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明天離職攤牌 請各位幫忙看一下
好了 昨天去跟店長談的時候所說的不滿的地方
但是更大的問題來了
當我提到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員工工資作為任何東西的賠償損失
以及第22條薪資必須給足工時時
店長這時候說了:好啊 上個月扣的我可以還你 那我們要不要請警察來開個三聯單
我想說 請警察幹麻..
他回答:因為你業務侵占啊
我自認手腳乾淨 就火大回說:請你說明我侵占了什麼
他說:吃報廢就算業務侵占
我整個無言...吃報廢算是業務侵占?那全間店其他人不是都侵占
那為什麼不在我開始上班前就聲明,而且我還曾經在你面前"拿"報廢的東西邊吃邊跟你聊
天你為什麼不制止?擺明挖坑讓我跳嗎?
之後每提到加班時薪等問題,就鬼打牆般被他繞回這話題上
"好啊 你現在要跟我爭這個是不是" "沒有人在給1.66的,都給1.33"(....三小)
"我可以呈報你不適用人員讓很多大企業都不用你,你要不要繼續跟我爭這個"(這我沒在怕)
"侵占要關1-9年喔 你考慮一下"(後來有朋友打臉說 他一定沒跟你講"或易科罰金5000")
所以現在的癥結點卡在,如果我想把事情鬧大,他就會回頭用吃報廢侵占這條來反咬我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我是不在乎那一點錢
只是很多事情長期怨氣累積下來就是不舒服
還有什麼好方法能讓這種濫資方受到該有的處罰?
ps.剛剛有在LAW版問phantomli大關於侵占的問題 以下是他的看法
"店長如果有看到你們這樣作,卻未依工作規則制止,那他的監督管理有怠忽的疏失,要吵
的話,可以跟總公司反應~侵占必須要未經同意,將持有轉為不法所有,才會構成~
首先,所有權是一經拋棄(即報廢)即告消滅,其次,店長算是有同意權,而即便未有確實的
同意,但誤以為有同意,也不會構成侵占罪,頂多民事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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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8.184.144
※ 編輯: KINGSHM 來自: 210.208.184.144 (10/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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