調的點不一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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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大部分的法條還是很嚴謹的。
不過「無故」這個詞是從一開始就直接在法條這樣寫了,並沒有明確定義。
其實就算有明確定義了,有些定義中的用詞還是會有爭議,
這時候就要看律師能否以自己的一套邏輯見解去說服法官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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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沒有接受過系統性的學習,很多東西不清楚,雙結果犯我就不知道是甚麼意思XD
然後結果犯再講下去就真的又臭又長了~
所以我只以一句:如果產生了玩家遊戲中的損失,作為必要前提、
在不影響語意的情況下帶過去,畢竟是在法普,不是在寫考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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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都花一大堆時間寫這個了還是有人在原文笑妨害電腦使用罪QQ
※ 編輯: bassmaster (39.11.3.88 臺灣), 07/31/2019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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