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補習班工作產生的法律問題

看板CS_TEACHER作者 (正義同學)時間9年前 (2014/11/10 12:30), 編輯推噓22(2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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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又來了 這次是Happy大大的法律講解時間 內容就是"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也就是要有佔為已有的意圖 例如有些人會去路邊騎未上鎖的腳踏車 騎到目的地之後就亂丟 這樣算構成竊盜罪嗎? 這一樣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只是想要使用 一樣不構成竊盜或是侵占罪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狀況只是"使用竊盜" 法律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使用竊盜不是竊盜" 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就沒有滿足構成要件喔 希望我這樣講 能幫助到原波同事老師 感恩! ※ 引述《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之銘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前陣子在幫同事處理他上一份工作 : 他老闆沒有幫他投就業保險及勞退的相關問題 : 到今天去調解委員會總算告一段落了 : 內容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 : "雙方就民事部分皆放棄以後的訴訟權之類的"<===大意如此, : 只是可能用的名詞更專業 : 然後,我的問題不在這邊, : 而在於臨走前,他的前老闆丟下幾句話 : :他說要告該同事竊盜 : 事由是該同事原本任職的是音樂教室 : 在裡面當鋼琴老師 : 常常有學生沒帶上課用的東西 : 該老師會去櫃台先拿給學生用 : 然後下課再放回櫃台 : 對方(老闆)的先生乃一名警員 : 他臨走前一直強調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竊盜罪 : 我的 : 疑問1:構成竊盜罪的條件 : 承上(1),若是,疑問2:若該同事這樣真的會構成竊盜罪 : 那以後補習班任教的老師們該如何自處 : 承上(1),若否,疑問2:那如果對方真提出竊盜訴訟, : 接下來我同事需要做些什麼準備來應對 : 以上事件發生在剛剛,今天的早上 : 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出訴訟, : 我們只是想要先知道一些應對方法, : 方便我們處理後續,希望版友能幫忙提供一些意見, : 感謝 : 最後,不管這件事最後有沒有被提訴訟, : 大家都也可以參考參考,屬於補習班的物品, : 能否在沒告訴老闆的情況下就取用 : 哪怕只是"借個一兩小時",還是拿去教該補習班的學生, : 然後就歸還回去 : 不知道能不能PO在此版,若違版規請告知,感謝 : P.S.如果這樣也能被告竊盜,那白板筆和板擦之類的物品呢? : 大概也要自備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57.2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S_TEACHER/M.1415593802.A.C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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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說的沒錯,如果是腳踏車之類的物品,應無不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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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圖,只是如果是用原子筆之類,針對消耗的原子筆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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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仍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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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應該不是這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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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騎機車 機車的機油也是會浪費阿....好像有多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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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剪刀還回去 應該就沒爭議了吧 借膠水或是原子筆可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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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扯到裡面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耗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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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例如偷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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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衛生紙 這是屬於無意義行為 而不是微罪不舉 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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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罪的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消耗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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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應該屬於刑法上無意義行為 是不構成偷竊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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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待的學校,就發生類似的事情,有替代役大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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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學校消耗物品(如原子筆、紙張),而被總務主任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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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打算報警處理,但後來教官出面調停,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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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同金額補足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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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偷騎機車再歸還 由於消耗許多機油 機油比較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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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那是否有「客觀上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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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兩張衛生紙穎還是屬於人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仍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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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範疇,只是非難程度過低,對社會並無造成太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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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屬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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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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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說認為該名小偷偷的不是機車 而是機油 而犯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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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好像沒學到客觀上的犯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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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鄭逸哲老師的刑法三段式總則 裡面是說無意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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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M8qQ 這篇可以知道起訴的標準大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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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律系畢業很久了 所以有些東西也記不清楚 但是使用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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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明顯的使用大量物品,很容易就被檢察官認為是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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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是可能被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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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這部分是大一入學老師就講的 我應該沒記錯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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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認為原波同事老師的行為 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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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問bin大,是同事「們」都自由借取,還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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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他同事一人做這種行為,客觀感覺上,會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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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 請原波或是原波同事老師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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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只有同事他一人有這種行為,要被認為有犯意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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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同事"們"一起借取 但是沒有主觀上犯意聯絡 不會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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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共犯結構的 只是當成單一行為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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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老師講的是對的 這是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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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針對原子筆的墨水或汽油,仍屬有爭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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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立或不成立,除此之外,針對剪刀等物品使用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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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成立犯罪無疑,縱使檢察官起訴,在難證明行為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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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常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使用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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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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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等還有學生 晚點上來繼續看後續 希望我有幫助到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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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還是有"罪"在 但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則是直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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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有無犯罪的問題~ 我印象中是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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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如何表達我的意思了,姑且不論有沒有罪(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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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當補習班同事們都是自由借取的情況,自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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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獨行,難免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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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實,所以bin老師問說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補習班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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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立場來看,應該是要看該補習班的風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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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為剛剛在上班來補習班途中,現在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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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前東家是否大家都自由借取書籍一事,我等等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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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如果僅是使用,在刑法上是難以非難的,至於情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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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就看你們補習班的相處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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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問好再來回應iam大的問題,不過我個人是猜都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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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取吧,學生上課忘記帶東西應該也不會只出在我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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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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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sis大,不是在我們補習班發生的,是在我同事的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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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班發生的,因為最近去了勞資科提資遣跟就保,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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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確定對方要針對這些賠償部份款項,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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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很不爽的在離開前說要告他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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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聽就好 告也很難告 起訴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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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刑法上無罪,但是以刑逼民這部分,實在不是法律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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疇了,看要不要雙方好好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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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就給對方告,起訴的機會真的非常低(我認為不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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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跑法院花點時間而已,建議可以直接去找免費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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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偵查庭 檢察官就會叫雙方和解 或問一問就不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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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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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而已 根本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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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和解的,對方就是想趁機拿和解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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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 就只是爽而已 明知道告不成 還是鬧你一下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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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很多就這樣,違法被罰就要威脅告你,可是告了又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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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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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心態是:去啊,我不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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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以刑逼民的部份,嗯...就當做是練習寫答辯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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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只是再多跑法院幾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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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問了我同事,他說借用櫃台書籍其他老師也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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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老闆也曾經叫我同事去櫃台取過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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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老闆故意找碴,故意嚇人,我猜這樣根本不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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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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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感謝各位幫忙了,我會轉告我同事,叫他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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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慣老闆,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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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O3zAmQ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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