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全家店對店 寄丟東西
我整理一下 hilterp 的論點:
01."規定本來就不能寄錢 掉了就要自己承擔"
"寄件規定都寫得很清楚 理賠上限只有3000 自己不看要怪誰"
"真的很討厭這種 提醒你們不能寄 硬要寄出了事又要我們負責"
"那是不是哪天 有人說裡面有黃金 要我們負責"
他這一段話的意思不是很清楚。無論掉了什麼,黃金也好,漫畫也罷,全家身為運送
人,一定都要負責;只是因為契約已經載明,全家僅負3000元的有限責任(假設
hilterp 說的是正確的),所以就超出之部分,全家可以免除責任。
02."寄件規則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自己違規在先"
"反過來 要店家檢討?"
這一段話說的就不太妥適了。"違規"只是代表我願意自己承擔超過3000元以上之風險
,不代表當我違規之時,全家就取得開啟貨品的權利。
這就好比,我們今天都知道"財不露白"這樣的規則,但當我仍舊使用透明塑膠袋,裝
著一袋千元大鈔在街上行動時,不代表他人就可以搶我的錢,一旦被搶,對方依然要
負刑事責任。
這就好比今天的情況,我即使寄錢,不代表全家可以拿,一旦拿了,仍要負擔刑事責
任,全家當然要負責。
03. "這個問題就像是躺在馬路上被撞卻要檢討開車的一樣"
這一段話也不太恰當。你躺在道路上的行為,已經違背用路人對於道路的信賴--
相信在車道上不會有人躺在那裡,所以若駕駛沒注意到,是不用負責的。
但全家不一樣,我寄錢不代表我就躺在馬路上,如同前述,我只是自願承擔超出
契約載明之風險,所以不代表全家可以開車撞我(拿我的撲滿)。
04.上述的全家,係指整個物流,沒有要分開討論。因為消費者求償的對象是全家,
若求償成立,就要看全家和物流公司之間契約訂定的情況,全家是否可以再向物流
公司求償。
05. 另外就是舉證困難的問題。但這不影響這一案例的判斷,假設雙方所言皆為真,
全家針對撲滿不見之部分,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與當事人是否無視於規則,完全
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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