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金庸怒告中國《此間的少年》作者 一審獲判賠836萬
: 我的理解是
: 只要沒有以作品基礎上利用具體情節作衍生創作,就不違反著作權
: 所以以別人塑造出來的人物,拿去使用是不違反著作權的
: 頂多是
: 1.別人的人物知名度高
: 2.以其知名度拿來吸引客群而獲利
: 這樣改判不當競爭
: 雖然一般還是會被判處罰
: 但若是抄的知名度不太高
: 或者沒明顯獲利
: 就算原作者想告也告不了
講白點就是這樣
但如果想用金庸角色用到爽 又不用耍他
"等他死後五十年吧"
講白點
龍珠的 孫悟空 不就是用別人小說的角色名字
連筋斗雲和如意棒都抄了
還不是沒事
因為作者死很久了
然後那個 號稱 亞森羅平的 三世的 魯邦三世
不也是用了魯邦 (羅平的另一種發音 或是說 日式英語才能變魯邦)
更不用說 不知道有沒有夏洛克
但日本一大堆書名都放了 福爾摩斯
其實這些人做的事都一樣
註
支那小說我沒看
我不知道實際抄設定到什麼地步
僅看判決中的使用說法來回文的
--
可拉斯 "既存的權威 怎麼可能理解我的品味
一定是這樣...
紅髮的安也被大家認為是奇怪的小孩"
海多拉: "我想 紅髮的安不會唱那種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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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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