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ACGN金融管理會委員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回收

看板C_Chat作者 (胃痛提督)時間8年前 (2017/10/10 23:55), 編輯推噓7(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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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最近對金管會執法的各種質疑聲浪,草擬了金融管理會委員職權行使法,讓執法有所依據,歡迎大家討論。 金融管理會委員職權行使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金融管理會委員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維持金融秩序,特制定本 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金融管理會委員,係指具金融管理會委員職銜之金融管理會成員。 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金融管理會委員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投資人 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金融管理會委員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金融管理會委員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投資人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得為立即處分)   金融管理會委員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立即處分,不須開庭:   一、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對投資人有立即性危害者。   二、投放惡意廣告,散佈不實投資資訊或意圖使投資人不利益者。   三、其他認為非立即處分不能預防危害者。   金融管理會委員為前項立即處分,應限於可回復之處分。 第5條(處分之回復)   立即處分無繼續之必要者,應將相對人之處分進行回復。處分執行期間之損失應由相 對人自行承擔。 第6條(異議)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金融管理會委員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金融管理會委員處分完畢後,舉報自身以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金融管理會委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回復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並將理由傳達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金融管理會委員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7條(訴願)   相對人應先表示異議後始得提起訴願,訴願之提出,以舉報自身以陳述理由,並明確 提出訴願為之。   訴願之審理應由非原處分之金融管理會委員一名審理之,審理完畢後將處分傳達予相 對人。該金融管理會委員得依罪行輕重決定是否終結案件,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第8條(行政訴訟)   相對人應待訴願審理完畢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之提出,以舉報自身以陳述 理由,並明確提出行政訴訟為之。   行政訴訟審理應由金融管理會委員三名於discord court頻道審理之,審理完畢後將 處分傳達予相對人。 第9條(金融管理會委員加重罰則)   金融管理會委員惡意造成本法第4條各款之情形者,應依情節加重罰則之2倍至5倍並 得撤除其金融管理會委員職務,累犯者得加重至其總財產之3/4,不得再任金融管理會委 員。   金融管理會委員不法狀況之處分,由其餘三名金融管理委員會委員於discord court 頻道審理之,審理完畢後將處分傳達予相對人,相對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訴訟。   金融管理會委員犯他法之罰則,準用本條之規定。 第10條(審理程序)   金融管理會委員依本法審理案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11條(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12條(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69.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07650936.A.99C.html

10/10 23:56, 8年前 , 1F
雖然不太明白 但感覺很厲害
10/10 23:56, 1F

10/11 00:01, 8年前 , 2F
每日薪資可以增加嗎??讓我們這些偶爾投資的小股民
10/11 00:01, 2F

10/11 00:01, 8年前 , 3F
可以多點樂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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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02, 8年前 , 4F
我認為針對金管會委員本身之加重條款其上限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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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02, 8年前 , 5F
原本的 ACG 跑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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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08, 8年前 , 6F
金管會是執法單位 那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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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08, 8年前 , 7F
把立法的工作每次都交由所有使用者決定符合人類的價值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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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18, 8年前 , 8F
為避免第12條施行後相關配套不完善,建議第10、11條各增加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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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如下: 第10條第2項「前項審理案件程序法尚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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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關審理案件之程序,準用公司法及公司法施行前金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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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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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2項「前項施行細則尚未公布施行時,有關金融管理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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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20, 8年前 , 13F
員職權行使之細則及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則,準用公司法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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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20, 8年前 , 14F
法施行前金管會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10/11 00:20, 14F

10/11 00:54, 8年前 , 15F
第10條改為 本法施行細則由金融管理會另定之。
10/11 00:54, 15F

10/11 00:54, 8年前 , 16F
作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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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0:55, 8年前 , 17F
11條 打錯
10/11 00:55, 17F

10/11 01:47, 8年前 , 18F
立法就是在這裡啊
10/11 01:47, 18F

10/11 03:18, 8年前 , 19F
~~我宣布ACGN立法院第一院期開始~~
10/11 03:18, 19F

10/11 03:55, 8年前 , 20F
所以要投票經付二讀嗎
10/11 03:55, 20F

10/11 16:57, 8年前 , 21F
都沒空了 誰在乎你金管會權力大不大 我只想顧好我老婆
10/11 16:57, 21F

10/11 16:57, 8年前 , 22F
推錯地方==
10/11 16:57, 22F

10/12 00:26, 8年前 , 23F
本案不會推投 僅供金管會內部成員規範參考
10/12 00:26, 23F
文章代碼(AID): #1PtErucS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PtErucS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