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發牢騷~~~
停車場對車輛及車內財物需不需要負保管之責?多數法官認為,除非車主在停車前,已與
停車場成立「保管」合約,否則車主僅是向停車場「租用」停車空間,車子在停車場內被
撞、被偷、被破壞、被水淹,均難以向停車業者求償。
一名法官舉例說明,房客向房東租屋後遭竊或遭人侵入打傷,總不能以房東沒有裝監視器
、有疏失為由向房東求償吧!類似的停車糾紛鬧上法院,車主幾乎都會被判敗訴。但若是
停車場的設施不當,如電線走火造成火災、建築偷工減料而倒塌,造成車輛受損,車主即
有權索賠。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收費停車場,不論國產或進口車、也不論車內是否有貴重財物,
均採同一收費價格,若是要停車場對車輛或車內財物負保管之責,車主恐得先申報車輛價
值及車內物品,再分級收費。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車主洗車或上酒店時,將鑰匙交給泊車小弟或洗車場員工,拿到鑰匙
者應負「保管」之責,台北富爺酒店曾因泊車將客人賓士車弄丟,遭最高法院判賠三百五
十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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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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