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黑色沙漠抓馬 木馬屠城

看板C_Chat作者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時間4年前 (2019/07/31 05:54), 4年前編輯推噓21(21015)
留言36則, 24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推文中有板友提到妨害電腦使用罪,來這邊寫一篇我的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因為這個案例其實的確很有討論價值。 ====================================== 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刑法第三十六章,值得討論的是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在現代,聊天紀錄、照片、影片...等等電磁紀錄是有其價值的, 不論是紀念價值、經濟價值...既然是有價值之物當然有理由去保護, 所以當你無故去取得、更動、刪除這些有價值物,理所當然需要受罰、賠償。 ========================================= 其實這個案例與之前曾經流行過的話題「line翻群機器人」有異曲同工之妙。 首先,在法院判決查詢網站裡是查不到關於這類事件的判決, 原因可能有兩個-1.未成年判決書不公開 2.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起訴前和解 那為什麼會不起訴?原因就在我上面特別標註的「無故」============================================= 無故的定義細說下去其實有很多學說見解不同: --台灣在實務上通常是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手段上則以有無權限進行審查。 但台上,105,1434 最高法院判決中又給了一些解釋空間。 --也有學說認為:該條所謂之「無故更改、刪除電磁紀錄」,係以無權侵入系統為前提, 由此而接觸、更改或刪除未獲授權存取之電磁紀錄。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 這兩個看法與美國法或歐洲理事會網路犯罪公約相似, 他們認為「無故」應為「無授權」(without authorization)、無權利(withouy right)。 --但也有學者認為:所謂「無故」充其量只是一種語感,透過該名詞之使用來強調刑 罰規範的範圍......透過「無故」之使用來加強該行為值得被處罰的感覺。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 ======================================= 所以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因為line群中每個成員都具有踢人的權利, 檢察官認為既然有權利,就不該當「無故」的構成要件,當然也不適用刑法第359條。 但剛剛有提到台上,105,1434裡面有給到解釋空間: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 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 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避免流於恣意。 換句話說,如果法官認為無故並不限於上述提到的是否有權利,可由經驗法則判斷。 (我不知道我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所以我認為未來如果有檢察官頭鐵起訴了,法官也是有「可能」判決有罪的。 ========================================== 在講回來這次的事件,我自己沒有玩黑色沙漠,不清楚遊戲裡的機制, 根據版友提供的內容,該踢人玩家正常情況下是「無權」踢人的,由於程式設計、遊戲機制上的漏洞,導致該玩家有能力踢人。 所以如果到時候被踢出的人提起訴訟、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 法官是有可能根據上述說的具體情事、經驗法則,認為該玩家行為是該當「無故」。 而玩家被踢出公會,如果產生了玩家遊戲中的損失,也屬於電磁紀錄的損害,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907 號刑事判決可知) 做個總結:也就是說,我認為這次事件踢人的玩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359條的。 所以其實這次事件很有討論價值,如果鬧上新聞了可能又是一波對「無故」的見解之爭。 當然我不是法官,我沒有權利去做判決,所以我文章內都用可能來敘述避免爭議, 以上,給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有疑問的板友做參考。 -- 「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3.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4523683.A.76A.html

07/31 06:20, 4年前 , 1F
原來如此
07/31 06:20, 1F

07/31 06:24, 4年前 , 2F
推一個
07/31 06:24, 2F

07/31 06:46, 4年前 , 3F
感謝詳解
07/31 06:46, 3F

07/31 06:48, 4年前 , 4F
用心好文推
07/31 06:48, 4F

07/31 06:53, 4年前 , 5F
7777777
07/31 06:53, 5F

07/31 06:57, 4年前 , 6F
看完推
07/31 06:57, 6F
感謝推~

07/31 07:45, 4年前 , 7F
上一篇笑的人有沒有覺得臉腫腫的?
07/31 07:45, 7F
我無意針對誰喔,我只是看到有人講到,就來稍微提一下。

07/31 07:58, 4年前 , 8F
也不會有人很閒跑去告吧= =
07/31 07:58, 8F

07/31 07:58, 4年前 , 9F
就單純遊戲而已啊XDDDD
07/31 07:58, 9F
不太清楚黑沙被踢掉會有甚麼損失,不過如果真的有巨大損失的話, 那有人想告也是情理之中XD 畢竟現在大部分遊戲中的虛擬資產是可以轉換為現實資產的。

07/31 07:58, 4年前 , 10F
法律真是刁鑽
07/31 07:58, 10F
其實我只有講無故這個爭點而已...

07/31 08:01, 4年前 , 11F
鬼島法官最厲害的不就是化不可能為可能? 警察有可能抄
07/31 08:01, 11F

07/31 08:02, 4年前 , 12F
錯車牌,然後你有可能不幸車牌跟抄錯的一樣,然後你就
07/31 08:02, 12F

07/31 08:02, 4年前 , 13F
被判刑了,LOL
07/31 08:02, 13F
這種情況要使用法律救濟,所以才說不管有沒有興趣都要稍微了解法律~

07/31 08:07, 4年前 , 14F
所以結論就是不一定告不告的成吧...
07/31 08:07, 14F
不是,結論是「有可能」告成。 雖然描述的是同一件事情,但是強調的點不一樣XD

07/31 08:14, 4年前 , 15F
推 西恰的知識源泉
07/31 08:14, 15F

07/31 08:16, 4年前 , 16F
法條僅供參考法官說了算 能這樣理解嗎?
07/31 08:16, 16F
不是喔,大部分的法條還是很嚴謹的。 不過「無故」這個詞是從一開始就直接在法條這樣寫了,並沒有明確定義。 其實就算有明確定義了,有些定義中的用詞還是會有爭議, 這時候就要看律師能否以自己的一套邏輯見解去說服法官了。

07/31 08:17, 4年前 , 17F
損失就日薪要重新打回五百萬吧
07/31 08:17, 17F

07/31 08:26, 4年前 , 18F
講真的,還漏了刑法359是雙結果犯,是致生損害而非是
07/31 08:26, 18F

07/31 08:26, 4年前 , 19F
足以生損害的論述
07/31 08:26, 19F
因為我沒有接受過系統性的學習,很多東西不清楚,雙結果犯我就不知道是甚麼意思XD 然後結果犯再講下去就真的又臭又長了~ 所以我只以一句:如果產生了玩家遊戲中的損失,作為必要前提、 在不影響語意的情況下帶過去,畢竟是在法普,不是在寫考卷XD

07/31 08:43, 4年前 , 20F
損失喔...重加公會貢獻要重新打高才能調薪到原本水準
07/31 08:43, 20F

07/31 08:44, 4年前 , 21F
原本有公會津貼還沒領的人會被吃掉
07/31 08:44, 21F

07/31 08:44, 4年前 , 22F
然後不清楚公會倉庫道具有沒有被清空
07/31 08:44, 22F

07/31 09:32, 4年前 , 23F
虛寶的財產問題也是比較新的東西.某角度來說要謝謝肯下工
07/31 09:32, 23F

07/31 09:33, 4年前 , 24F
夫的法界人士奠定基礎
07/31 09:33, 24F
可惡,都花一大堆時間寫這個了還是有人在原文笑妨害電腦使用罪QQ ※ 編輯: bassmaster (39.11.3.88 臺灣), 07/31/2019 09:41:33

07/31 09:54, 4年前 , 25F
歡迎來到PTT(X
07/31 09:54, 25F

07/31 10:02, 4年前 , 26F
我也不懂原文在那邊笑妨害電腦是在笑三小的,他們可能
07/31 10:02, 26F

07/31 10:02, 4年前 , 27F
不知道那只是一個罪章而不是單一的罪名吧
07/31 10:02, 27F

07/31 10:07, 4年前 , 28F
我後來有在想,哪些人中是不是也有被盜帳號的受害者wwww
07/31 10:07, 28F

07/31 10:58, 4年前 , 29F
我還是覺得會敗訴啦,歡迎勝訴打我臉
07/31 10:58, 29F

07/31 11:18, 4年前 , 30F
應該很難吧
07/31 11:18, 30F

07/31 11:29, 4年前 , 31F
所以最重要還是看法官自由心證囉
07/31 11:29, 31F

07/31 14:03, 4年前 , 32F
太新穎的犯罪或用字有爭議的法條 就靠法官建立判例了
07/31 14:03, 32F

07/31 15:39, 4年前 , 33F
個人認為很難成立啦 官方自己出包 看官方怎麼擦屁股了
07/31 15:39, 33F

07/31 17:21, 4年前 , 34F
睡一覺起來突然可以踢人 怎麼判斷這是BUG還是原本就有的功能
07/31 17:21, 34F

07/31 17:23, 4年前 , 35F
怎麼想都是黑沙的鍋阿,如果這樣能告玩家告的成的話
07/31 17:23, 35F

07/31 17:24, 4年前 , 36F
支持以前被那公會亂過的人一起對該公會提告
07/31 17:24, 36F
文章代碼(AID): #1TGBoZTg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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