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家來自介唄!

看板CSMU-MSSW93作者 (喔拉拉)時間16年前 (2007/08/31 22:30),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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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妹 你先看你的契約書上有沒有這一條 「第八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未到期之一個月房租, 並應無條件將房屋照原狀還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約另外招租」 你可以用這一條去跟他談 下面是民法的部份 你可以看一下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 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 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 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 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 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而於特 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 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2.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 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 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 約前之原狀。 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即依習慣須於一個月前 通知時,自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須於半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半 個月前通知之。其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惟民法對不動產 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 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 之。例如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 定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2. 定期之租賃:定有期限之租賃,在期限屆滿前,如無法 定事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本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但亦得 特別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均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契約,即保留終止權。此時依法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 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五)押租金之簡介: 押租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用以擔保支付租金為目的, 押租金亦簡稱押租或押金,關於押租金民法雖未明文規定,但社 會上頗為通行,押租金既為房客擔保租金之支付,若於租賃關係 終了時,房客並未欠租,房東自應將押租金返還房客。押租金的 擔保範圍包括租金,欠租之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債務,至於押 租金數額亦得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如果超過二個月租金,房 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的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tmm/M.855789194.E/M.872870373.A/M.930768995.A.html 然後我在知識家有找到這個 你參考看看吧! 2.如果.房東不懂得體恤出外人硬要錢,就請房東告您吧!!! 偷偷告訴您們....房東他不敢告您的!!!!! 因為... 1.他根本告不贏您們. 2.房租通常沒有報稅,只要一上法院, 他就得面臨逃漏所得稅的問題. 3.房子通常都是報自用住宅,而房 東卻拿自用當營業用, 向您們收取租金!!!如此...合約一年...橫跨2 個會計年度的房屋稅... 就要提高四倍,而且三年內改不回來,所以 最少差了5年的房屋稅. 就算要改回自用還要經過稽查......很麻煩 的. 只要一上法院,他就得面對房屋稅*4倍*5年的問題. 所得稅及房 屋稅,房東最少虧5-8萬,而且法院一定會判您們勝訴. 3.如果懶得上法院或去調解會...就用最簡單的稅法治他吧!!! 房東一旦被房客申報出租,所得稅及房屋稅, 房東一樣最少虧5-8萬. 簡單說,一旦被房客申報出租,房屋稅就不能算自用了, 這時不僅房屋稅率大大提高了, 就連賣屋都無法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房東虧本絕對高於您數倍. 以上 看看你的情況是怎樣吧! 你可以請教官和妳們去跟房東商量 契約沒銷毀一樣是有效力的! 不能給他當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127.199

09/03 10:38, , 1F
挖~老大親自出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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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1:32, , 2F
哇...! 好多資料呀...大感恩 (淚) !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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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情形是,房東來電說願意退我一半房租,前提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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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這邊這份契約書毀掉,可是他好像沒有要毀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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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1:36, , 5F
那一份的意思耶...真的好奇怪喔...!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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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1:38, , 6F
說錯了,不是房租~是押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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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03:02, , 7F
不行阿 一定要他毀掉!不燃後患無窮 他很可能會再拿來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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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03:02, , 8F
做文章 上面還有四千x n個月的房租呢!再跟它橋看看吧!
09/04 03:02,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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