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雙馬尾在日本到處可見消失

看板C_Chat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5/14 15:16), 10年前編輯推噓24(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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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不用ACG點吧! 先打預防針,巴貓並非法學專業, 只是對部分法規較有興趣(尤其考銓或勞工法令), 許多都是參考法律人士解說,與自己再研讀法條。(看我的 法規崩壞!) 所以如有缺漏之處歡迎有相關專業的人士來指正! ======== 人格權 人格權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 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 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比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都屬於人格權的一種。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所以人格權當然也受到憲法的保障。 (補一個點,學生被記過也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喔!) 而在公共場所未經他人同意拍攝路人,明顯牽扯的就是「隱私權」、「肖像權」、 「貞操權」(如果扯到性騷擾的話)。 ======== 隱私權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 性騷擾與貞操權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肖像權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本文許多處參考自,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蕭家捷律師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關於隱私權: 當個人進入公共場合時,隱私權就必須要受到限制。 而限制的判定標準,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 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與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應該以個人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作為判斷標準。 說在公共場合中,一個人的隱私是否受到侵害,必須考量當事人、發生地點、相關題材等 ,綜合判斷當事人於當時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 而不是一概的認為隱私應該受保護,或是公共場合即沒有隱私可言。 故於一般情形之公共場所,一般民眾都難以主張自己對於顯露於外的身體、表情、動作有 何合理的隱私期待(畢竟你都已經公開給所有在同一個空間的其他人看了!),除非是 偷拍裙下、胸口內之類的隱私部位。 譬如:甲男未經QB子許可即擅自拍攝QB子的纖腰與美腿, 若以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起訴則不會成立, 客觀上應該不可能屬於QB子的身體「隱私部位」,否則QB子豈非公然的將身體「隱私部位 」祼露在外?(刑法真的沒管這麼寬,法律不是動不動就會陷人於罪) 妨害秘密罪它保護的是「秘密」,這和行為目的無關,縱使拍攝者心存下流意淫QB子, 但秘密最基本的特性當然是「不公開」,故甲男的確沒有妨礙秘密。 ======== 關於性騷擾與貞操權: 但此行為應該『有可能』屬於上列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要件: 1.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以他法(本例即拍照),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 如果成立,依同法第20條規定,可處拍照之甲男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關於肖像權: 高等法院在民國96年的判決中就曾表示「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 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102年時更明白的闡述「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 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 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故拍照者「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 ,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然而,肖像權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因此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 個案中進行判斷、衝突調和。 法院多次在判決中表示「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 ,應就個案衡量肖像權與媒體報導自由,而認定侵害行為是否具違法性」 「肖像權亦非絕對,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 言論(新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 相同地,拍照者也有拍照的行動自由,除可歸在「一般行動自由權」中討論之外, 亦可認為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 也就是當攝影師拍照的權利與路人的肖像權互相衝突時,並不代表攝影師就「必須」刪除 照片,或是路人就必須容忍被拍攝入鏡,而需要於個案中綜合各種的事實狀態,以決定誰 的權利在此時更值得受到保護。(也就是依個案情形,請恭聽法官判決) ========= 結論: 一、正常地於公共場所拍照(非拍攝隱私部位,如裙下、胸口內),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 二、但若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可能觸犯到性騷擾防治法。 所以於禮於法,請不要針對某些部位(絕對領域之類的)去特別地拍攝, 三、如果將路人一併拍攝,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須將路人的肖像權與攝影師 在公共場合拍照的權利相互比較調和,不能一概而論。 又參酌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如路人並非主角、入鏡的人潮眾多,或是被當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來並不特別奇 怪或難看等,對於肖像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並不嚴重的情形下,應該是會以保障拍 攝者的自由為優先。 1.所以刻意帶著毀謗性的拍攝並公開,是會造成人格權的侵犯。 2.未經授權許可,不要用作商業性(營利目的)行為。 3.如果未拍到臉或太過模糊無法辨認,擅自公開也就罷了!(沒受害人就沒加害人) 但如果拍攝至能清楚認出是誰,還是不要隨意公開,否則「可能」侵犯肖像權。 4.如果你被拍攝,也不要使用威嚇、強迫手段逼對方刪除照片、影片。 說不定對方沒事變成你有事!沒背景的一切請執法人員協助,訴諸法規才是上策。 (補個個人心得感慨, 其實制度與法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那是普通沒資源的大眾最能依靠的! 但其實台灣有點像菱柱型社會,表面與台下落差頗大,唉! 所以請不要小看民意代表的重要性,代議士失靈是很慘的!) 假設原拍攝發生在台灣,原PO除了那張巫女照到臉有可能侵犯肖像權, 還有那張和服的角度有點怪怪DER,可能可以用性騷擾法外,(成不成不知) 其餘有的都沒臉,頂多是被道德譴責沒禮貌,不然應該還不生法律相關問題。 不過還是當個有禮貌的人吧!尊重別人也是尊重自己! 想想看!他/她沒有那麼好到要偷拍而可以放棄自己的自尊與人格啦! 如果對方不願意給拍就拉倒,我等也不特別希罕!不是嗎? -- ★Ω▁▂▁ 鍵盤好輕,以這麼幸福的心情發文還是第一次。 已經沒什麼好害怕了,我…已經擁有對麻美的愛了!! ◢◥"︿︿" ◥◣ 沒關係了!已經沒事了!第三集只是做了個噩夢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91.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31587772.A.DB0.html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5:22:21

05/14 15:19, , 1F
美麻權
05/14 15:19, 1F
你為何不肯提名夏洛特啦!

05/14 15:20, , 2F
|ωQ‵) 如果只是不給你拍,給帥哥美女拍呢 ....??
05/14 15:20, 2F
可是我就是帥哥美女啊! 那他可能精神錯亂了!

05/14 15:22, , 3F
我明天問問看我一個病患 他是最高法院法官 請教一下他的
05/14 15:22, 3F

05/14 15:22, , 4F
意見
05/14 15:22, 4F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5:24:13

05/14 15:23, , 5F
不過也要有空就是……診所太忙了……
05/14 15:23, 5F

05/14 15:32, , 6F
之前大學生了沒有找來一堆記者當來賓,記得當中有個狗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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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32, , 7F
記者說別人沒有權利動你的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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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32, , 8F
巴//麻美
05/14 15:32, 8F
.......

05/14 15:33, , 9F
我想加入

05/14 15:34, , 10F
所以遇到疑似偷拍時不能要求對方給你看照片
05/14 15:34, 10F
不要用很過基的強迫手段啊! 要求又不犯法,只是他不一定會理。 不過ㄧ堆都馬心虛的!

05/14 15:34, , 11F
要找警察來 自己當然是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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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35, , 12F
等警察來人早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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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5:37:20

05/14 15:36, , 13F
我明天一起問看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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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5:39:04

05/14 15:44, , 14F
嗯!不要過激是重點,節目那狗仔是故意反其道要讓藝人激
05/14 15:44, 14F

05/14 15:44, , 15F
動XDD
05/14 15:44, 15F
公眾人物,又有不同,在釋字689六種例示之中! 所以狗仔採訪並非不得以跟追方式為之,除非如下, 「無正當理由」是指跟追目的,超過社會通念能容忍界線; 「勸阻不聽」則指被跟追人或警察出面勸阻。 才能用社維法規定來開罰。(也只罰了1500) 釋字689解釋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 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 、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 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 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

05/14 15:49, , 16F
你討論台灣的法律沒有用,在日本特寫街頭素人就是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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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50, , 17F
去看看街の人肖像権侵害事件(東京地裁平成17年9月27日)
05/14 15:50, 17F
這裡我只討論台灣,那時我就有說日本我不清楚, 他國事務,我也不會做那種事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6:07:14

05/14 15:52, , 18F
最高裁「在無承諾下...人有不被拍攝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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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53, , 19F
難怪街頭AV只能出現女優,其他都是碼
05/14 15:53, 19F

05/14 15:53, , 20F
不過要是不放出來,倒是沒有任何國家法律能告的了你所以(r
05/14 15:53, 20F
不過不拍臉無法辨識,也無法舉證是誰的肖像權 擅自特寫拍臉放網路本來就是有爭議

05/14 15:54, , 21F
日本連法律都比台灣先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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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57, , 22F
也不是先進就是比較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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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5:59, , 23F
我只是想婊中華民國的粒萎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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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0, , 24F
立委不就是全台灣最無用的職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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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2, , 25F
所以bear26這樣po出來在日本會被告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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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3, , 26F
全世界也是排倒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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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5, , 27F
水龍敬大濕也有在他推特上說 日本國會議員的平均年齡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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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5, , 28F
高了 滿是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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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政要年齡都偏大啊!50歲都還算年輕呢!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6:10:16

05/14 16:12, , 29F
擅自特寫拍臉放網路沒有什麼好爭議啊,就民事訴訟解決
05/14 16:12, 29F
不一定會成

05/14 16:13, , 30F
你有發現你所列的法條都是針對當事人權益因為公布受到損害
05/14 16:13, 30F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6:13:51

05/14 16:14, , 31F
吧,也就是說發佈出來的當下就理虧了,原因隨便當事人講
05/14 16:14, 31F
隨便講 認定是法官啊! 而且素人肖像也不值多少...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 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 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 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 除非不當得利很多請求償還,不然其實法官也會看你的『身價』! ※ 編輯: herikocat (1.34.191.137), 05/14/2015 16:22:44

05/14 16:28, , 32F
幹,越魯錢越少就是了
05/14 16:28, 32F

05/14 16:30, , 33F
魯蛇名譽不值錢
05/14 16:30, 33F

05/14 16:37, , 34F
最多值兩顆魯蛋
05/14 16:37, 34F
真賠兩顆滷蛋,一定上新聞。 法院認證...

05/14 16:39, , 35F
也好 至少可以加菜(X
05/14 16:39, 35F

05/14 16:40, , 36F
不要只是想到肖像這層,還有精神賠償等等可以提的
05/14 16:40, 36F

05/14 16:41, , 37F
以街の人肖像権侵害事件為例,就是受害者的名譽和精神痛苦
05/14 16:41, 37F

05/14 16:42, , 38F
判賠,大部分告得成的也幾乎不是訴求肖像權的本身好嘛...
05/14 16:42, 38F
你說的那些都是人格權啊! 而且那個是日本判決耶,本島有自己的玩法! 最後還不是民法184、195,一樣啊!

05/14 17:05, , 39F
拍儀隊換班或攤販工作之類的特寫照也不行嗎?
05/14 17:05, 39F

05/14 17:19, , 40F
本案例涉及行政罰跟民事侵權問題,性騷擾防治法屬於機關
05/14 17:19, 40F

05/14 17:20, , 41F
可以自行裁罰的部分只要有相當事證是不需要靜待法院判決
05/14 17:20, 41F
看到罰鍰時就覺得怪怪的! 原來是跟社維法一樣可由管轄機關裁處行政罰,感謝指正! 至於民事侵權就訴諸法院吧!

05/14 17:56, , 42F
看完前篇 發現比沒水準更沒水準的事情就是一直辯解自己的
05/14 17:56, 42F

05/14 17:56, , 43F
沒水準
05/14 17:56, 43F

05/14 18:02, , 44F
05/14 18:02, 44F
※ 編輯: herikocat (61.223.249.154), 05/14/2015 19:19:29 ※ 編輯: herikocat (61.223.249.154), 05/14/2015 19:22:18
文章代碼(AID): #1LL4kysm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LL4kysm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